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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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处罚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为处罚量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轻微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

2、元以下罚款;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较大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严重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

3、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4、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一)立

5、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搜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的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

6、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及退水量、取水量年内分配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Z)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7、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一、因客观原因逾期或拖欠,在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可免于罚款;二、因客观原因逾期或拖欠,但未在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或者因主观原因逾期或拖欠,但在宽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三、因主观原因逾期或拖欠,且未在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二倍至四倍的罚款;四、无故逾期、拖欠或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8、,加收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四倍至五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一、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

9、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一、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的,可免予罚款;二、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二百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

10、、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一、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在限期内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未在限期内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但在限期内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未在限期内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补缴

12、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但在限期内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2

13、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决定的;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四、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

14、以下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一、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不足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情况符合要求,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情况符合要求,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情况不符合要求,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15、款;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有意报送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弄虚作假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弄虚作假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且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在限期内改正的,影响及后果较小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二、退水水质达不

16、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未按限期改正,影响及后果较小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未按限期改正,影响及后果较大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排放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未按限期改正,影响及后果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17、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一、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缴纳水资源费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二、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未缴纳水资源费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一、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的,可免予行政处罚;二、逾期三十日以内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计量

18、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三、逾期三十日以上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计量设施的,处八千元资源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拒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计量设施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一、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未形成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事实的,处

19、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未形成取水事实,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二、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开始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取水时间在三个月以内,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开始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取水时间在六个月以内,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建成的,处十万元罚款;伪造、涂改、冒

20、用取水许可证,取水时间在一年以内,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一、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一、在地下

21、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水的二、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二百至五百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五百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一、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五百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五百至一

2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一、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一千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一千至二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二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河

23、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拆除打井设备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打井设备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打井设备的,处三万元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24、以下的罚款。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以下罚款;三、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四、违法行为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

25、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一、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

26、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下的罚款;二、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筑物、

27、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一、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

28、五万元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活动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贲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

29、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笫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

30、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逾期未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一、占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占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逾期

31、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占用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占用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行洪但在规一、轻微影响行洪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主动消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

32、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并采取补救措施的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并处一万元罚款;二、对行洪影响较小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危害后果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对行洪影响较大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对行洪影响较小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O四、严重影响行洪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并处七万元以上十

3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一、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两种以上,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的

34、,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或者难以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两种以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拒不整改或者难以整改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

35、,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手续,对防洪没有影响的,可免予处罚;二、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且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且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36、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行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恢复原状,也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以下的罚款。三、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也未恢复原状,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五万元以

37、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H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

38、、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贲令停止违法行为,在江河、湖泊、水库、淀泊、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一、阻碍行洪的物体小于五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罚款;二、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

39、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排除阻碍、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罚款。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40、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四、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4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库区的一、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42、下罚款;三、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笫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笫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一、未编制洪

43、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免予行政处罚;二、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逾期六十天以内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逾期六十天以上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拒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

44、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一、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或者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在限期内通过验收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但在限期内验收未能通过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投费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生产、使用并申请验收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不停止生产、使用或拒绝验收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

45、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46、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一、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免于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或者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47、罚款。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一、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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