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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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单台(套)利用市级财政资金或市级国有资本投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的,且年度内处于使用状态的用

2、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大型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在江门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用户,是指使用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的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是指通过集中整合本市科研仪器资源,为管理单位与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的平台。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建立市级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推

3、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统筹管理和协调,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协调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二)制订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措施;(三)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市共享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和宣传推广;(四)组织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第九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第十条江门海关按规定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合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财政预算管

4、理要求,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从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或省科技厅下达给江门的科技扶持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第十三条管理单位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保障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场地、设备、实验人员等基础条件;(二)建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台账,编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方案;(三)通过市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四)对拟

5、进行财政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充分论证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将查重评议报告作为购置决策的重要参考;(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六)做好科研仪器共享服务时的安全管理工作;(七)依法保守用户单位技术秘密,并保护其知识产权。(八)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己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非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九)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纳入海关年报管理。管理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

6、一年度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汇总后,向主管海关报告。第十四条用户是开放共享的受益主体,应当遵守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管理规定,签订开放共享服务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支付适当费用,充分维护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市共享平台是开展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网络核心平台,由市科技局委托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建设与运行。市共享平台负责收录全市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施资料,及时公布其权属、使用、共享等信息;征集用户单位大型仪器设施使用需求;提供信息查询、合同模板、业务培训、专家论证等相关服务。第三章开放与共享管理第十六条管理单位应当在满足本单

7、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对外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应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管理单位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运回本单住。管理单位应将海关审核同意文件的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第十七条除特殊规定外,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应在仪器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要求将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和共享使用办法、机时分配方案、服务团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必要信息(涉密等特殊

8、情况除外)在市共享平台公布并开展共享服务。第十八条在不涉密条件下,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经江门海关审核同意后,管理单位应将海关审核出具的文书编号及时上传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可纳入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等活动。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供专业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但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同时报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市场监管、国资部门,强化收费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管理单位共享服务收费允许留归单位,统筹用于共享大型科研仪器的运行维护、材料购置

9、、样品加工、人员培训、非工作时间对外共享服务补贴以及对从事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操作人员的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数据和知识产权。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当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者比例。第二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合作,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共享服务。第二十三条大型科研仪器发生转移、损毁、报废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

10、以退出,并报市共享平台注销。大型科研仪器因故障维修或保养时,可暂停开放共享,维修或保养结束后应及时恢复。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第二十五条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对于评价考核结果优秀的,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情况统筹予以支持。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预算时采取限制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等措施。已参加科技部、财政部或者省科技厅组织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考评结果可直接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不需参与江门市评价考核。第二十

11、六条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建设科技设施、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后,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试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效果进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适用本办法。使用县(市、区)财政资金、县(市、区)属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鼓励管理单位利用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以及利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第三十条推动省、市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已在省共享平台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不需再在市共享平台重复登记。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同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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