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地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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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地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院地合作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实施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省农科院)签订的关于共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合作协议,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总则(一)院地合作期间,由绍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框架合作协议规定数的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用于扶持合作项目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等。根据院地合作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的具体合作经费。(二)院地合作资金的使用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三)院地合作资金支持的范围为与省农科院相关研究所签订合作

2、协议、开展实施的项目。二、组织管理(一)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是院地合作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制订院地合作计划,提出年度重点合作内容,筛选年度合作项目,开展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实施的协调、监督和管理,以及组织项目的跟踪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二)省农科院有关研究所作为院地合作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技术专家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编制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及时申报项目验收。(三)其他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为项目合作单位,合

3、作单位根据项目分工,负责本单位的任务实施、指标完成和经费使用管理。(四)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负责落实相关人员作为项目合作负责人,并具体落实做好合作项目有关工作。三、立项审批(一)项目的确定和审批程序:1.根据院地合作协议总体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商定合作项目方向、扶持领域和重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与省农科院相关科研所按项目方向与要求,进行具体的项目基础调研、前期摸排,提出项目合作单位、合作方式、规划方案、实施内容、资金安排等项目申请书,报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与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立项。2 .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度院地合作项目相关要求,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农科院科研与合

4、作处汇总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3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4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5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提交院地合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下达立项通知。6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拟好项目合同书,由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审核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合同书。(二)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实施人员;2.项目主要实施内容;3.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项

5、目分年度进度安排和中期检查需达到的目标和指标;5.项目经费支出预算;6.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三)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及双方的合作需求,经立项单位同意可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四、项目过程管理项目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阶段检查、阶段调整、资金核拨、沟通协调等方面。(一)合作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执行期限的中期为项目中期检查时间,由项目负责人按工作进度如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特殊项目由双方另行协商。中期检查由市农业农村局与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共同组织,重点听取项目实施进度汇报、项目合同书中的主要目标和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检查项目实施现场,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资料。未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要作

6、出书面说明,提出解决方案。项目中期检查时仍未启动实施的,原则上终止项目执行。(二)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三)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变动、市场变化、社会资源不能按时按量匹配到位等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书面报告,经立项单位同意,对立项后尚未开展的项目作撤销处理,对已经开展的项目作终止处理,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五、项目验收(一)项目负责人在任务完成后的3个月内向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提交全套验收材料,经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审

7、核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合作双方共同组织专家、采取会议验收方式。验收资料要求装订成册,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科技(技术)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2 .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3 .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 .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

8、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三)验收意见。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1.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5 .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1)未经批准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未按项目合同书约定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2)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未启动研究工作的;(3)与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技术指标差距较大的;(4)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依托)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5)无正常理由,逾期6个月以上未

9、完成项目的;(6)其他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6 .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六、项目资金管理(一)市财政根据项目合同书,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甲方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省农科院相关科研所(项目承担单位),跨年资金予以结转,不纳入财政预算执行率考核范围;1.项目期限为一年以内的,项目立项后预拨项目资金总额的6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拨付剩余部分;7 .项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项目立项后预拨项目资金总额的40%;在项目按要求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4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拨付剩余部分。(二)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10、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执行,经费的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三)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在1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支出;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项目剩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四)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经费预算使用,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五)项目资金须实行独立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开支标准的规定。(六)项目经费预算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报告,交市农业农村局、省

11、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会商处理。项目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范围如下: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可调增调减;2.差旅费、会议费、合作经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七、项目监督检查(一)实行项目验收审计制度。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需出具审计报告。(二)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通过财务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之外,可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处置。八、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办法由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省农科院科研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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