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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一、将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经检测防火性能满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二、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因保护利用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二第二款中的“有关的应用实例”修改为“有关的两个以上应用实例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
2、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比选、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案为基础,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比较后确定。“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建设工程场地和环境条件,科学设定火灾场景,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和建筑结构受火情况,评估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不同使用场景下火灾发生概率。量化模拟参数应当来源于真实案例。“实体试验的规模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实验结果应当科学真实。“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四
3、、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结论清晰明确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消防验收备案项目的消防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目录清单。“消防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目录清单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及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
4、备配置水平等因素确定。”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消防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目录清单中的低风险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目录清单中高风险项目的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九条。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