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法律风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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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生活中的几个法律风险,二O一一年九月,一、共同饮酒的法律风险,案情2010年5月12日,吴凤齐与韩东志联系,约定由韩东志作为季节工为其驾驶收割机收麦,工资总额为5000元。当天下午3点左右,韩东志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吴凤齐家。当晚,韩东志在吴凤齐家与吴凤齐、吴凤军、吴国平、吴兴旺饮用了啤酒。饭后,韩东志驾驶摩托车回家。第二天上午,村民发现了韩东志的死亡现场,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和路边的树木发生了碰撞。经河南省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东志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29mg/100ml。韩东志的妻子吴梅香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韩东志共同饮酒的吴凤齐等4人

2、赔偿因韩东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一、共同饮酒的法律风险,裁判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东志虽然是吴凤齐在收麦期间所找的季节工,但其死亡不是因为从事劳务活动所致,因此,韩东志死亡和其履行职务无关。吴凤齐等4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韩东志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他们在明知韩东志酒后需要驾驶摩托车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主观上对韩东志的死亡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韩东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

3、驾驶摩托车回家,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2011年5月13日,法院判决:吴凤齐等4人共同赔偿吴梅香等经济损失25729.42元。,一、共同饮酒的法律风险,提示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存在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明知过量饮酒会导致饮酒人身体受到伤害,还向其劝酒,应认定行为人存在让其他饮酒人醉倒的主观故意;在过量饮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对醉酒人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是明知的,但大多数共同饮酒人的心态是轻信可以避免,没有尽到护送、照顾和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如果饮酒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其他共同饮酒人均构成民法中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

4、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现实生活中,私家车越来越普遍,同事、朋友之间偶尔搭乘的行为也经常出现,无论是拼车还是搭车,一定程度都体现着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可是,我们却并不能忽视其中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驾驶员、车主及同乘者又分别享有什么权利,该承担什么责任呢?通过几个事例,给大家提个醒儿。,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1、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案情:一名居住在北京通州区的于女士,希望能搭上本小区和自己上班方向基本相同的居民的车,为此每月支付500元油费,并且可与车主签定免责协议。可是,对于收费的拼车,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给出明

5、确答复是:哪怕是只收了包香烟,都是违法的。2006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就发生一起搭车人支付6元油费,司机被城管部门罚款2万元的事情。,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分析:目前拼车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无偿拼车(搭车),第二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第三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第三种违法,这是众所周知的,争议比较大的是第二种,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有的城市执法人员认为,如果是私家车,收费载客就有非法营运的嫌疑,因为“收费拼车是一种有偿服务,由于拼车无经营许可证,因此拼车属于违法行为,属于客管执法人员打击的对象”。,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

6、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根据情况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一般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不是规定中应当禁止的行为,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当然不违法。何况,从情理上讲,收取少量的油料费,更有利于私家车主同意拼车,也有利于节省资源和方便回家。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不认定为违法,对社会是有利的。但是,目前很多地方对于利用私家车进行收费拼车的,都会按照黑车处理。提示:拼车(搭车)不要收费,包括成本费,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2、民事赔偿

7、的法律风险案情一:驾驶员有过错 免费搭乘也担责 2007年6月的一天,下班时雷雨交加,李先生在单位门口碰到了正在避雨的张女士,于是主动提出可以开车将其送到地铁口。途中李先生超速行驶,因下雨路滑,避让其他车辆不及时致使车辆失控,撞到护栏后,侧翻入高速路旁的沟内,二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张女士为此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五万余元,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应当对事故负全责。,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李先生认为自己看张女士没带雨具无法回家,好心邀她免费搭车,张女士欣然接受,况且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有可能发生的后果,所以李先生拒绝承担张女士为此支出的相关费用,张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不顾同乘人的人身安全而超速行使

8、,造成了事故,所以应当承担责任,二人协商不成,最终张女士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女士医药费等各项费用五万余元。,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分析: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无偿搭乘(拼车)而引发的赔偿责任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看引发事故的责任在谁,就此案分析,李先生主动邀请张女士搭车,就要承担起安全运送的义务,“无偿”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本案中,李先生违章超速行驶造成翻车,他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当对张女士的损失予以赔偿。,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提示:驾驶员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降低无偿服务者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对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

9、况,无论有偿与无偿,驾驶员或车主都要承担责任。,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案情二:搭乘人有过错 可适当减轻驾驶员责任 2006年,宁波的郑女士搭柳先生的车,一起到丽水参加老师追悼会。当车子开到航甬高速萧山段时,忽然一辆大卡车飞快的从左侧超上来,斜插到他们前面,柳先生向右猛打一把方向,结果撞上了大卡车。柳先生系了安全带,只是擦伤了一点儿皮,但郑女士没有系安全带,被甩出了车外,重重地撞在了路边的书上。醒来后,郑女士发现自己躺在病床上,下半身完全没有知觉,医院诊断:高位截瘫,一级伤残。面对终生瘫痪的结果和巨额的医药费,郑女士将柳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240万元。,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分析:

10、在此案中,郑女士提出是由于柳先生开车注意力不集中,存在重大过错,才酿成了事故,所以应当承担责任。而柳先生却表示,搭乘是郑女士提出来的,郑女士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是没系安全带,没尽到乘车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所以只能是给予适当补偿。最终,法院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进行了调解,使郑女士和柳先生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柳先生同意赔偿郑女士119万元。,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提示:搭乘人搭车时,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且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保障行车安全及自身安全,如果搭乘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驾驶员或车主的责任。忠告:拼车要谨慎,收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

11、员将面临民事赔偿,同时被证实属于收费拼车,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1、定购协议书签字要谨慎2009年4月,陈某与星星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陈定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协议另载明:陈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同年4月19日,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两次发函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最后双方扯皮起诉到法院。,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判决:陈已详细阅读和了解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陈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星星公司签订正式的

12、商品房买卖合同,星星公司有权拒退定金,驳回陈的诉讼请求。提示:购房者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将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2、天然气改动不算结构改变2008年1月,李某与南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年3月,李某接房时发现,合同上写明位于入户厨房位置的天然气管道改到客厅阳台上。他遂以房屋结构变更为由提出退房。但南翔公司不同意。,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判决:天然气管道安装有特别的规范和要求,不可能满足所有业主的意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天然气管道的安装位置变化,既不属于规划的变更和设计上的变化,也不属于房屋结构改变。所以

13、,天然气管道的改变并不构成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该合同不能解除。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提示:在设计时,天然气管道位置原则上放在厨房,但如果涉及安全隐患问题,专业安装人员可对安装位置予以调整。不属于房屋结构改变,不能解除合同。,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3、看清逾期交房条件2007年5月,林某与秋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7月20日前交房。逾期交付的,按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2007年6月27日,秋韵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08年2月16日,林接到接房通知,却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不接房。2009年4月15日,秋韵公司将维修后的房屋交付给林。林要求秋韵公司承担20

14、07年7月21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被拒绝。林遂起诉索赔。,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判决: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房及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法院仅支持2001年7月21日至2008年2月15日的违约金,对2008年2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的违约金不予支持。提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商品房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约定“房屋的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购房者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前有权拒绝接房,但经过竣工验收后不能以房屋的维修事项作为拒绝接房的理由。,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4、可拒绝接房的情况2006年

15、11月,李某与永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2007年12月28日,李收到接房通知验房时,发现房屋生活阳台铁栏杆与公共露台铁栏杆相连,且有室外电线搭在该公共露台的铁栏杆转角处,李便以房屋需要整改为由不予接房。永航公司不允,李遂诉至法院,要求整改。,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判决:房屋虽验收合格,但公共露台搭接的室外电线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李月玖有权拒绝接房,永航公司构成违约。提示: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购房者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拒绝接房,一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16、二要看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三要考虑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是否能够满足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5、优惠没兑现可起诉索赔2006年8月2日,张某与鹏程公司签约购买了一套房屋,交房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签约当天,张付清全款和契税。同年8月4日,该公司刊登售房广告时承诺“8月1日至31日,购房业主享受免契税优惠”。广告刊登后两三个月,张才知悉广告内容。张认为自己也应享受该优惠,但鹏程公司拒绝。张遂诉至法院。,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判决:鹏程公司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兑现其承诺,应向张支付已经交纳的购房契税。提示:开发商违反其承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提醒购房者,为

17、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要求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中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6、提高容积率开发商要赔2008年3月,陈某与大宏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总层数28,但陈接房时发现所建房屋实际楼层为33层。陈遂以开发商增加容积率起诉至法院,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判决:大宏公司人为违背了合同对商品房基本状况的约定。大宏公司增加楼层的行为必然使陈预期的相关公共设施使用人数增加,居住舒适度下降,大宏公司的加层行为对陈的损害确实存在。综合考虑业主遭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开发商超建可能获得的利益等因素,判决大宏公司赔偿陈4500元。提示:开发商违约提高容积率,

18、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7、入住发现质量问题可索赔2006年2月,秦某购买蒙泰公司的住宅一套。2006年12月,秦对房屋装修入住后,发现屋内墙体出现纵向和斜向裂纹、结构梁部分开裂、铝合金窗边渗水、铝合金窗和玻璃不合格。秦某要求蒙泰公司整改修复,蒙泰公司不允,秦远遂向法院起诉。,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判决:秦某所购买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墙体裂纹等质量问题,蒙泰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在房屋修复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蒙泰公司应承担修复房屋期间产生的搬家费、过渡费、清洁费等损失。提示: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因房屋修复期间所产生的搬家费等必要费用。,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忠 告:注意开发商的开发资质既开发商的“五证”,五证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逐字逐句阅读合同条款,慎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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