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总复习(本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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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总 复 习,第一章 导论第二节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一、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四种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1协商指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通讯联络方式,相互协商以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发达国家中,协商过程经常有公司法律顾问或受委托的律师介入。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第三方作为调解人居间调解,达成协议解决争议。调解协议(或称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具有这个效力。CIETAC仲裁规则规定,调解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在补充一个仲裁程序后,可以调解书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从而具有强制执行

2、的法律效力。,3仲裁又称“公断”。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各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和裁决,以求最终解决争议。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主要方式。机构仲裁是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不是政府机构或国家司法机构。如我国的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提供了现成的仲裁程序规则。4诉讼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控告另一方有违约违法行为,要求法院依法给予救济或惩处另一方当事人。法院判决的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若两国未达成司法互助条约,则一国法院的判决到另一国执行时会遇到障碍。,三、仲裁与诉讼的比较,第三节 国

3、际仲裁的历史与国际公约二、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1958年在纽约由联合国组织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制定通过。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化的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截至2000年,已有140多个缔约国和成员。中国于1987年加入该公约。,第二章 中国的涉外仲裁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含义中国将仲裁分为:国内仲裁 涉外仲裁(中国特有提法)(涉及大陆境外包 括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仲裁)在中国“涉外”的判断标准(三条件之一):当事人国籍或公司的注册地或营业地;标的物在国外;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发生在国 外。,第三节 中国涉外仲裁规则与中国仲裁立法,仲裁规则

4、规定了仲裁进行的程序问题CIETAC仲裁规则 总则 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仲裁庭 审理 裁决 简易程序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附则,第三节 中国涉外仲裁规则与中国仲裁立法涉外仲裁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仲裁裁决的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经人民法院合议庭核实,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项。这些事项均属于程序事项,不属于实体事项。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执行与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若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境外,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需中国法

5、院承认和执行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后,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已可在该公约的140多个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特点:协议选择的自治性:仲裁的最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裁或审的排他性: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民间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最重要的特点是仲裁的独立性。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审理裁决的公正性:仲裁应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有限监督的终局性

6、: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对仲裁裁决予以有限监督:撤销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涉外仲裁的独立性:我国仲裁法单设“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一章。,第三章 仲裁协议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种类二、仲裁协议的种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前订立);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协议;通过函电交换和援引等方式达成的协议。,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效力一、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法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第16条 P421。二、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四个方面:授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仲裁管辖权。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仲裁协议授予的,并且管辖权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对当事人具严

7、格约束力。即,当事人丧失了向法院诉讼的权利。排除法院管辖权。但,根据中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存在例外情况,即,在由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赋予仲裁裁决以强制执行的效力。1958年纽约公约及中国仲裁法均将仲裁协议作为裁决能得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重要条件。,第三节 不规范的仲裁协议对不规范的仲裁协议的处理中国仲裁法规定:对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四章 仲裁程序的开始第一节 仲裁申请与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是指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中的约定,

8、将已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仲裁通知:仲裁机构发出的表明正式受案的法律文件。标志着仲裁程序的正式开始。,第二节 仲裁管辖及异议一、仲裁管辖权的异议仲裁管辖权指仲裁机构将争议纳入自己的受理范围,并对争议进行审理、裁决等权力。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受理做出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CIETAC仲裁规则对仲裁管辖权做出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管辖权做出决定。,第三节 仲裁保全指法院根据仲裁机构提请的

9、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的临时和强制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便保证将来做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五章 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一节 仲裁员的指定与仲裁庭一、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 中国仲裁法和CIETAC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的人数为一人或三人,以三人为通例。,第三节 答辩与反请求一、答辩答辩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仲裁申请书或仲裁反请求书中提出的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0、所作的答复和辩解。答复可分为书面答辩和口头答辩。二、反请求是指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提出的同一个事实或法律关系,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独立的请求,以撤销或吞并申请人的请求。仲裁庭通常将本请求和反请求合并审理。,第四节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一、审理形式:书面、开庭和混合书面审理:仲裁庭仅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审理。书面审理一般适用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可书面审理。开庭审理:也称口头审理或“听审”,指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亲自出庭进行口头陈述,口头辩论,接受仲

11、裁庭的调查和询问,金正质证等一系列庭审活动。3开庭不公开进行仲裁开庭不公开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惯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混合审理,第五节 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特点:组织形式简单。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方式灵活。可书面审理,也可开庭审理。审限较短。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普通程序: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第六章 仲裁裁决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种类根据内容效力,裁决可分为中间裁决、部分裁决、终局裁决。一、中间裁决二、部分裁决三、终局裁决,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作出多数意见原则和首席仲裁员决定原

12、则规则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重新仲裁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裁决撤销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非否定一裁终局制度。

13、一、撤销裁决的概念二、撤销裁决的情形或事由我国仲裁法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规定了不同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三、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证据条件:当事人应提出充足确凿的证据。申请法院: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四、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五、撤销裁决的效力仲裁法规定: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裁定终结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该裁决便归于无效,也会导致原来的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若想仲裁,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也可起诉。,第二节 重新仲裁仲裁法规定,法院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

14、撤销程序。仲裁法未规定重新仲裁的条件,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或重新仲裁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未能消除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时,法院应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三、重新仲裁的范围重新仲裁制度旨在有针对性地、公平经济地消除仲裁程序中的瑕疵。没有必要全面重新审理案件,应围绕法院认定的仲裁程序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审理。,案例:仲裁裁决的撤销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争议发生后双方用传真的方式进行交涉,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又撤诉。后双方又进行了磋商,订立了新的仲裁条款。双方约定对货物

15、质量发生的争议,应交由天津市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据此申请仲裁,请求乙公司赔偿由于货物不合格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且要求解除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件,经过审理做出裁决,认定货物不合格,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同时裁决解除合同,双方都不再履行。裁决做出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问题(1)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甲公司能否依据双方在传真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超出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3)乙公司可以以何种理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4)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

16、司则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第八章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效力和纽约公约纽约公约规定了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事由: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裁决违反正当程序、仲裁庭超越权限、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撤销以及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第二节 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一、中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一)有关裁决执行的程序性事项(二)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国内裁决的执行申请应向败诉方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仲裁法第63条,若被申请人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裁决存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该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

17、形包括:P186。此外,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自行裁定不予执行。(三)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被执行人法定居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处理强制执行涉外或国际仲裁裁决申请的专属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第71条,若被申请人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举证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所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形,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P187,二、外国裁决在中国的执行(一)依据内国法1执行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269条,若当事人一方欲在中国境内申请执行外国裁决,他应直接向被执行人法定居所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没有可予以适用的国际条约或其它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互惠原则来决定执行申请。(

18、二)依据纽约公约执行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若中国和裁决作出地国间存有可予适用的条约或协议,裁决的强制执行应依据该条约或协议办理。纽约公约从1987年4月22日起对中国生效。只要不存在公约第5条第1款和第2款所列举的拒绝执行外国裁决的情形,裁决就不会被拒绝执行。1 内国法:国内实体法和程序法。,第三节 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执行根据仲裁法第72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主要通过纽约公约在境外执行。,第十章 国外和境外主要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四大中心:CIETAC、

19、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案例二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

20、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现问:,(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第十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一节 世贸组织与中国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仅适用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由于执行世贸组织协议而产生的争议。世贸组织成员所属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能成为该争议解决机制的主体。,第二节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由来与特点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由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式建立:1986年发起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关于争议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该谅解书对世贸组织成员均有约束力。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论述)(一)单一的争议解决机制(二)专门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三)全体一致否决的决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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