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的税会处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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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的税会处理分析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财会(2006)3号)的企业(1)租赁开始日,资产入账价值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借:固定资产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银行存款(2)每期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贷:银行存款(3)每期按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

2、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企业(1)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借: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贷:租赁负债一租赁付款额

3、(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银行存款(第一年的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费用)(2)每期支付租金:借:租赁负债一租赁付款额贷:银行存款(3)每期按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3.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体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资产的特性。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上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是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三增值税(一)税目融资租

4、赁服务属于:销售服务一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1.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将“融资租赁纳入租赁服务范围。2.36号文将财税(2013)106号文(以下简称106号文)注释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为租赁服务,增加不动产租赁服务,即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贷款服务范围。(二)税率/征收率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TSi内税人采用一般计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试点(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5、,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2.不动产融资租赁:TSi内税人采用一般计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和T殳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0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0(三)销售额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四)开票规定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

6、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未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全额开票,差额纳税,全额抵扣。(五)税收优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

7、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注意:L对纳税人的注册资本金额要求调整为实收资本金额要求,并对未达标的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时间进行了相应调整;2、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即征即退。四其他税种相关概述(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

8、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二)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满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三)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X财税200

9、9128号)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四)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融资租赁期间,并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出租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五)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30号)第四条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根据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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