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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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介:共分六章51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4条)(2001年12月27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9条)(2004年4月1日施行),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总则规定了六大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相互扶助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

2、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是指有婚姻行为能力而无配偶的公民,依法享有与异性公民缔结婚姻关系的自主权。2、离婚自由:是指已婚的公民都有与自己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权。,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二)禁止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共同点):都是包办强迫他人婚姻.区别(不同点):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

3、办婚姻则不一定索取大量财物。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包办他人婚姻是买卖婚姻的属性之一。,(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含义: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多数是女方向男方索取)特点:(1)发生在婚前而不是婚后(2)索取财物违背另一方的意愿,而不是自愿赠与(3)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2、与买卖婚姻的区别:(1)索取财物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而买卖婚姻是第三方(通常是父母)(2)前者的婚姻是自愿婚,后者属非自愿婚(3)两者索取财物的归属不同。因此,前者是有效婚姻,后者属可撤销婚姻,3、与婚前赠与(彩礼)

4、的区别:婚前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二)关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问题以后我们再详讲,案例分析(一):张先生与黄某今年初商量结婚事宜,黄某提出要张先生将80多平方米的住房送给她作为结婚礼物,张随即答应了黄某的要求,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然后两人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并将房屋过户到黄某名下还注明非共同财产,两人于5月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此后,黄某一直拒绝与张共同生活,并在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张能要回送给黄某的房子吗?分析:本案中,

5、黄某向张先生索要房子,其目的是为自己同意与张先生结婚设置条件,而张先生同意了赠与黄某房屋则显然是为了达到与黄某结婚的目的。然后双方在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分手,张先生的赠与目的显然没能实现,这一赠与的房子应属“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本案正好适用于其中的第二种情形,黄某应依法返还房屋。案例分析(二)一个北京男和一个云南女的相恋,他们打算结婚,北京男让云南女的辞掉工作去北京。但云南女的担心自己不习惯北京的环境就犹豫了,北京男说只要云南女到北京,就给她30万元,云南女的就答应了,辞掉云南的工作跟北京男结婚了。但一年后云南女的因为不习惯,他们决定离婚,但北京

6、男要云南女的还他30万,云南女的不同意。请问这30万应不应该归还?,(四)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如阻挠寡妇再嫁、老年人再婚等。,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原则是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它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准则,而不是一夫一妻制本身。,二、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7、结婚。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有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4、违反一夫一妻制情节轻微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罚制裁。,三、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禁止性 规定(一)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与之结婚行为。、重婚主要有两种形式:(1)、登记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婚的法律后果()重婚的民事后果。重婚将产生下列三项民事后果: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

8、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罪是无效的原因之一;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重婚的刑事责任。刑法第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刑法第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构成应具备:1、主体上必须

9、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的同居2、名分上不以夫妻名义,这是与事实重婚的主要界限。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与一夜情、通奸的区别),案例分析:田芳与程远是单位同事,1998年两人调到同一部门工作。相互接触中双方了解到,程远的妻子在河南老家,田芳的丈夫在乌鲁木齐市工作,因此两人下班后经常一起外出吃饭,久而久之双方互生情愫,发生了婚外恋情。后来,田芳通过诉讼与丈夫离了婚,程远回家去与妻子离婚,不料遭到强烈拒绝,只得回来向田芳谎称已与妻子离婚,同时向邻居和同事等多人宣传自己离婚的事情。田芳误以为程远确实已与妻子离婚,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与程远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此期间,两人还以夫妻名义在

10、家宴请单位领导。后来在田芳的再三催促下,程远干脆通过熟人到河南老家的乡政府民政部门开了张假的离婚证明,与田芳去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之后,程远的妻子从河南写信给程远的单位,向程远索要扶养费,程远与其妻并未离婚的事情才东窗事发。消息传到了田芳那里,田芳得知程远没有离婚的事实后,感觉非常受伤,即与程远发生纠纷,并与程远分居。一气之下,田芳聘请律师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程远的婚姻无效,并指控程远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程远辩称正在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事实上也早已分居。因此仅仅是补办手续的问题,不构成重婚罪。问:、田芳与程远的婚姻是否有效?、程是否构成重婚?,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的

11、概念(婚姻家庭法领域的)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与男子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男子平等的义务。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中男女“五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又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基础。,二、男女平等的内容(一)在婚姻关系方面(二)在家庭关系方面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在收养关系方面、在家庭财产方面、在住房问题方面等方面的男女平等,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 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合法权益,即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包

12、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两方面的多项内容。(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因 1、自然原因。2、社会原因。,(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1、对男性离婚诉权的限制。2、离婚时的特殊照顾。3、收养方面的限制。4、保护妇女的生育权。,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一)婚姻法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在婚姻家庭中权益的保护内容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1、在婚姻上2、在家庭生活上3、在住房上4、在赡养上5、在财产上,四、保障本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家庭暴力1、概念: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威胁、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

13、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夫妻之间,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1)损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殴打、体罚,超重、超时的体力劳动等;(2)摧残精神健康的暴力,如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等;(3)暴力性性行为,主要指不顾对方的精神和身体等情况,在违背对方性权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性行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1)主体身份。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2)施暴场所。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以家庭内为行为场所。(3)侵害客体。身体、精神、性。(4)主观状态。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出于故意。(5)行为方式。积极作为,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强

14、奸等;消极不作为,如任其挨饿受冻,有病不给治等。(6)行为后果。造成一定损害,一般是指轻微伤或轻微伤以上的。,3、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诉请救助的权利,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有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定职责。施暴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3)离婚时受害人对施暴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三)现实问题:反抗持续虐待或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限度,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起因条件:指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间条件:指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主观条件: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对象条件:

15、指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第五节 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计划生育:它包括两个含义: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1、是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的需要2、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3、是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地晚婚晚育。具体指标:(1)在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2)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第二胎生育。(3)禁止多胎和计划外二胎生育。(4)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

16、族,有关生育的限制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放宽,三、申请二胎的条件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

17、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四、农村居民生二胎的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除此之外,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

18、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五、特殊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六、法律责任(一)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各省自定)(二)行政处分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

19、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节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义务一、夫妻共同义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广义上说是指夫妻双方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的利益;狭义上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外性行为,包括不得与他人重婚、同居、通奸、姘居等。,二、家庭成员的共同义务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是指晚辈家庭成员应当尊敬长辈家庭成员,长辈家庭成员应当爱护晚辈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间应当在思想、生活、经济等方面互相关心和帮助。各家庭成员都是平等主体,在家庭中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家庭成员间应融洽相处,团结友爱,不断提高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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