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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学第七讲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杜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目 录,第一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念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第三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行使第四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第五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与专利权,第一部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念,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A2(二)有源元件三维配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及实施细则(知识产权局)(2001/10/01),布图设计权的取得与内容,主体: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
2、人及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客体:1、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2、非常规性: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程序:登记知识产权局;首次商业利用2年 申请初审登记与公告驳回申请的复审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内容,复制权: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商业利用权: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转让:书面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许可: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保护期:10年:登记或商业利用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善意买主强制许可,合理使用 A23,(一)为个人目的或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权利穷竭,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
4、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首次销售原则,善意买主,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A33,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布图设计权与专利权,1、保护期限2、非常规性与创造性3、独立设计不侵权与专利先发明人使用不侵权4、反向工程,植物新品种权,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杜颖,目 录,第一部
5、分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第二部分 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第三部分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程序第四部分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第五部分 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第一部分: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及实施细则(农业部2008)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A2,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农业部林业部)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新颖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
6、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育种者许可,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农业),销售,(一)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二)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三)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四)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五)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许可销售,(一)育种者自己销售(二)育种者内部机构销售(三)育种者的全资或者参股企业销售(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异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一致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
7、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稳定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适当名称,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不得用于名称,(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
8、容易引起误解的;(七)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八)夸大宣传的。,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程序,申请(优先权12月):农业部(草本)或林业部(木本)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初步审查(6月):1保护名录?2协议条约互惠?3新颖性?4命名适当?审查费(3月)实质审查(6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颁发证书、登记和公告或驳回复审请求(3月)6月复审决定15日起诉 无效宣告或更名,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
9、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A6,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保护期: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A10 强制许可: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A11同一名称保持: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A12,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杜 颖,一、地理标志的意义,TRIPS第22条之1:地理标志系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WTO)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识,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
10、联。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相近概念,原产地名称货物的“国籍”: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产地标记:制止虚假或欺骗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货源标记,二、地理标志的特性,地理标志不能个体专有。时间性要求不同,地理标志没有保护期的限制。权利转让不同,地理标志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地理标志被滥用时,任何一权利人均可起诉。,三、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美国模式:商标法(证明商标)+反不正当竞争:主流模式: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
11、模式:专门法保护模式 中国模式:商标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四、Trips协定的规定,1、一般地理标志的保护:制止利用虚假地理来源误导公众的行为;制止地理标志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或撤销误导性的商标注册等内容。2、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不考虑是否产生误导;同等保护同音异义地理标志等,并且规定了谈判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告及注册多边体系的内容。,3、国际谈判+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在来源国不受保护;善意在先使用、注册或者已经长期使用;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延伸保
12、护:移民国家(美、澳)非移民国家(欧洲),五、地理标志保护在我国存在的问题,部门之争: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则不统一:工商总局:商标法原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8月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1年3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05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1月工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产权归属不清:同产品同标志、所有人不一致,2007年2月1日,商号权,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杜 颖,商业标记,商业标记是指在工商业领域中那些用来标记商品来源、服务来源或产品及服务之质量功能的标记,是
13、指商标、商号、地理标记、质量标记、产品包装、装潢等。,商号,商号,又称字号,是商事主体的文字表现形式,为该商事主体所专有,既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记,又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按照现行企业注册登记制度,除了商号以外,还包括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等要素。,商标与商号,功能不同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商号则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即工商业主体的标记。效力不同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效力及于全国;商号的专有权则是相对的,一般只在其依法登记的行政区域内就其登记的行业内有效。获准进入市场使用的法律条件不同不注册的商标同样可以合法地使用;商号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才能使用,才能享有相应的
14、权利。,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冲突的不正当竞争规制,1999年4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A4-5,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混淆的情形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芳芳陶瓷厂诉恒盛建材厂不适当使用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案,原告芳芳陶瓷厂于年月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恒盛”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类“瓷砖”。,被告恒盛建材厂在芳芳陶瓷厂上述商标注册之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年月日,芳芳陶瓷厂以在市场上发现恒盛建材厂生产的磁砖及外包装上印有“恒盛”字样,该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理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