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报关程序与管理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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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第一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一、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二)特征1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进出境环节”是指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提取以前,出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尚未装运离境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状态。在这一环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关缴纳关税、海关代征税、规费及其他费用。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货物进出口时受国家法律、法规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

2、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3海关放行即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以后,按规定签印放行。这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即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就不再是海关的监管货物。,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一)进出口申报“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1申报地点在一般情况下,进口

3、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2申报期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3申报单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4申报方式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5申报的

4、修改或撤销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6特殊申报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二)配合查验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

5、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1查验地点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2查验方式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3查验记录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

6、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4优先查验、复验和径行开验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

7、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1)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2)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5查验费用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6法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

8、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查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缴纳税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申报,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先由海关进行查验,然后计算应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滞报金等税费,开具关税和代征税缴款书或收费专用票据。(四)提取或装运货物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而言,海关在接受进

9、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进口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装货凭证,即可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第二节 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一、保税货物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二)特征1经海关批准2是监管货物3应复运出境,(三)类型1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10、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经过一段时间储存后又复运出境的货物,主要包括保税仓库货物、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等。2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是指专门为加工、装配、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境外进口经海关批准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半成品、成品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主要包括加工贸易货物、保税工厂货物、保税集团货物等。3区域保税货物区域保税货物主要是指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二、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一)保税仓库货物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1保税仓库类型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公用型保税仓

11、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2保税仓库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保税仓库应当具

12、备下列条件:(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6)公用型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3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手续和管理规范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

13、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保税仓储货物在仓库内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未经海关批准,保税仓库货物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4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管理措施(1)保税仓库不得转租、

14、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2)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3)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4)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5)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5法律责任(1)保税仓储货物在

15、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3)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现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4)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

16、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1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1)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分类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自用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17、万元人民币;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经营自用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公用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

18、于5000平方米;自用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保税物流中心(A型)文件之

19、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保税物流中心(A型)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获准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3)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管理规范保税物流中心(A型)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

20、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4)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进出货物的监管措施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保税物流中

21、心(A型)内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保税物流中心(A型)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货物从境内进入保税物流中心(A型)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22、件。,(5)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监管规定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保税物流中心(A型)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经营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它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保税物流中心(A型)内货物保税存

23、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1)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条件及程序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保税物流中心(B型)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B

24、符合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C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D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E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F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

25、其筹建保税物流中心(B型)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验收。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标牌。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中心内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向海关申请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B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

26、,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C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D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E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管理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及中心内企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保税物流中心(B型)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7、;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3)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货物的监管措施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

28、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4)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中

29、心内企业的监管规定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保税物流中心(B型)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

30、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一)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

31、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1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1)备案企业和程序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规定的,海关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2)备案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受理变更申请后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不需变更台账的合同除外),之后由主管海关核发变更后的

32、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2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和加工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3加工贸易货物核销手续

33、加工贸易货物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4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海关按照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货

34、物担保制度主要就是指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1)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开设、变更和核销程序经营企业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先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批,然后向海关办理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交经营企业向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设立手续,保证金“实转”的需到银行会计部门办理保证金收取手续,银行设立保证金台账后开出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由经营企业带回海关进行核注,最后海关向企业核发加工贸易手册。,(2)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具体内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实行按企业和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如前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将加工贸易企

35、业也分为A、B、C、D四类进行管理。同时,加工贸易商品也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进行管理。5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措施“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但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的委托加工协议及复印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经核实合同执行情

36、况正常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2)异地加工贸易其他管理规定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异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负责将台账保证金转税和罚款。对构成走私、违规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37、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也适用上述各项规定。,6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管理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承揽企业原则上应在经营企业同一关区范围内寻找。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

38、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7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管理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1)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备案的

39、条件和程序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2)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主

40、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备案、登记及报关手续。同一直属关区内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简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直属海关制定。,8、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1)单耗和单耗标准加工贸易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单耗标准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生产加工的实际耗料和对海关执法监管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规则。,(2)企业单耗的报备和报核加工贸易企业应按照海关单耗管理

41、的统一要求,建立本企业各种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库。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通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的方式接受单耗管理。加工贸易企业的单耗资料库应存储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加工的合同定单、排料图、下料单、配料表一经确定,应及时将成品的加工生产单耗数据存入单耗资料库。加工贸易企业单耗资料库的成品单耗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即可成为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企业核销该成品加工的单耗标准。经海关核定确认单耗的成品,在不同合同中重复加工时,海关可不再审核该成品的单耗。,9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即单耗

42、)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

43、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10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办法(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2)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3)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4)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定期公布有关边角料和副产品的内销计税参考价格。,(5)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内销加工贸易制成品时,海关按照接

44、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6)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7)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内销时,应当提交原进口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复印件,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与成交价格或内销价格有关的资料。(8)鉴于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特殊性,海关在审查确定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完税价格时,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11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措施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

45、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1)实施联网监管的条件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属于生产型企业。,(2)实施联网监管的方法和措施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主管海关,必要时还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确认商品编号所需的相关资料。主管海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底账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者拆分,建立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对应关系。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报送备案的资料建立电子底账(电子底账是指海关根据联网企业申

46、请,为其建立的用于记录加工贸易备案、进出口、核销等资料的电子数据库),对联网企业实施电子底账管理。,(二)保税工厂货物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或移作他用。1保税工厂的设立条件凡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简称经营加工单位),均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2保税工厂货物的备案、报关和核销管理保税工厂进口料、件的登记备案和核销,按对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税工厂进口料

47、、件和出口成品时,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工厂货物”戳记,随附有关单证和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进出境地海关报关。经海关审核后,将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退回申报人交保税工厂留存备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关员驻厂或随时派遣关员对保税工厂的料、件、成品的库存、出口情况和单据、账册等进行监督检查,保税工厂应按规定提供办公场所和食宿方便。,(三)保税集团货物保税集团全称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

48、联合体。1保税集团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集团管理章程和符合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2)生产的产品应为国家鼓励出口商品或重点出口创汇商品;(3)具备加工出口产品的设备、技术和能力;(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及加工成品、半成品的仓库,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5)应按会计法规建立有关进口料、件的储存、调拨、加工、销售等情况的帐册;(6)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熟悉海关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2保税集团货物的备案、报关和核销管理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企业应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

49、料加工批准书连同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向其签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时,保税集团的报关员或其报关代理人应按海关规定填写进料加工进(出)口专用报关单,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连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有关单证向进出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四、区域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一)保税区货物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仓储、加工、转口功能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1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规范(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简

50、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2)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3)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2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措施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3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内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措施从保税区进入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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