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办案风险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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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办案风险概述本概述立足于刑事办案律师可为、可不为、如何为的角度,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简单陈述,以期与我的同仁们共同做好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目次一、委托二、会见三、阅卷四、其他方面本概述以下词语的含义:1.刑诉,是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2刑法,是指根据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的刑法;3 .监察法,是指2018年3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4 .刑诉解释,是指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5 .检察规则,是指2019年12月30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6 .公安办案规定,是指202

2、0年7月20日修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委托1 .接受委托的时间点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或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点(监委办理案件另论),应为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此时间之前不可(法律咨询除外)。若是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律师应自检察院接受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介入,而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包括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律师亦无权介入。法条依据刑诉第34条、律师法第28条、检察规则第40条、监察法第43条、第44条2 ,委托人身份识别刑事案件的委托人是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其被羁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委托。注,若

3、非被羁押的,如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只能由其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委托。刑事案件中的近亲属有别于民事领域中的近亲属的范围。若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只能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条依据:刑诉第34条第三款、第108条第六项3.委托资料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委托人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4.委托手续递交有同行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其实不妥。应将接受委托的相关情况告知侦查机关后,再行到看守所会见。法条依据刑诉第34条第四款、公安办案规定第48条二、会见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检察院阶段、法院阶段,会见贯

4、穿三阶段。不过,会见在这三阶段各有侧重点和不同。通常而言,侦查阶段的会见,律师更多的是单向了解案情,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代为申诉、控告等法律帮助(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经侦查机关许可)。而检察院、法院阶段,因证据基本上已经收集、固定,律师已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律师对案情也极为了解。此阶段会见,律师可以向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注意,是核实有关证据,而非告知嫌疑人整个案件事实的证据,仅就有疑问或是存在矛盾的点向嫌疑人求证,不能将本案案件材料及与本案有关的案件信息传递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基于会见、阅卷或其他正当、合法渠道获知的案件证据材料及相关信

5、息等,不应与嫌疑人家属互通,不可向嫌疑人家属通报案件信息,不可将复制的案件材料传递给嫌疑人家属。律师会见应当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监管规定。关于会见应当遵守的规则,律师在会见时仔细阅读会见室墙上的会见规定,并严格遵守会见规定即可。法条依据:刑诉第38条、第39条第三款、第四款、公安办案规定第52条、53条、第55条第二款三、阅卷本节着重强调的是,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件材料后,如何做好案件材料的保密事宜,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如前所述,律师获取的案件材料在开庭前(特别是涉及有共同犯罪、取保候审等情形的)不应告知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其核实有关证据除外)。如果案件属于不公

6、开审理的,即便案件已生效判决,律师在任何时候也不可将其办案期间获知的案件有关材料予以公开。法条依据:刑诉第48条、第188条、刑诉解释第55条、刑法第308条之一四、其他方面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行使调查权时针对不同的对象,需履行不同的申请手续。律师经证人同意,可以直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不过,非必要情形,一般不建议律师行使该等调查权。律师不可帮助嫌疑人(或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应当遵守司法礼仪和庭审纪律,不得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律师在刑事诉讼期间不可利用自媒体或是网络资源干扰司法秩序,诉讼活动等。法条依据刑诉第43条、第44条、刑诉解释第306条、第309条、第310条、刑法第3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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