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编第九章财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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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 学,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第九章 财政法,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第二节 预算法,第三节 其他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一、财政的概念和特征,二、财政的体系和职能,三、财政法概述,一、财政的概念和特征,(一)财政的概念1、广义:指有关资财的收支管理的一切事务。2、狭义: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使用、管理资财的政务的总称,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财政一词源于拉丁文,17世纪以后专指国家的理财活动。我国财政一词自日本传入,1882年清朝的财政奏折中首次出现,此前一直采用“国计”一词来表示财政的含义。译自“public finance”,是区别于“私人经济”的“公共经济”,财政学

2、也称为“公共经济学”。财政是一个历史范畴,公共欲望公共需要取得、使用、管理资财。,三个角度来理解,第一指行为,即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第二可以指一种制度,是指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最后,财政还可以指一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二)财政的特征 1、基本特征:(1)主体是国家,财政的存在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2)在目的方面,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3)在内容方面,财政包括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三个方面。2、引申特征(1)单方强制

3、性;不取决于双方自愿,但并不绝对,如国债、政府采购。(2)不求盈利性;目的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加社会福祉、并非盈利。(3)永久连续性;由国家存在决定。,二、财政的体系和职能,(一)财政的体系1、预算:财政收支的总体计划。法治国家:预算财政收支政府收支非完全法治国家:政府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支出)、预算外收入(支出)、其他制度外收入。2、财政收入形式包括税收、国债、收费、罚没收入、利润、捐赠等;理论上可以分为奉献性收入、契约性收入、强制性收入;或分为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收入和以经济权力为基础的收入。,3、财政支出(1)理论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购买性支出:政府用于购买商品或者劳务,

4、有偿支出,按照市场交换原理进行,如国防支出、政府采购。转移性支出:政府财政资金的单方面无偿转移,主要用于解决财政失衡问题,用于社会保障、财政补贴。(2)根据主体和职权,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3)根据支出的性质和用途,分为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支出、国防建设支出、财政补贴支出。,(二)财政的职能1、配置资源(如合理界定政府活动范围,确定财政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合理比例;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政府投资的规模、结构,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引导投资);2、收入分配(针对市场自发运行可能导致的收入、财富和社会福利不公的状态,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社会分配系统包括国家的

5、财政分配、银行的信贷分配、企业的财务分配、居民个人的收入分配。3、保障稳定(包括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多重,如稳定经济状况:在经济过热时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压缩财政支出;在经济萧条时,则通过减税等方式培育消费和投资能力,加大财政支出以增加社会需求),三、财政法概述,(一)财政法的概述1、概念财政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主要包括: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活动程序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3、特征(1)公法性,主体地位不平等;(2

6、)领域及法域的特定性;(3)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二)职能财政法的功能和作用决定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对于市场经济体制配套措施和良好外部环境的构建、政府职能的转变、遵循市场规律要求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保证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居于国民收入分配的核心地位。保障分配、保障稳定、保障调控(收支平衡、总量平衡、调整经济结构(产业、产品、技术、地区经济结构)的职能。(三)地位与体系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的法律部门。1、财政法总则:财政法的宗旨、任务、基本原则、财政管理体制等。2、预算法:反映国家基本财政分配关系,在整个财政法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3、税法: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7、,调整税收关系。(收入)4、国债法(收入)5、国有资产管理法(收入)6、财政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无偿或者附条件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或居民时发生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中央下移到地方、地方上移给中央政府、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支出)7、政府采购法(支出)8、财政监督法:调整国家对各类财政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四)财政管理体制1、概念: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一般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8、等。主要内容:1、确立各级财政的组织架构和运行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范围;2、解决财权和财力的划分问题2、财政管理体制的立法沿革及发展建国初期,统收统支:高度集中,主要收入集中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开支由中央核准,统一拨付,只留给地方少许机动财力;1953年到1978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央核定地方收支指标,全部收入分为各级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凡支大于收的由中央补助;,1985年起,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预算初步成为独立的一级预算主体。1988年在原定的基础上,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对增

9、收或超收部分加大地方留成的比例,多收多留鼓励增收。弊端:中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下降;各地方都热衷于利润大、见效快的加工工业的投资,导致经济过热;重复建设严重,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地区相互封锁,盲目竞争;地区间的贫富差距拉大;各地区包干的方法多种多样,缺乏规范性。1994年起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改革):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3、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5、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第二节 预算法,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二、预算管理职权,三、法定预算收支范围,四、预算编制,七、决算,六、预算

10、的执行和调整,五、预算审查和批准,八、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一)预算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2、分类:(1)以预算的部门为标准。可分为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2)以预算的级次为标准,分为中央政府预算与地方预算;(3)以国家预算编制形式差别为依据,国家预算可分为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4)以国家预算内容上的差别为依据,国家预算可分为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二)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我国实行的是“一级政府

11、,一级财政”。预算共分五级,中央、省、市、县、乡级。(三)预算法的概念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在国家预算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四)我国预算法的立法概况及其缺陷1、我国预算法的立法概况1951年8月19日,政务院颁布了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91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通过了预算法,,该法分11章79条;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2001年11月3日,财政部颁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的缺陷(列举)(1)复式

12、预算制度中财政职能和预算管理范围没有拓宽,政府收支活动范围没有全面和如实反映;(2)部门预算在实践中由于没有规定具体操作规则等原因落实不好;(3)预算编制的方法和时间存在问题;(4)预算审批制度还不够完善,预算委员会有待建立;(5)预算执行的随意性非常大,预算调整应严格控制。,二、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职权,又称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特征: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2、预算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

13、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5、预算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连,具有严格的周期性。我国的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分为:中央预算权和地方预算权;人大的预算权、政府预算权、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权。(一)中央预算管理职权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和决算不适当的决议)权;常委会的职权

14、还包括:监督权、审查和批准调整方案权、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权、撤销权。2、国务院及财政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中央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权;报告(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权;,备案(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权;组织和决定(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权;监督权;改变和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权;财政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二)地方预算管理职权1、地方各级

15、人大及其常委会:(1)县级以上人大: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报告权;改变或者撤销权;(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权;审查和批准调整方案权;审查和批准决算权;撤销本级和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3)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2、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人大报告草案和执行情况;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

16、会备案;组织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权。(2)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草案;报告草案和执行情况;组织预算的执行;决定预备费的动用;编制调整方案。(3)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三、法定预算收支范围,预算收支范围,是国家财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形式。(一)法定预算收入具体包括4项;1、税收收入;许多国家占收入总额的90以上。2、国资收益;凭借经济力量,区别于税收和收费。3、专项收入;如铁道专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

17、排污费收入。4、其他收入。如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二)预算外收入: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及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2、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财政和计划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按国务院或财政部门审批,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4、管理费及其他资金;5、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基金;6、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三)法定预算支出包括6项。1、经济建设支出;2、事业发展支出(教科文卫体);3、国家管理支出(行政外交);4、国防建设支出;5、财

18、政补贴支出(如价格补贴);6、其他财政支出。,四、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订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1、预算编制的依据:(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2)预算管理职权;(3)预算收支范围;(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5)国家法律、法规。,2、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1)必须按照复式预算方法编制;1992年起改为复式预算,包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在内。(2)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

19、筹措。(3)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不得将上一年度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的收入的依据,应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4)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5)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6)应当按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3、预算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1)内容:中央预算编制的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上解上级的支出;下级上解的收入。(2)方法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办法和实施

20、步骤。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国务院应及时下达指示。,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大开会前一个月,将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一级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草案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注意:编制时间和范围的规定存在缺陷,五、预算审查和批准,草案编制完成后,提交国家权力机关审批方可

21、生效;经审批生效之后,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权力机关:各级人大;预算的汇总和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撤销批准和批复(撤销批准: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下一级,应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批复: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部门对各单位)。注意:编制的审批和审议、审查的日程安排存在缺陷,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1、执行(1)预算年度开始之后,批准之前,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之后,按照批准的;(2)收入征收部门,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4)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

22、备条件的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2、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是一种正常的预算活动,但是必须依法进行。,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各级人大常委会,除乡一级);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对于未经批准进行调整的违法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调整后向上一级政府备案。例外: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的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乡级是人大)报告。,七、决算,是

23、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两大环节。(一)决算草案的编制1、时间:每一个预算年度终了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2、原则:合法、准确、完整、报送及时原则;3、程序:各单位编制各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审定报本级权力机关审批。例:赛罕区民政局下属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决算编制和审批程序。,(二)决算草案的审批1、主体:各级权力机关:中央和县级以上是人大常委会,乡级是人大。2、程序:时间:国务院每年6月,县级每年69月3、审批内容: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收入安排

24、、部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批复: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草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本级财政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各部门15日内向各单位批复。备案:30日内将本级决算及下一级上报备案的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撤销:政府对下一级报送的决算,认为有违法、失当之处,需要撤销的,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三)与预算不同之处1、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是由人大进行,而决算除乡级外由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2、决算需要审定,而预算则需要初步审查。案例:新疆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否决政府财政报告案。,八、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1、监督监督主体、调查、询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部

25、门的监督。背景资料:2006年审计意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中存在的三个问题。2、法律责任三种情形:(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2)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库款的;(3)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第三节 其他财政法律制度,一、国债法,二、财政转移支付法,三、政府采购法,一、国债法,(一)国债的概念和特征1、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或公债,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和实现其职能而负有的债务。其举债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偿还性、认购的自愿性。2、特点:(区别于金融债、企业债)(1)国债的信用度高;(2)国债的流动性高;(3)国债的抵押代用率高

26、。,(二)国债法1、概念: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1)国债发行关系:因国债发行而产生的国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使用关系: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在国债的权利主体行使其国债权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3)偿还关系: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而在国家和相应的国债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4)管理关系:是在对国债流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三)国债的职能1、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优于加税、增发货币等方式;2、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1)调节国民收入

27、的使用结构,促进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2)调节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四)国债的分类和结构1、根据发行期限的不同,国债可以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长期国债。短期国债:发行期限1年以内的国债;由于发行日期和偿还日期较近,也称流动国债,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国家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发行,补充财政资金不足的经常性手段。,中期国债: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由于发行中期国债可以使国家在较长时间内使用国债资金,国家可以用于弥补赤字和投资;同时由于偿还期限相对来说并非太长,债权人承受的因货币贬值而带来的投资风险也不是很大,因而它也易为债权人所接受和购买。长期国债: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

28、可以使国家较长时间的使用国债资金,但由于发行期限过长,持券人面临的货币贬值风险较大,因而不易推销。无期国债:永久国债,发行国债时不标明偿还期限,债券持有人可以按期领取利息,但无权要求清偿本金的国债。,2、根据发行地域的不同,国债可以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简称为内债和外债。内债:债权人一般是本国的企业和居民,发行收入和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交付,内债的发行会引起本国资源的重新配置,一般不会影响国际收支。但内债过多也会造成市场资金短缺,引起利率上升。外债:债权人一般为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外国的企业和居民,以外币支付。一方面引进了外资,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但如果发行过多,易造成经济的暂时过热,引发通

29、货膨胀,同时还本付息的巨大压力也会导致债务国国际收支的失衡,酿成经济和政治问题。,3、依国债本息的偿付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国债(利息本金分开付和合并支付)和有奖国债(有奖有息国债和有奖无息国债)。4、依推销方式的不同,分为强制国债和任意国债5、依能否上市为标准,国债分为上市国债和非上市国债(能否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6、依载体和发行方式的不同,国债可以分为无记名国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无记名国债:票面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只是以实物券形式记录债权,券面具有标准格式的国债。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

30、可记名、可挂失,不能上市流通,通常被称为“储蓄式国债”记账式国债:是指在电脑账户中记录债权,没有实物形态,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发行和交易的国债。特点:可记名、可挂失、无纸化、成本低。国债的结构:各国普遍以中短期国债为主。,(五)国债的发行三种方式:1、公募法:分为直接公募法:又称直接发行法,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或由其通过邮政部门及其他通讯系统面向社会公众直接募集国债,并承担发行费用和全部损失的方法。(缺点是国债销售耗时较长,政府不能很快取得巨额资金)间接募集法:又称委托募集法,是政府与金融系统事先约定,由金融系统承购全部国债,代理国家承担国债发行的责任,并通过金融系统向社会公众募集国债,募集额不足

31、的部分,由金融系统承担的方法。(缺点是如果国债不能全部售出,而使金融系统承担国债过多,就会导致货币供给的过渡增长,从而引发通货膨胀。),2、公卖法:销售发行法,是指政府通过委托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出售国债来实现发行目标的方法。在采行公卖法的情况下,国债的价格由证券市场的供求行市决定,因而是有波动变化的;而在采行公募法的情况下,由于国债的价格是由国家来确定或选定的,因而是固定不变的。3、摊派法:发行国债时,按应债主体来分配发行数额,或者国家用国债来全部或部分地顶替现金偿还债务或支付经费。,(六)国债的偿还偿还方法:1、市场收买偿还法:是指在国债到期前,政府通过中央银行依市场价格在证券市场上陆续收买

32、国债而实现偿还的方法,它与国债发行上的公卖法相对应。2、直接偿还法:是指在国债到期时,政府不是通过市场,而是按国债券的面值向国债持有者直接偿还的方法。它包括比例偿还法、轮次偿还法和抽签偿还法。,二、财政转移支付法,(一)转移支付法概述1、概念:广义: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无偿或者附条件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或居民时发生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狭义: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主要有三种形式:(1)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2)地方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

33、3)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最主要的是相邻两级政府间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2、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

34、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二)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

35、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人的差额)。,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第四种形式是

36、“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上解。,(三)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

37、威性和统一性。,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3.简化与完善

38、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4.规范专项补助,在进一步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那些纯粹属于地方区域性的支出项目的补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顾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各种专项补助,合理分配用于专项补助方面的财政资金。5.建立规范的省对地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形成统一的有机体系。6.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机构设置。要完成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关系,必须有一

39、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因此,应当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三、政府采购法,(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作用1、概念: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2、政府采购的目标(1)经济目标

40、。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价格,从适当的来源,买到适当质量的适当物品。,(2)效益目标,实现财政效益最大化。提高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授权和采购程序的权力下放来实现。(3)非歧视目标。非歧视目标与竞争投标程序原则相关,且建立真正中立的技术规格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4)透明目标。透明概念要求全部的采购程序按照良好设计与公开的规则和程序来完成。(5)责任意识。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整个过程中,对自己的职务行为负责任。(6)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目标。(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中小企业采取优先政策。(8)其他政策考量,如许多政府利用政府采购来强化特定的社会目标,如鼓励企业招聘残疾

41、人,改善劳动条件。3、特点与一般民事采购的不同之处在于:,(1)采购的权利来源。政府采购者的权利则是建立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之上,并最终向立法机关和选民负责。(2)预算约束。政府采购受到财政收入的影响,在采购之前需要作出采购部门预算,由财政局汇总报人大批准。(3)外界压力。(4)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政府采购不仅是政府购买日常所需,同时引导社会向善,催生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培育负责任的企业。(5)缺乏保密性。采购程序中的所有信息都要向纳税人和供应商公布。(6)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法定性。,(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我国自1996年开

42、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三)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1、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设立或认可的从事政府采购代

43、理业务的机构。(1)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2)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3、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

44、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政府采购的方式1、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无论是透明度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的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该方式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但公开招标的

45、弊端是时间长、成本大、程序复杂。(1)法律适用尽管政府采购的客体包括货物、工程与服务,但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只有工程采购才适用招标投标法。对货物与服务的公开招标尚需实施办法以完善,但目前可依据类推适用处理。,(2)招标财政部安排政府采购信息免费在全国性的四家媒体公布: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和中国政府采购。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划建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金财工程),要求全国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财政部开发了“中国政府采购网”,该网站是由财政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政府采购网站,也是财政部唯一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络信息发布媒体,便利全国的供应商掌握政府采购信息。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

46、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3)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4)联合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组织方式。,2、邀请招标

47、;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公开招标虽然是最能体现充分竞争和“三公原则”的采购方式,但是也存在着程序环节多,采购同期长,费用较高等缺陷。邀请招标则不仅在一定程序上能够弥补上述缺陷,而且又能相对充分发挥招标优势,特别是在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作用尤其明显。因此,邀请招标也是一种使用较普遍的政府采购方式。,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

48、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五)政府采购的程序1、一般采购程序:主要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2、特殊采购程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程序。(六)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1、询问;2、质疑;3、投诉;4、行政复议或者诉讼。,Click to edit company

49、 slogan.,Thank You!,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

50、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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