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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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2、有效途径。第四条学校保护学生勤工助学行为,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培训、保障。校内各种经营性场所应优先保证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以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实验室及图书管理、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生产、生活服务、校园管理及各项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以参与社会化服务、信息服务等活动为辅助内容。第六条勤工助学由学生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组织学生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第七条学生参加

3、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利益等活动的,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追究相应责任。第八条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九条勤工助学活动应与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视情况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十条XXXX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相关部门,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机构开

4、展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处)内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科室,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总体规划,协调日常勤工助学工作,对本专科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或服务。第十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机构的职责:(一)了解和掌握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负责勤工助学学生教育、管理与考核;(二)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的管理和指导;(三)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负责校内外勤工助学单位资质的审验;(四)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筹备、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校内勤工助学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六)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七)其他有关学生

5、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应接受必要的培训,达到用人单位所提供岗位的工作要求,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推荐到用人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第十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且考核合格的,可获得学生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出具的实践证明。第十六条学生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的同时,还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二)拒绝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自身身体承受能力、有碍身心健康的劳动;(三)拒绝用人单

6、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四)要求勤工助学机构和用工单位协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五)每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超过8小时的,可以拒绝继续从事该项活动。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的;(二)因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三)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四)违反勤工助学财务纪律和管理制度的;(五)严重浪费、追求享乐的;(六)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七)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批评教育,不听从、不改进的;(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组织参与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活

7、动,学校认为有必要终止的。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到学校勤工助学机构登记备案。凡违反本规定未向勤工助学机构登记,擅自组织和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经济纠纷或意外事故,责任自负。第十九条学生不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第二十条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多提供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第三章勤工助学基金及其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主要有:(一)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照每生每月3至5元标准提取;(二)从学费收入中按10%的比例划拨;(三)从学校预算外收

8、入中按一定比例划拨;(四)基金增值;(五)社会资助经费。第二十三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独立账户,保证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参与投机性经济活动。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二)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费用;(三)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和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四)对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校内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一)校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可从自身的管理费用或其他收入中,按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部分劳动报酬,不足部分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予以解决;(二)

9、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资采取计时、计件或其他形式,岗位不同,工资不同。具体标准由勤工助学机构与用人单位视岗位而定。以计时形式支付的每小时不得低于8元;(三)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四)发放形式为现金或财务转帐。第二十六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用工单位按照协议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七条总结与表彰:(一)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每年度总结一次,形成书面报告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二)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的主要学生干部享受同等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待遇。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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