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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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 法 总 则,2,绪 说 多数国民并不关心法律体系,更谈不上了解随着法治进程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长,对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各位同学所学习的是具有垄断性的知识民法是法学的基础,有着最悠久的历史;这也意味着各位同学需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去学习两千多年来形成的民法精髓。,3,我们学什么?1、确切地说,我们学的是法律学关于法律条文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的学问。对民法的理解是学习民事诉讼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门的基础。因此,大家将由民法进入法律学的殿堂。2、背诵与理解熟习法条、概念、原则、规则。但背诵远远不是学习的全部;更重要的是理解。如同学习外

2、语,在背单词的同时更要理解其意义。,4,3、法条与判决法律以成文条款的形式出现,各种理论也是基于法条产生的。法条不可能每天变化,随着社会情势的转变可能会难以适用。因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解决法条之间的矛盾,新的民法规则可能由此而生。4、学说民法的学习中,会遇到种种学说,有时会有眼花缭乱的感觉。与自然科学强调“对和错”不同,法律学的学说是以人际关系为对象,体现着对人生的态度。,5,5、民法的解释(1)法律条款的解释无法避免这是由语言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语言包换意义,而意义取决于语境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判断。(2)解释必不可少的原因当初立法时的失误认为某些规则是理所当然的,不需要规定立法的时候,想法还不成

3、熟,由将来的立法或学说加以解决立法者当初没有预想到的情况,6,南京鼓楼广场“禁止机动车辆驶入”虽然是简单的规则,仍然可能产生复数解释:任何时候,机动车辆都不允许驶入。禁止机动车进入是为了保障环境的安全,只要设置醒目标志,机动车就不会妨碍安全,可以驶入。禁止机动车进入是为了保障环境的安全,如果广场的设施损坏,为了保障安全,就应允许维修单位的机动车进入。对法规目的的不同理解,就可能形成多种理解。我们要尽量形成“妥当”的见解。,7,法的规则,效力强的部分,效力不及的部分,阴影部分,光与影的模型:,8,第一章 民法概说第一节 民法的全貌一、民法的语源1、“民法”与“市民法”民法一词来自于拉丁语ius

4、civile的日语翻译。对此用语,褒贬不一。2、我国传统用语中没有“民法”一词;中华法系“民刑不分”的特点比较突出。中华法系已经死亡。,9,二、公法与私法民法的定位1、关于标准问题讲义上有四种分类标准,最后一种为德国通说。2、实例X酒后开车,撞死了行人Y。公法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私法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3、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决定了私法的基本构成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私法的特性私法自治: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形成自律的法律关系。,11,公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反垄断法、宏观调控法,中间法领域,私法,法体系,宪法、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法通则民事特别法,民

5、事法,12,三、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家族法,财产法,亲属法,婚姻法亲子法监护法,继承法,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物权,所有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权,法定债权意定债权,13,四、民法的沿革:1、古罗马2、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3、1900年德国民法典4、1898年日本民法典5、Pandekten体系的主要特点,14,五、我国的民事立法目前,我国大陆仍然没有民法典,所有的研究正向着未来的法典方向前进。因此,大陆也不存在民法总则,我们这门课实际上是按照民法总则应有的部分进行讲授的。,15,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书第15页)一、涵义即民法的效力来源,民法规则的

6、表现形式。二、具体渊源 1、宪法2、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单行的法律优先于民法通则3、习惯,16,4、判例5、学说多数说、少数说 通说、有力说6、司法解释中国法的特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7,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传统的民法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条款的功能,18,第一节 民法的传统价值理念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1、权利能力平等2、所有权绝对3、私法自治包含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过失责任等内容。,19,二、对传统民法原则的修正 反封建任务的完成,民法原则须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回应。1、所有权绝对原则的修正2、私法自治原则的修正3、对过失责任进行修正

7、,20,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脱离法律构成二、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三、公平原则与第一个原则有同样的危险,21,四、诚实信用原则1、个人在具体的情形,善意对待他人,按照相对人一般期待的信赖行事。2、功能:将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当事人的规范关系具体化。3、具体内容:禁止反言CLEAN HANDS(净手原则)权利失效原则情势变更原则,22,五、公序良俗原则1、是两个要件的结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2、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3、该原则具有“管道”作用国家由此介入私人生活(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公法的内容也由此进入私法事例:情人遗赠案,23,六、禁止权利滥用1

8、、德国强调不得有加害于他人的目的。2、日本强调利益衡量。,24,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权利的哪些类型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什么是民法上的责任,25,第一节 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一、法律关系的含义1、对于社会关系中的一定的条件(法律要件),赋予法律效果(权利、义务的变动),所产生的关系。2、作为民法对象的社会关系:事实关系 法的关系请客吃饭给小费非婚同居,26,二、“要件=效果”模式只要满足法律要件,就可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民法的思维模式法律规定,满足特定要件就会产生特定效果;(大前提)某人的行为满足这些要件;(小前提)该行为产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结论)这样的思维方式被称为“涵摄

9、”,27,第二节 民事权利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人身权)1、财产权对物的所有和利用为目的的物权、以财产取得为目的的债权,诸如此类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2、非财产权不指向财产内容,以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为代表。(1)人格权:以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与人格不可分离的特质为内容的权利(2)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主要是家族共同体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28,二、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有体物或无体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凭自身的意思实施一切与物相关的行为。三、请求权请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权利;最为典型的是债权。权利人必须依赖义务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29,四、

10、形成权依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通常依附基本法律关系,不能单独让与。中学生小明偷偷拿了家里的钱,报名参加模特大赛。他的父母知道后,坚决反对,向大赛的主办方表示小明不会参赛。小明与主办方签订的参赛协议就被撤销了。,30,五、抗辩权 1、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主要针对他人的请求权。2、分类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3、抗辩权的永久性不因时效而消灭。“抗辩权,无论其是否需要主张,也不会因时效届满而消灭”,31,六、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义务人是所有人(对每一个人都有效力),如物权。相对权:义务人是特定的人(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有效),如债权。七、主权利与从权利“从

11、随主”原理: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32,权利爆炸的时代一位四川老人,起诉笑星黄宏,理由为:“看完了他的小品杨白劳与黄世仁,俺本来良好的心情没有了,这俺可得告他。告他侵犯了俺的良好心情权!”某女士遭遇车祸,其嘴唇、牙齿受损后,不能再享受到与丈夫亲吻的感觉。于是该女士诉至法院,认为车祸肇事方侵害了她的“亲吻权”,请求损害赔偿。,33,在主张权利之前,要考虑一个问题:我有没有权?第二个要考虑的问题是:这是什么权?第三个问题:我应该如何主张权利?,34,第三节 权利的民事保护一、公力救济:诉讼与仲裁二、私力救济原则上不被允许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在得不到有权

12、机关的及时援助,若不立即救济,则将来无法实现权利或实现权利有重大困难的时,可自我救济;且不得超出避免危险必要的限度。可以针对人身或财产。,35,第四节 民事责任一、责任违反义务 产生责任责任就是违反义务而由特定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二、分类1、二元化的民事责任体系传统上,民事责任体系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组成。,36,2、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原则;有限责任是例外。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可以继续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37,三、责任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10种具体方式,其中包括了财产责任,也有非财产责任。有如此众多的责任形式,恐怕也称得上是“中国特色”了

13、;保留了传统的责任形式,包括非民法的内容。,38,第四章 民事权利主体I自然人,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在民法上有哪些能力如何保护能力欠缺的自然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自然人活动的中心场所有什么法律意义,39,第一节 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人格)的概念1、成为权利义务载体的资格2、谁可以拥有权利能力近代法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有权利能力。动物有没有权利能力?,40,3、特性(1)权利能力平等原则:(通则90条)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人才能有权利能力;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能力。(2)权利能力不得抛弃权利能力的人所固有的,只有“人”才拥有。,41,二、权利能力的始期1、通则9条权利能力始于出生。(1)出生的

14、界定:现行法没有规定。A、露出说:德国采用全部露出说 B、初啼说 C、独立呼吸说(2)民通意见: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若都没有,参照其他证明。,42,2、胎儿的法律地位问题 胎儿A的父亲甲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若干遗产,其父母丙、丁均健在。甲的妻子乙代表家人与肇事方协商善后事宜。(1)胎儿能否分得部分遗产?(2)胎儿出生后,没有父亲的抚养,能否请求肇事方赔偿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43,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胎儿没有出生,所以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为原则。但胎儿将来会出生,在特定情况下,若不赋予权利能力,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1)胎儿与继承:出生时是活体:继承法28条

1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出生时是死体:继承法28条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样应可适用于对胎儿的遗赠。,44,(2)胎儿与侵权行为:对胎儿的直接伤害,法律没有规定,但实践中有审判承认胎儿出生后可提起诉讼。对胎儿父亲的伤害,胎儿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胎儿与侵权行为,承认胎儿拥有赔偿请求权是通说。但由谁来主张这一权利,是一个问题。(这是问题的核心),45,(3)科学发展带来的新课题代理母亲的出现利用死亡的父亲或者母亲的生殖细胞培育胎儿。父亲或母亲死亡时,受精卵还未形成,胎儿不存在。利用冷冻生殖细胞的情况。,46,三、权利能力的终期1、死亡理所当然(1)

16、权利能力:生则带来,死不带去。不存在死者名誉权问题。(2)死亡的民事类型生理死亡:呼吸与脉搏停止;心跳停止;脑死亡等学说。宣告死亡:通过法定的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47,2、死亡的效果财产方面,死者的财产称为遗产,发生继承;人身方面,有关死者的一切人身权利消灭,其配偶取得再婚权利。3、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个事故中遇难,当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时,基于推定。(对继承有极大影响),48,(1)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85年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

17、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2)“推定”非“拟制”,可以提出反证。,49,第二节 意思能力一、什么是意思能力1、理解自己行为的内容以及后果的能力。2、意思能力并没有完全固定的判断标准,即使健康的成年人也有缺乏意思能力的时候,例如醉酒时。判断意思能力的有无,应根据行为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行。,50,二、无意思能力1、效果无效(行为在法律上从来没有过)没有意思能力的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无效。2、为什么无效(1)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私法自治);无意思能力人的行为并非出于意思,因此欠缺法律效力的基础。(2)弱者保护:将无意思能力人作

18、为弱者,意思能力制度就是保护这些人的,51,第三节 行为能力一、什么是行为能力1、自己单独进行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2、为什么要有行为能力制度意思能力制度的问题点(1)无意思能力的证明困难(需要个案地判断,有害于法的安定与交易安全)(2)积极保护的欠缺,52,二、行为能力制度1、行为能力的类型化(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例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意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指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法律行为。,53,(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

19、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5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X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1岁),Y是其父亲,在X过生日的时候,Y给其1000元,X到商店买了一个PS游戏机。该行为

20、是否有效?,55,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精神病人方面: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56,(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法律行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57,2、行为能力的宣告精

21、神病人的能力应经过法院的宣告;但人们普遍地不去利用这一制度,而且即使宣告了,也无处可查。民通意见第7条: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58,3、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效果(1)原则上,超出法定行为能力范围从事的行为无效(民法通则)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法)(2)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做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相对人不得主张无效)*“纯获利益”判断标准:形式主义、实质主义*无民事能力人所做的纯获利益行为的效力问题。,59,第四节 监 护一、概

22、述1、制度目的: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性质:权利还是义务?监护本身不具有权利的性质,民法通则没有赋予监护人利益。3、当事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60,二、监护人的设立(一)未成年人(通则16)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无因监护人;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团体监护人),61,*朋友、亲属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23、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发生改变,除非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有明显不利行为。,62,(二)精神病人(通则17)按照以下顺序设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6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64,(三)委托监护的可能民通意见22

24、: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该他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三、监护人的职责:通则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6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四、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不是所有的监护人都能辞去);监护被撤销。,66,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失踪制度)一、概

25、述1、生死不明的状态(失踪)持续一定期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其人失踪或死亡的制度。2、为什么要宣告离开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死亡的可能性很高;其财产需要合理处置,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需重新考量。,67,二、我国的失踪制度1、失踪制度的三种模式宣告失踪(比利时)、宣告死亡(德、日)、混合模式(法国)2、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两者没有必然联系,没有互为前提的关系。多数人认为应取消其中之一(宣告失踪)。,68,三、宣告失踪1、实体要件下落不明满二年2、程序要件(1)利害关系人申请(2)法院的公告和宣告问题:在哪里公告?,69,3、效果设置财产代管人(1)谁是代管人失

26、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2)代管人的权利与义务4、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旦撤销,财产代管消灭。,70,四、宣告死亡1、实体要件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2、程序要件(1)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说(法院立场)无顺序说(2)法院的公告和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71,3、效果(1)等同于自然死亡,权利能力消灭;但仅限于其原来生活的中心场所。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财产

27、成为遗产,发生继承;其配偶取得再婚的权利。(2)实际上,死亡宣告的效果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失踪人只要生存,对他自己来说,总是有权利能力的。,72,4、撤销(1)要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效果A、原则有溯及力财产本人可向取得其财产的人请求返还;原物不存在的,取得人给予适当补偿。人身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恢复。,73,B、例外溯及力的射程如果坚持溯及力对信赖本人死亡的他人造成极大损害,则限制溯及力(毕竟本人的失踪更多地与其自身有关)民通意见37-40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形。(此处,例外显然比原则数量多),74,被宣告死亡

28、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7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

29、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76,第六节 住 所一、住所的概述1、概念: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2、要件:(1)须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2)须属固定处所;(3)须经法律确认3、住所唯一原则,77,二、现行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即以户籍登记住址的,只能有一个。住所以外的居住地,称为“居所”服刑犯、住院病人、在校大学生的住所。,78,三、住所的法律意义:1、民法上的价值:决定失踪的空间标准;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个

30、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债务清偿地的标准;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2、公法价值:选举、纳税、服兵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79,第七节 自然人主体的特殊形态一、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的代称;农村承包经营户:通过承包契约从事商品经营的自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类型意义行政管理与商主体地位确认,80,三、法律性质1、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没有诉讼法上的独立当事人的能力,不是独立于自然人的诉讼主体。民通意见: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承担无限责任,81,民通意见:

31、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2、行为能力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工商局经常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82,第五章 权利主体II法人,什么是法人、如何设立法人能从事什么行为法人如何从事法律行为法人的终止,83,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一、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现实作用1、便于参加法律交易(创造了新的权利义务归属点)2、实现责任限制成员的有限责任化成员个人债务不直接影响法人的财产,84,三、法人的本质1、法人拟制说:法人是法

32、律拟制出来的人。2、法人否定说:不承认法人的人格。目的财产说受益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3、法人实在说(通说):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有机体说组织体说,85,四、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与国家公权力的作用有关的法人,以及设立和管理由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法人。私法人:按照私法设立的法人。*这种分类对行政法意义重大。,86,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1)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团体。社员为要素社员总会为最高意思决定机关基于社员总会的决定进行团体的运营和管理(2)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的团体。没有社员与社员大会,而是基于设立者的意思进行团体的运营和管理财团法人的代表人等的活动

33、受到设立者意思的限制,87,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根据法人的存在目的进行区分)(1)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并把利益分配给社员的法人。营利法人的规定,集中于公司法等法律中,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内容出现了“空洞化”。(2)公益法人:以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法人。公益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88,(3)中间法人:谋求社员共同利益,利润不分配给社员的法人。,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NPO(Non Profit Organization),公益法人,中间法人,89,两种法人类型的关系,90,4、民法通则的分类(用语极不规范)(1)企业法人(2)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以公益为目

34、的)(4)社会团体法人(群众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活动),91,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一、权利能力1、概念:采法人实在说,法人的民事能力几乎与自然人一样的广泛。2、开始与终止 开始:通则36-2: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成立:“法人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日期;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终止:清算完结之日,92,3、限制(1)性质的限制(自然性质)(2)法律上的限制,如私人企业不得从事军工生产。(3)目的上的限制4、目的上的限制(目的、经营范围)通则42:“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某企业向希望工程捐助100万元,但是其经营范围内却没有可以从事捐

35、助行为的登记。,93,我国法的立场改革开放以来,法院长期将超越目的范围的行为(越权行为)认定为无效,对交易安全产生了危害,导致资源浪费。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94,二、行为能力1、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行为能力2、行为能力的范围书上说,行为能力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实际上,法人并不能从事具体行为,是其代表人在进行法律行为。三、责任能力1、系法人实在说,有责任能力,95,2、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

36、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96,第三节 法人的机关一、概念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运营,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的存在,使法人的行动成为可能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构成部分,并不独立于法人,与法人为同一人格。,97,二、机关构成1、意思机关(权力/决策机关)社团法人的场合,法人的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一般不是常设机关财团法人场合,捐助人意思以法人章程的形式固定,不存在意思机关。2、执行机关(执行法人意思的机关)一切法人的必要机

37、关,98,3、监察机关(对执行机关进行监督)非必设机关 4、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执行机关中的主要负责人民法通则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99,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1、理论构成代表说代理说2、没有意义民法并没有严格区分代理和代表;后果上也没有什么差异四、法人的住所通则39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100,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登记与终止一、设立1、法人的设立,就是创办法人团体。2、设立原则(我国的情形,书96页)许可主义

38、:(公益社团及财团)设立须得主管机关许可准则主义:(营利社团)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特许主义:(重要的金融事业强制主义:(社团团体),如工会自由设立,101,3、法人成立的条件:章程(法人存在与运作的基本依据)有必要的财产(用以承担责任)有机关(能够形成和表达法人的意思)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102,二、变更1、法人存续期间,法人的目的、组织体等发生变动。为保证交易安全,法人的有关变更须公示(登记)。2、变更类型法人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动三、登记(自学),103,四、法人的终止1、法人人格的消灭(权利能力的丧失)。2、终止原因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依法被撤销;解散;

39、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非营利法人可因目的实现、目的不能等原因而消灭。3、清算通则47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非营利法人也应如此。,104,第六章 非法人的其他组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作为权利主体的还有法人以外的团体。这些团体是如何构成的?其对内、对外关系是如何处理的?,105,一、合伙的概念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狭义的合伙)。*广义的合伙(日本法上称为“组合”)还应包括非营利的合伙,例如小规模的工人联合、各种学生生活组合等。二、合伙的特点1、合伙具有团体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有自己的字号;某一合伙人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退伙并不必然引起合伙

40、的解散。但基本上,合伙是人合组织。,106,2、合伙的基础是合伙契约。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是共有(合有)。在内部只有潜在的持份、分割请求权(分割前没有);(2)成员以共同行为为活动原则,不采用多数表决的组织行为。多数决体现的是团体性还是个体性?,107,第二节 合伙的类型一、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1、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成立条件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书面合伙协议,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合伙人共同出资,共负盈亏。除此以外,还有简单合伙的存在。,108,3、个人合伙的法律

41、地位(1)非独立民事主体论权利义务归结于合伙人(2)区别对待论简单合伙是自然人的特殊形态;其他的合伙形式为独立民事主体(3)独立民事主体论(通说),109,4、入伙: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民通意见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5、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而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民通意见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

42、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110,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概括规定1、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合伙企业所有。,111,(二)普通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债务,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个人债务,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在合伙中的财产强制执行)*双重优先制,112,3、入伙与退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

43、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13,(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2、责任承担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

44、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14,(四)、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是参与利润分配和承担亏损。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115,三、隐名合伙 当事人约定,至少有一人对其他当事人进行投资,分享利益,但不参加经营,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在合伙登记中体现的合伙人是出名合伙人;没有登记的是隐名

45、合伙人。,116,隐名合伙的财产归出名合伙人所有;隐名合伙人没有经营权和表决权,无法参与合伙的经营;(可通过合伙协议加以排除)隐名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117,第七章 权利的客体,我们的权利义务针对的是什么?,118,第一节 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119,第二节 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支配可能性特定

46、性单一性独立性原则上为有体物*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120,几个问题: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121,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122,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标准:能否移动、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动产:能

47、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123,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价值或效用的物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建筑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124,4、区分的意义,125,(二)流通物和非流通物1、区分标准:物的流通性谁来决定物的流通性?(市场、政府以及风俗)2、流通物:法律允许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非流通物:包括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有一定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法律禁止其自

48、由流转的物。3、区分意义:标的物的性质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126,(三)特定物和种类物只针对动产1、区分标准:该物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2、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的转让物。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要具体指定的转让物。*两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任何交易都要经过种类物的特定化。3、区分意义在物被损害而要求损害赔偿时具有不同意义;在供货合同方面具有其最重要意义。,127,(四)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1、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一体的物。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集合物:多数单一物或合成物,在经济价值上具有一体性而视为同一物。2

49、、趣旨:这种区分所要考虑的,首先是交易其次是物的外在组织形式最重要的是统一使用的目的、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或使用而具有的特性。,128,(五)消耗物和非消耗物1、就物使用后的形态变化进行区分。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是消耗物;由于时间推移而逐渐加以折旧的,是非消耗物。*实际上,是按照物的本来性质和功能进行划分。2、区分的意义在于法律关系方面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非消耗物为标的物。,129,(六)可分物、不可分物1、不因分割而变更性质或减损价值的物为可分物;反之,为不可分物。2、这种分类在物分割时具有意义可分物:可以实物分割;不可分物:只能变价或作价分割。3、法有特别规定时,分类

50、具有意义例如: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130,(七)主物和从物1、主物: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性质上辅助主物效用的物。2、主、从物须同属一人。德国法不须主物、从物同归一人:发挥经济效用;瑞士法认为须同属一人,台湾法从之。,131,3、适用范围,132,4、特殊规则“从随主原则”主物有买卖、借贷或其它处分时,其效力及于从物,除非另有约定。担保法司法解释63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133,三、原物与孳息1、孳息:因物的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原物:能产生孳息的物。2、种类天然孳息:按照物的性质进行使用而产生的物。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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