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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 高度危险责任,一、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第69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与危险责任关系:前者外延窄,后者还包括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责任等。(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特征1、行为的高度危险性2、受害人保护的必要性3、责任的无过错性4、责任的受限性和分散性受限性:责任范围(财产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数额(部分赔)分散性:责任保险制度(二)高度危险责任类型1、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2、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立法特点:将具体的危险责任分为两大类:高度危险行为和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并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对危险责任的形态和免责事由。1、高度危险行
2、为:1)民用核设施 2)民用航空器 3)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2、危险物:1)遗失、抛弃2)非法占有 3)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二、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第70条 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构成要件1、须是核设施发生事故如、大涯湾核电站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二)责任承担1、责任主体:经营者2、赔偿原则:限额赔偿 为宜,属于政策考量事宜 3、免责事由:战争等情形;受害人故意造成*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下,不免除。*无减轻事
3、由,三、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第71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受害人类型1、旅客2、第三人*不包括航空人员:工伤事故或雇佣关系处理区别:(1)是否存在责任竞合(2)责任构成上:飞行中、上、下中 飞行中坠落或坠落物(3)损害赔偿或分担上: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直接损害,但未定是否限制;保险的有无上(4)法律适用上:更多-侵法、民用航空器法,(二)损害类型1、旅客人身伤亡:国内:40万 国际:16600个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2、托运行李以及随身携带物品损失:国内:行李-每公斤不超过100元;物品-不超过300
4、0元国际:行李-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物品-332提款权3、第三人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限于直接损害 如、包头空难事件中公园损失,(三)责任的承担与分担1、责任人:经营者*没有用承运人概念,是侵权责任*所有人与经营者分离时:经营者2、与保险的关系航空意外险:商业保险 获得双份地面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 先保险公司赔,不足的,经营者承担(四)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骚乱或武装冲突、不可抗力、受害人过失不是免责事由(民用航空法)*无减轻事由,四、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第72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
5、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1、免责事由:1)受害人故意 2)不可抗力2、减轻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2、责任主体 占有人或使用人,案例:第253页甲 乙公司铁路公司丙铁路公司丁转运商戊实际占有人?,五、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第73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1、高度危险作业高空活动:热气球爆炸、擦拭高层住宅的玻璃外层等 高压活动:对电力、液化气、
6、煤气、蒸汽等物品进行高压作用的行为。地下挖掘活动:修建地铁、深层开采行为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铁路、城铁、轻轨2、责任主体:经营者(作业人)3、免责事由免责事由:1)受害人故意 2)不可抗力减轻责任:受害人有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结合比较.,案例1:第258页,北京地铁案2004年9月29日,吴华林在北京地铁站因为赶车,跑下站台的速度较快,失足掉下站台,双腿被轧断。打了4年官司后,2008年6月,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地铁公司按80%的比例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并支付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一中院判决赔偿比例过高。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
7、了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地铁公司无过错,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地铁公司补偿25万元。但之前已经执行80万,所剩55万要回难。,该案审理经过:05年1月,吴华林将北京地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200余万元。05年11月,西城法院认定吴华林重大过失,驳回其索赔请求。06年3月,吴华林上诉,北京一中院维持判决。06年11月,吴华林申诉,北京一中院将案件发还西城法院重审。08年1月8日,西城法院重审,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精神抚慰金。地铁公司上诉。2008年6月17日,北京一中院终审
8、维持原判。20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北京一中院的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2009年10月16日,西城法院再次重审。判决:地铁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公平原则,补偿25万。,问题:1、地铁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适用什么归责原则?2、免责事由是什么?3、减轻事由是什么?有学者认为,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应当免责,而不是减轻责任,否则,地铁公司转嫁风险。,高压电线死亡案 在某建筑物上空架有高压线,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的危险。该建筑物的所有人在该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筑,使其顶部距离高压线的垂直
9、距离过低,超过安全标准。其后,该人在该违章建筑的楼顶晾晒衣物,碰触高压线触电致死,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主张供电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六、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第74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七、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第75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第262条案例:清华大学投毒案,八、高度危险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第76条 未经许
10、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九、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第77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一)理由1、责任主体往往不具有可责难性2、行业发展的考虑3、通过保险分散损失属于政策考量事宜。如对人的尊重、国家财力、保险发达程度等。,(二)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可以限制赔偿额“法律”:作狭义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三)目前主要限额赔偿的领域1、国内航空事故赔偿 民用航空法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 1)旅客人身伤亡:国内:4
11、0万 国际:16600个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2)托运行李以及随身携带物品损失:国内:行李-每公斤不超过100元;物品-不超过3000元国际:行李-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物品-332提款权3)第三人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限于直接损害,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1)铁路旅客人身伤亡:15万2)自带行李损失:2000元这种损害赔偿实际上是运输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发生竞合,当然也可以侵权损害赔偿起诉。对于路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在此列,没有赔偿限额的限制,3、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7条:一次事故损害:3亿 不够的,国家8亿财政补偿必须投保强制责任保险,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 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1)旅客人身伤亡的,40000元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800元;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4)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限于合同中对旅客损害的限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