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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知识讲座,长平公司王台医院王明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
2、、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6种。,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11种。,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
3、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
4、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第四章 疫情控制,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
5、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
6、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
7、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二、传染病信息报告,(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
8、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二)报告病种。1、法定传染病(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
9、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三)填报要求。1、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传染病报告卡(见附表)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四)报告程序与方式,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
10、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报告卡。,(五)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11、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本院传染病报告注意事项,1、传染病报告卡要和各科室的登记相符合,比如,传染卡片报告的乙肝确诊病人,科室登记必须有诊断资料。,2、门诊如有做感染筛查的患者,首诊医生要追踪结果,确诊为病原携带者或者传染病患者,则须报传染卡;梅毒筛查阳性患者,要督促其到市疾控中心确诊,并追踪结果,记录
12、清楚。,3、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初次报告时,要在右上方初次报告方框内打“”,下面订正病名不填,只有订正报告时,才在表下面订正报告栏内填写病名。,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化验登记、影像部门登记的填写与注意事项,1、门诊日志 门诊日志项目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病名(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初诊和复诊等九项,儿科还应加家长姓名。,2、出入院登记,出入院登记项目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十项,儿科还应加家长姓名。,3、化验登记,化验登记项目至少包括:送检科室、送检医生、患者姓名、检验种类(项目)、检验结果、检测日期、与传
13、染病诊断有关的异常检验结果反馈机制(反馈记录或医生签字)。,4、影像部门登记项目,影像部门登记项目至少包括:开单科室、患者姓名、检查结果、检查日期、与传染 病诊断有关的异常检验结果反馈机制(反 馈记录或医生签字)。,三传染病的预防措施:,疾病流行期间不宜到人群聚集、空气流通差的公共场所(医院是交叉感染的重灾区),特别是避免与其他有发热、出疹性疾病的病人接触,减少被感染的机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饮食习惯:饭前便后、外出后要用肥皂和洗手液认真、仔细地洗手。不喝生水,吃生冷食物,不吃剩饭、剩菜。注意营养合理搭配,休息好,适当晒晒太阳,增强自身的免疫力。,家庭卫生:注意保持家庭环境卫生,居室要经常
14、通风换气,最好每天2次,每次30分钟。要勤洗、勤晾(晒)家庭成员所有衣被,。请及时清理冰箱,冰箱物品分袋放置。饭前、粪便后均要洗手。,患者:出现相关症状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在家中治疗服药的不要接触其他人员;要及时对患者的衣物进行晾晒或消毒,对患者粪便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宜居家治疗、休息,以减少交叉感染。,四、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1、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分诊点应具有消毒隔离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废物。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3、
15、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6、对我院不具备救治能力的传染病,分诊点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7、加强对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