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6345144 上传时间:2023-10-19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307.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ppt(3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写作,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写要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的叙述证据列举陈述申辩等辩驳意见的表述证据辨析定性和处罚说理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等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号).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常见的问题:直接以个体工商户作为主体。表述上出现错误。如王二,王二小吃店,正确的表

2、述:当事人:王二,系王二小吃店经营者,是否可以以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作为被处罚的主体?,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人:名称(全称)、组织形式、地址(住所)、法人代表姓名及职务、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等其他组织(名称(全称)、组织形式、地址(住所)、负责人姓名及职务、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号.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

3、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例证,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地税稽罚)税(2010)罚 34 号 桐庐双富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礼;地址:桐庐县富春江镇;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4、311504;经济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码:;地税编码:。,当事人基本情况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表述,第一种格式:当事人:桐庐双富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韩礼地址:桐庐县富春江镇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11504纳税人识别码:地税编码:。,当事人基本情况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表述,第二种格式:当事人:桐庐双富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礼;地址:桐庐县富春江镇;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11504;经济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码:;地税编码:。部门多采用第二种格式,尤其是当事人有两个及以上的情形。,当事人基本情况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表述,表述上应注意:应当尽量与工

5、商登记一致,而不是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以工商登记为准,工商登记没有的,以税务登记为准。概念避免混淆。如工商登记的“投资人”“经营者“法人代表”等,不可以乱用。,二、案件事实的叙述,案件来源(简明清楚)以下建议不说:1.对内程序和流程不说。如经科室现场调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等不说。举报人和上级交办的具体信息不说。违法事实叙述(全面客观)5个w(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后果);(以法律规定要件为依据)不能带有主观观点,增加主观评论性语言。(定性)逻辑严密,叙述要清楚。原则:让普通人看懂。(法官、当事人都是普通人)其他应当说的内容现场检查、抽检和采取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全等应

6、说;从重从轻,加重减轻情节有关的事实;与定性量罚区别:在调查阶段发现的事实,发生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告知书发出之前的事实;主要表现在及时整改和纠正,消灭全部或部分违法行为的后果。仅作事实陈述,主观意见仍在定性量罚阶段表述。,例一(案件来源的表述),原文“根据2010年年度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经选案部门选案,2010年5月13日经局长批准立案,我局于2010年5月21日至2010年7月9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选案部门选案,局长批准立案(内部流程)检查的具体情况应说。5月21日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7、并于26日调取了2008年度记账凭证、账簿及报表等涉税材料。,例二(案件事实的叙述),原文“2008年1月31日第127号、第132号、2月29日第96号、12月5日第22号记账凭证,分别计“管理费用”科目借方3000.00元、1436.80元、5000.00元和“生产成本外用车”科目借方5800.00元,以上金额共计15236.80元均已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均无据以记账的合法原始凭证,你单位未按规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5236.80元。”问题:带有主观色彩。如“均已申报”、“但均无据以记账的合法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5236.80元”建议表述:已在申

8、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未提供据以记账的合法原始凭证,未按照的规定,(法律依据)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5236.80元。”,例三(违法事实的叙述),原文“2008年度你单位发生业务招待费9008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规定,按发生额的60%可扣除54048.60元,未超过按2008年度营业收入12653915.07元的5计算的可扣除金额63269.58元,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32.40元,你单位已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自行调增26811.43元,并已在2010年4月自查时调增1219.73元,未

9、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1.24元。”问题:数额的计算内容不必在文书中体现。(建议在稽查签证明确),例三,参考:2008年度你单位营业收入12653915.07元,发生业务招待费9008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32.40元。但你单位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自行调增26811.43元,2010年4月自查时调增1219.73元,共计调增企业所得税28029.16元,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1

10、.24元。,三、证据列举,位置:事实叙述完毕后。形式:简单的。“以上事实有为证。”复杂的。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工商多采用这种方式,但只是简单罗列并不分析证明内容和证明事项)顺序:以事实的主次、证据的证明力高低为序。,例证,原文“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签证;3.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利润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2010年7月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礼和会计高爱国的询问笔录;查补税费计算表、滞纳金计算表等。”证据建议按证明力大小来排序;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查补税费计算表、滞纳金计算表等属于工作人员内部手稿,

11、严格意义上不能理解为证据。若要将它变成有力证据,应当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四、陈述、申辩等辩驳意见的表述,陈述申辩格式:“年月日,本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年月日,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进行了复核。(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四、陈述、申辩等辩驳意见的表述,听证格式:年月日,本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年月日,当事人提出举

12、行听证的要求。本局于年月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听证意见:。本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了复核。(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或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五、辩驳意见和证据辨析,条件:当事人提出了辩驳意见或提供了证明其不违法、违法情节较轻、非故意违法等证据。(在定性和处罚之前辨析)注意:要对当事人提出证据和意见有交待。(若在调查阶段提交的证据,可在证据列举后直接辨析。即表述为:当事人提出以下证明:证据,拟证明内容;)辨析语言要客观公正,不得掺入主观因素,更不能有攻击性语言。结合证据和法律进行辨析。,例一,张某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在基本农田保护

13、区建造养鳖场。发出告知书后,张某提出两个陈述申辩意见:1.养鳖场所占土地一直荒芜,非基本农田。其已进行了纠正,消除了违法行为后果,并提供复垦后的照片和土地耕作条件已恢复的农业局鉴定意见。表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即受特殊保护,并不因其是否耕种而受影响。经复核,当事人提供现场照片和农业局鉴定意见等证据属实,本局予以认可。,六、定性和处罚说理,难点:1.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该说:定性 罚则的适用 自由裁量(法律规定和裁量基准的适用)2.该说的,说到什么程度?(说清楚)要求简要明了,例:,原文:我局认为:你单位对不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条件支出款项仍从当期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14、按差额作为当期的营业收入作纳税申报,对 超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未作纳税调整,不按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项目,均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能主动配合,及时提供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涉税资料,能依法接受询问,对查清违法事实起了积极作用,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所反映的营业收入少计243947.25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但你单位在2008年度已在账簿、记账凭证和报表中如实反映了收入总额,酌情可以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

15、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少缴营业税一倍的罚款1866.81元,处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倍的罚款93.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

16、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处少缴企业所得税34610.7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305.36元。,例:,可以看出:1.定性和量罚适用同一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2.三种行为均属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行为。问题: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罚款,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缺乏恰当的理由。(属应当说明的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未适用。(有争议),例:,我局认为: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17、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偷税行为。依照该款规定,可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能主动配合稽查工作,及时提供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涉税资料,接受调查询问,根据(裁量标准)第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又因你单位2008年账簿、记账凭证和报表中如实反映了收入总额,非故意隐匿企业所得,根据(裁量标准)第条的规定,在从轻基础上,可对少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再予以从轻处理。综上,本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对少缴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 元;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人

18、民币 元。共计处罚款 元。,救济途径和期限等,期间的起算:从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的第二天起算,送达当天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自由裁量问题,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即自由裁量基准。没有裁量基准的只能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擅自裁量)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设定自由裁量标准的原则,法律规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减轻:50%加重:500%无从重从轻情节的:居中裁判2-3倍从轻 接近下限(200%罚款数额 50%)从重 接近上限(500%罚款数额 300%),小结,层次分明,逻辑严密。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告知程序定性和量罚救济和期间,小结,客观公正、撇开己见。除辨析部分可有个人观点的表述外,其他部分均不得掺入个人主观色彩。,小结,当说则说,清楚就好 不好说的不说 说不清的不说 有争议的不说 有遐想空间的不说,小结,多研究,多摸索。,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敬请谅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