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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23)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活动的监管适用于本办法。前款所述船舶的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第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遵循依法高效
2、、方便船舶、分工协作的原则。第四条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海关、海事、海警机构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工作。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依据权限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联动执法和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的治安管理和非设关地岛内航行船舶的反走私工作。海关依据职责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管,依法查缉船舶走私活动。海警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海上违法犯罪行为。综合执法点依据职责负责非设关地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上下
3、货物、物品的实时监控和处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海事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从码头、渔港和认定的船舶停泊区(点)进出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工作。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认定港口区域外的船舶停泊区(点);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制度,对辖区内停泊区(点)、海湾、番口等开展日常巡查,做好辖区内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管理工作。第五条每艘船舶只允许使用一个船名,并应当按规定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标志牌或灯箱。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牢固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第六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应按照规定向公安
4、机关、农业农村、海事等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信息,动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二)拟停泊、作业位置及作业内容;(三)拟进出港口、停泊区(点)的时间;(四)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五)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数量等。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船舶动态信息报告(备案)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七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驶离始发地后,途中变更航行计划的,应及时向原船舶动态信息报告的主管部门重新报告。船舶开展海上并靠装卸货物作业前,应当向原船舶动态信息报告的主管部门报告作业计
5、划。第八条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航行线路渡运,如需临时改变的,应经渡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旅游客船应当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如需变更的,应由具有许可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九条航行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口岸之间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岸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条航行于“二线口岸”之间及从“二线口岸”前往非设关地港口码头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运输船舶,应满足“二线口岸”对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规定。航行于非设关地
6、港口码头之间及从非设关地港口码头前往“二线口岸”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运输船舶,应满足综合执法点对船舶上下货物、物品实时监控和处理的规定。前述船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告船舶动态信息。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海事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将岛内航行船舶动态(备案)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依托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海关、海事、海警机构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信息化手段或海上巡查,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异常动态监控工作。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异常动态包括:(一)未按规定报告动态信息的;(二)不如
7、实报告动态信息,存在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船舶并靠装卸货物作业的;(四)改变航行计划未及时重新报告的;(五)未在规定地点停泊或装卸货物的;(六)擅自关闭船舶定位识别装置的;(七)“零关税”进口游艇违反规定离开海南省管辖水域航行的;(八)各主管部门认为动态异常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各主管部门发现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异常的,应当依据职责查清违法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发现船舶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依托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执法联动,实现对船舶异常动态预警、核查、
8、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第十五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接收,并依据职责查清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码头、停泊区(点)管理,配合各主管部门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的监督。各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对于超出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定位识别装置。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保持上述装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防范利用船舶走私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监管智能化建设,省大数据管理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推进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信息共享信息化建设。第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公开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第二十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海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