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三级基础知识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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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法律与法规,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法与公司(一)公司及其种类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3个基本的特征):(1)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2)公司是以股东的投资为基础设立的。(3)公司应依法成立,应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2.公司的种类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为标准,把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二)公司法的基本制度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经公司注册后对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等都有约束力。3

2、.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并且应依法进行登记。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4.公司的资本 公司的资本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聚集在公司法人名下的财产。常见的公司资本包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和实缴资本等。5.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公司的财务制度是指公司的资金管理、成本费用计算、营业收入分配、货币管理、财务报告、清算和纳税等方面的规范;会计制度是指公司的会计记账、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规程,会计制度是财务制度的具体表现。,二、有限责任公司(一)

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之为出资证明书。(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50人以下)。(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份符合法定人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50人以下 股东出资设立。(2)公司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有较高的规定,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

4、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有公司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股东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公司的设立登记。,(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 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2.董事会(执行董事)与经理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成员为3人13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2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5、连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3.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成员不少于3人。公司规模较小和人数较少的,可以设1名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1.股权证书 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记录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出资

6、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2.股权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人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和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建立一个艺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平均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7、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2)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2200)(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50万元人们币。(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

8、起人指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有限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3.股份的公开募集,4.公司创立大会 认股人缴清股款并验资完毕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与创立大会召开前15日内通知或公告会议日

9、期。会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5.公司的审批和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与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以审议的事项与会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其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与30日以前公告。2.董事会于经理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

10、行机关,起成员为5人19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2人,均由全体董事以过半数选举产生。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1)股份发行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权、同股同利。同一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2)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

11、票面金额。(3)股票的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4)股票的记名和不记名。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机构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起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额,应当置备股东名册。(5)股票的交付。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2.股份转让(1)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股

12、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2)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3)公司不得非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五)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票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进3年连续盈利。(4)所持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

13、开发行股份的比列为15%以上。(5)公司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股票上市程序,四、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于分立1.公司合并于分立的形式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2.公司合并于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之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

14、合并。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公司继续承担。,(二)公司的终止和与清算1.公司终止及其事由公司终止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法定事由而丧失经营能力。公司终止事由包括破产、解散、撤销及其其他法定原因、2.公司的清算(1)清算组的组成。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人选应由股东大会确定。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清算组成员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中制定。(2)清算组的职权(3)清算组的义务(4)清算程序,第二节 合同法 合同企业商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合同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保全、

15、变更、解除、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法的规定对企业发展、秘书工作都愈发具有重要意义。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及其特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分类:(1)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分为诺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2)根据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16、3)根据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4)根据双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5)根据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3个方面:(1)平等、自愿、公平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包括以下要件:(1)主体合法。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7、(3)合同的客体合法、确定(4)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发出要约一方为要约人,受领要约一方为相对人或受要约人。构成要约须符合下列条件:,(1)要约须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3)要约中应当明确表示该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

18、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四)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视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点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有另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

19、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五)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是指在订立合同进行谈判、磋商时,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形。,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条件(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三)集中特殊情形合同的(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生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中之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被代理行为有效。(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

20、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四)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而自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以下情形,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包括对合同性质、

21、当事人、标的等发生误解,致使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即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使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六)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和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及其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及当事人应

22、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23、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四)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以保护起债权的法律制度。合同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即代位权和撤销权。(五)合同履行的担保 根据我国民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履行担保方式有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子啊原合同基础上达成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原合同内容。合同的变更对于已按原合同

24、所做的履行无溯及力。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内容。1.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其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2.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25、的行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住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3.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和承担依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其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六、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一)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事由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根据合同法的规

26、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目的已经全部实现,合同因此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人可以因此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其他情形。(3)债务互

27、相抵消。抵消是指两人呢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抵偿以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和协议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券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获知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债务或者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混同的效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8、(7)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二)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效力,七、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及其构成(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的黑丝严格责任原则,即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三)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四)承担违约责任方式(1)支付违约金(2)支付赔偿金(3)要求继续履行(4)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减少价款或酬金等(5)定金制裁(6)采取补救措施的合理费用,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

29、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破坏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除对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作了规定外,还对限制竞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二、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一)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三)不当搭售行为(四

30、)串通投标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限额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1、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别1.假名冒牌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实用性的特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

32、商业机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有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偿清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平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或消费者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好处,作为交易奖励。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1)谎称有奖销

33、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记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的。(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 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34、款。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时,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诋毁商品信誉的行为构成要素包括:(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 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3)诋毁行为是针对以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竞争对手。(4)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多为出其故意是显而易见。,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1.监督检

35、查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部门。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1)询问权(2)查询复制权(3)检查权(4)处罚权,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凡假冒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行为,均责令其停止侵害他人的不正当竞争

36、行为,并给被侵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被侵害人实际发生的可计算的实际损失为限。如果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除此之外,侵害人还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利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以下几点:(1)强制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3)处以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3.刑事法律责任,第四节 劳动法一、劳动法及其适用范围(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

37、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同时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法适用于:(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勤工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

38、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促进就业(一)促进就业及其措施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为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就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促进就业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促进就业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二)劳动就业的原则1.平等就业的原则2.双向

39、选择的原则3.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的原则4.禁止雇佣童工的原则,三、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又有自己的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的主题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4)劳动合同是要是、有偿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

40、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件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3.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

41、.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三)劳动合同的变更、接触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势的变化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2.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终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以下

42、几种情况:(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须达成书面协议,且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25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

43、伤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以下情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5)用人单位根据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

44、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消灭,结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实际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届满。(2)企业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3)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者因违纪被

45、辞退。(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5)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四、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集体合同是指企事业组织的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事业组织的代表,就职工的集体劳动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1.集体合同的订立2.集体合同的履行3.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2)订立集体合同根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和废止。(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4)企业转产、停产、破产、被兼并的,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46、5)工会组织依法撤销。,(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集体合同如发生争议,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另一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力求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和工作日的分类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生产和工作的小时数。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

47、在一昼夜内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它是一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日分为定时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1.定时工作日(1)标准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日。在我国,标准工作日为8小时工作制。(2)缩短工作日。即少于8小时工作日,适用于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职工,如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职工。(3)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即超过8小时的工作日。(4)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等行业的部分职工。,(5)弹性工

48、作日。是指在工作周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在标准工作日基础上,按照预先规定的办法,由职工个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工作日。2.无定时工作日它是指法律允许的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和职责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职工,主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二)休息休假时间及其种类工资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1)工作日内间歇时间。是指在工作日内给与劳动者休息和用膳时间,一般为1小时2小时,最少不得少于半小时。(2)工作时间内的休息时间。是指两个临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3)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内享有不少于24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公休假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统一工作时间的

49、事业组织,可根据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日。,(4)法定节日。是指在法律规定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5)年休假。是指职工工作年满一定年限,每年都享有照领工资的连续休息时间。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加班加点的条件和限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

50、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救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法又对加班加点做出限制性规定:(1)加班加点的时间限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确定了较高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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