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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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权限(一)部下放权限审批资质1 .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2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

2、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企业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1),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反馈我厅,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样式见附件3)o3 .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我厅办理。4 .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5 .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实施。(一)省级

3、权限审批资质1.除济南、青岛、烟台市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注销等省级审批权限事项,由我厅统一实施。原审批机关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济南、青岛、烟台市仍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要求,由3市实施。6 .其余省级权限审批事项仍按照原要求执行。二、做好资质延续工作(一)申报方式1.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7 .我厅核发的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按

4、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同时应附我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8 .我厅及各审批部门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可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点击“政务服务,根据申请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延续”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月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按照资质管

5、理规定要求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9 .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各市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申报材料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样式见附件4),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三)各审批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

6、提升审批效率,实现智慧审批。三、做好已取消资质证书的换领工作(一)证书换领范围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2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5)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一)证书换领要求1.企业应向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乙级,施工总承包、

7、专业承包二级,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市级部门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点击“政务服务”,根据换领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增补”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3 .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4 .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三)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

8、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或直接新申请(增项)相应二级资质,审查合格的,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四、规范重新核定(一)重组分立1.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5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6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7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

9、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8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重组分立事项。9 .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一)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及跨省变更1.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10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

10、作废。11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三)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注册人员可提供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四)我省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外省的,需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的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申请资质转出企业均需向

11、具有该项资质注销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注销申请,且自受理注销申请起保留该资质90日,过期自动予以注销。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我省的,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各设区市之间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的,可参照执行。(五)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序号申报材料企业重组分立企业合并国有企业改制企业聘省变更1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2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3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4企业代表工

12、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5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6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7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8企业股东大会(86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9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10省级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核查意见(跨省)(喇(跨省)五、完善业绩认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

13、目。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类等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

14、业的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七、推行电子证照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级涉企行政许可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有关要求,企业申报有关事项审批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或“爱山东”APP,查看下载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效力等同于纸质证书,可用于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八、强化动态核查加强信息化建设,对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模块,

15、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推送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九、加强数据监管加强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和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数据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推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的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对已标记为A级的项目不得变更、删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实地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强化信用管理加大对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因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列入不良信用信息或“黑名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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