《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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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收集、报告和监测,科学评价、有效控制医疗机构制剂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适用本办法。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是指对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第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

2、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指定药品专业技术机构,配备与医疗机构制剂警戒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人员,依法承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工作有关的监测与评价、检查等工作。第四条鼓励公众、患者和其他组织报告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省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组织开展省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制剂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医

3、疗机构制剂采取停止配制、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组织检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配制单位警戒活动开展情况,必要时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开展检查;(五)通报全省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情况。第六条各市(州)、县(区、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管理等有关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二)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单位的警戒工作的开展情况,必要时与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检查。(三)与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

4、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实施制剂警戒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临床应用、制剂警戒的监督管理;(二)配合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工作开展情况;(三)配合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四)依职责对已确认的严重制剂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或者制剂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第八条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省医

5、疗机构制剂警戒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全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监测、评价和反馈工作;(二)承担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三)制定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对各市(州)、县(区、市)级承担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部门(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四)组织开展严重制剂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五)组织开展全省医疗机构制剂警戒工作的宣传、培训、研究工作。(六)参与全省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配制单位警戒检查工作。第九条市(州)、县(区、市)级承担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部门(机

6、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调查和上报;(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进行技术指导;(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制剂不良反应的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技术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第十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性负责,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制剂警戒体系,持续评估医疗机构制剂的风险-获益比。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应明确本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单位、配制单

7、位的职责与工作机制,保持报告信息的渠道畅通,应当将医疗机构制剂警戒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考核。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应设立或指定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医疗机构制剂的警戒工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管理制度;主动对严重制剂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开展调查;对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的严重性、预期性以及关联性进行评价。第十三条从事医疗机构制剂警戒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技

8、能。第三章报告与处置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应当主动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全面、有效地收集制剂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信息。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收集的信息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批准(备案)后相关研究及其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和相关网站等涉及的信息。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使用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直接上报;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单位、配制单位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应当同时报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医疗机构制

9、剂不良反应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应主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各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部门(机构)对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档案,至少保存至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书或备案号注销后五年。第二节个例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重点关注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

10、)、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应当主动收集上报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报告时限具体如下:(一)新的、严重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二)其他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告;(三)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及医疗机构制剂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综合分析死亡原因,评估医疗机构制剂安全隐患,必要时采取暂停相关医疗机构制

11、剂使用等紧急措施;调查评估报告应当自获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将调查评估报告分别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事发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部门(机构)以及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到的死亡病例组织调查。市(州)、县(区、市)级承担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部门(机构)自收到死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分析和评价,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及医疗机构制剂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将评价结果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2、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部门(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可以自行通过系统报告,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配制单位、当地的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部门(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第三节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及相关部门获知或者发现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具体如下:(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药品监测与评价

13、工作的专业技术部门(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情况表(见附表1),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2);同时通过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直接上报;(二)各市(州)、县(区、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后,应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下级调查组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对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第

14、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获知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事件的发生,患者的诊治,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储存和使用(调剂使用),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综合分析事件原因,评估医疗机构制剂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暂停配制和使用,并召回相关医疗机构制剂;调查评估报告应当自获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并将调查评估报告分别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及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现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暂停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迅速开展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价事件与医疗机构制剂的关联性。第二十六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确认发生群

15、体不良事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采取暂停配制、使用或者召回等措施。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积极救治患者。第四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与加强监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本单位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及安全性信息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和风险获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可参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制定的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第二十八条新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3年提交一次。备案的医疗机构制剂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开展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报

16、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提交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30日内。医疗机构制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提交到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新注册(备案)的制剂加强监测;对本单位的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应当主动加强监测。第三十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机构制剂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对特定医疗机构制

17、剂加强监测;必要时,可直接组织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对重点医疗机构制剂加强监测。第四章评价与控制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收集到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主动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性研究。对已确认存在严重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制剂,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性信息及时告知医护人员、患者和公众,应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必要时,暂停配制、暂停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不良反应大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文号。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医疗机构制剂

18、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将发现的风险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重大风险应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制剂品种分析评价需要,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三十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注册人(备案人)对相关医疗机构制剂开展安全性研究。必要时,应当责令其修改标签和说明书,采取暂停配制、使用、召回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并将

19、采取的措施通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五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各级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部门(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第三十七条鼓励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配制单位之间共享医疗机构制剂警戒信息。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数据和信息是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是指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备案

20、号的医疗机构。(二)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的医疗机构制剂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三)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是指对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四)严重制剂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 .导致死亡;2 .危及生命;3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4 .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5 .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6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五)新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是指医疗机构制剂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

21、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处理。(六)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医疗机构制剂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一医疗机构制剂:指同一配制单位配制的同一制剂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医疗机构制剂。(七)医疗机构制剂加强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性监测活动。(八)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涉及到的名词,参照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

22、范。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L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情况表2.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情况表发生地区:调剂使用单位:用药人数:发生不良事件人数:严重不良事件人数:死亡人数:首例用药日期:年月日首例发生日期:年月日怀疑制剂制剂名称批准文号(备案号)配制单位制剂批号规格并用药品/器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注册号不良事件表现:群体不良事件过程描述及处理情况(可附页):报告单位意见报告人信息电话:电子邮箱:签名:报告单位信息报告单位:联系人:电话:报告日期:年月口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告类型:

23、新的已知的严重.般口报告单位类别:医疗机构口调剂使用单位口配制单位其他口患者姓名:性别:男口女口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体重(kg):联系方式:原患疾病/中医诊断:医院名称:科室:病历号/门诊号:既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有口无口不详家族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有口无不详相关重要信息:吸烟史口饮酒史口妊娠期肝病史口肾病史过敏史其他口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备案号)制剂名称配制单位制剂批号用法用量用药起止时间用药原因怀疑制剂并用药品/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名称: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年月日不良反应/事件过程描述(包括症状、体征、临床检验等)及处理情况(可附页):不良反应/事件的结果:痊愈口好转口未好转口不详

24、口有后遗症(表现:)死亡口(直接死因:死亡时间:年月日)不良反应分析:1.用药与不良反应的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关系?是口否2 .反应是否符合该医疗机构制剂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是口否口不明口3 .停药或减量后,反应是否消失或减轻?是否不明口未停药或未减量4 .再次使用可疑医疗机构制剂后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是否不明未再使用5 .反应是否可用并用药的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是否不明口对原患疾病的影响:不明显病程延长病情加重口导致后遗症口导致死亡关联性评价报告人评价:肯定口很可能口可能口可能无关口待评价口无法评价口签名:报告单位评价:肯定很可能可能口可能无关口待评价口无法评价口签名:报告人信息联系电话:职业:医生口药师口护士其他签名:报告单位信息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报告日期:年月日备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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