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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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的部署,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效,明确决策责任,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号)及省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现就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作出和调整工作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细则。二、制定决策事项分级

2、分类标准(一)决策机关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二)决策机关应当从全局性、长远性、公共性和高成本性等特点出发,通过对决策事项的具体类型、资金投入、影响人数、建设规模、实施期限等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分级分类制定决策事项标准,为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提供基本依据。(三)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并由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三、决策事项作出程序决策事项的作出应当按照决策启动(纳入目录)、草案拟定、公众参与、专家

3、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等程序进行。四、主管部门(一)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提请集体审议、请示同级党委、向人大报告、组织实施情况后评估及其他统筹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决策事项建议提出,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加强对目录化管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决策目录管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档案管理、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等相关配套程序规定。五、决策启动(一)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

4、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2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3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4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5 .其他相关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二)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三)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四)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1.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的

5、决策事项,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指定;6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有关单位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7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六、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一)决策启动后实行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决策机关应当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年度目录)。目录应当经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是年度目录

6、的编制主体。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征集工作,落实公开征集、部门论证、集体审议、党委批准等程序。(三)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决策事项建议,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四)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决策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及目录

7、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及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政府办公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五)公布的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在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基础上,需履行公众参与、听证程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向党委请示、向人大报告等决策程序的,应当在目录中予以载明,并注明是否为涉企政策。其中公众参与、向党委请示、

8、向人大报告属于必需程序。(六)年度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决策事项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及经办人员,报决策机关备案,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七)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决策事项目录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纳入年度目录但当年内中止或未作出的决策事项,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情况、说明理由,下年度可以不用再次纳入年度目录,直接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纳入年度目录但当年内终止的决策事项,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情况、说明理由,重新启动决策时应当重新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9、,再次履行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程序。(八)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年度目录,同时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程序规定。(九)未列入年度目录但符合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不得以未纳入目录为由而不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在决策启动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申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立项申请一致的相关材料,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启动年度目录调整程序。未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立项审批、预算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符合决策事项标准的项目,应当提示相关

10、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本级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七、决策草案拟定(一)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决策事项草案拟定,应当就委托事项内容、要求、期限等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

11、章和政策。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四)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中载明。八、公众参与(一)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

12、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

13、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决策机关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开设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专栏,统一披露本级政府决策事项和进度、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条件允许时可展示模型、图案等。(三)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收到听证申请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

14、)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五)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1 .主持人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宣读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2 .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3 .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4 .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5 .听证参

15、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六)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注重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七)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直接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

16、意见。()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九)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社会调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作出社会调查书面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说明社会调查意见采纳情况。(+)对于住房、文化教育、物价、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社会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认同度和承受度

17、。以问卷调查方式开展社会调查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科学设计问卷内容,根据决策影响范围合理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调查知晓率、公众参与度、问卷回收率。(十一)社会调查需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获取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情况等内容。(十二)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网络普遍调查、短信随机调查和特定人群抽样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决策事项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

18、交期限和方式等相关信息,做好决策草案的在线解释、说明工作。(十三)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十四)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十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对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予以专门说明。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后,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

19、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九、专家论证(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二)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应当按照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上选取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内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健全专家工作规程和专家库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财政保障。专家库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四)鼓励全市专家库资源

20、互通共享。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的专家库。(五)决策承办单位原则上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聘请论证专家。论证事项要求特殊而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邀请对特殊问题或者特殊专业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库外专家(包括境外专家)。(六)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专家、专业机构曾经参与拟提交论证的决策事项前期研究工作,或者存在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的,应当回避。专家、专业机构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向决策承办单位申请回避。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21、,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七)参加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1.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2 .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咨询论证工作;3 .独立地参与咨询论证;4 .客观、公正、科学地发表咨询论证意见;5 .对咨询论证过程、事项、资料内容和意见保密;6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7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八)决策承办单位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咨询费,并提供必要保障

22、。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加相关会议、调研考察活动。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出具倾向性意见。(九)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含线上)、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采取论证会方式开展论证的,应当组成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应当由7名以上(含7名)的单数专家组成;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事项,应当由11名以上(含11名)单数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由专家小组成员协商推选产生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十)论证事项涉

23、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专家并兼顾各领域的均衡性。必要时,可以组成多个专家小组参与论证。(十一)专家小组组长负责论证会的主持以及专家论证意见书的撰写工作。意见书应当列明专家小组以多数意见为基础的结论性论证意见,如实记录少数意见。专家应当在意见书上签名,不愿意签名的,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已签名的,也可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论证会。(十二)采取书面咨询方式开展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咨询论证意见书。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当

24、及时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十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作为专家论证报告的附件。(十四)专家论证意见是决策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十、风险评估(一)决策事项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等其他重大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

25、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的,第三方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作出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第三方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三)风险评估应当围绕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等进行,得出风险评估结论,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建议,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四)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审议。已提请审议的,决策机关应暂缓审议,待形成风险评估结论后再行决策。(五)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2 .充分听取意见

26、。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3 .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4 .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5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六)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6 .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7 .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8 .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9 .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10 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七)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决

27、策机关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且采取相应措施仍不能将风险调整至可控的,应当暂缓或者终止决策。十一、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咨询评估(一)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注意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打造统一要素与资源市场;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决策草案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四个方面的贸易政策的,应当按

28、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三)决策草案涉及性别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十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座谈会、研讨会、协调会、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未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二)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材料包括:1.报送合法性审查的函。2 .决策

29、事项草案。3 .起草说明、决策依据。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和方法,决策程序和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意见征求采纳情况,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情况;有关方面意见协调处理情况、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和集体讨论情况;经费预算,决策跟踪评估计划,发文形式等内容。4 .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反馈情况。5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6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情况。7 .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性别平等咨询、听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8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

30、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1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3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四)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了解情况。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咨询论证或者补充完善有关程序。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合法性

31、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审查时间保障。除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就审查事项作出决定的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Bo因情况复杂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应当及时通知决策承办部门。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六)对于重大、复杂或者时间紧迫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司法行政部门提前参与。司法行政部门因提前参与而出具的参考意见、函复意见或者口头表达的意见,不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七)司法行政

32、部门收到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材料后,认为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要求补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时间要求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不予组织合法性审查。(八)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财政资金安排、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等方面重要内容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九)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1 .审查事项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审查事项合法的意见;2 .审查事项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审查事项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并可以提出具体修改建议;3 .审查事项未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的

33、,可以出具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4 .审查事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审查事项不合法的意见,同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十)经合法性审查为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不合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补充程序或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合法性审查。经合法性审查为予以修改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并反馈司法行政部门,意见不采纳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理由,并向决策机关予以说明。(十一)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对国家和省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十三、决定和出台(一)决策事项由决

34、策承办单位按规定程序通过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提请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审议时,由决策承办单位作说明。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二)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与司法行政部门充分沟通,在提请决策机关集体审议时,在起草说明中重点说明对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集体审议:1.决策事项未纳入决策机关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决策草案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四)决策事项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出台前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的规定由决策机关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决

35、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纳入民主协商的,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办理。(五)决策事项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在出台前由决策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六)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决策事项出台后,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七)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围绕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阐释政策,及时发布权威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

36、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八)决策机关对决策事项作出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决策决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重启决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十四、档案管理(一)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归档、保管,应当将在决策全过程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其他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统一移交决策承办单位归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移交同级档案馆。(二)决策事项出台后15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所有档案材料电子版移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十五、决策执行和调整

37、(一)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涉及多个决策执行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机关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机关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三)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38、。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决策相关法定程序;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1.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4 .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年度决策后评估项目一般不少于3项。(五)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以下统称受委托

39、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所需经费预算列入评估委托方部门预算,并由评估委托方负责组织实施。(六)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研究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七)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实施满1年。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可以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八)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决策机关办公机构作为评估委托方,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独立的第三方,对决策事项的进展和效果

40、进行后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九)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2 .决策实施的成本与经济社会效益分析;3 .决策实施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4 .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5 .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2 .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

41、保障等。评估方案应当经评估委托方审查同意后开展评估。3 .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4 .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十一)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5 .评估内容;6 .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7 .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8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十二)评估成果归评估委托方所有。未经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评估报告,不得就评估工作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公开发表的

42、学术文章中摘录、引用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十三)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关于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十四)财政部门应当将评估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评估单位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十六、数字赋能(一)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政府办公机构、大数据发展管理职

43、能部门等单位,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推动重大行政决策数字化建设,构建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数字法治决策智能化应用体系。(二)数字法治决策智能化应用体系应当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围绕决策事项目录自动生成,决策草案拟定、合法性审查、决策后评估等方面,建设智能工作平台,提供数字决策全生命周期智能辅助。(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分析和数据研判,发挥数字法治决策数据在决策、管理、监督、行政争议预防、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四)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把数字法治决策智能化应用体系的构建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有关部门应当为数字法治决策智能化应用体系的构建和推广提供支持和便利。(五

4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者不当利用。十七、责任追究(一)决策机关违反本细则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二)决策机关违反本细则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三)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四)有下

45、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1 .决策承办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者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2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或者执行中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五)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细则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评估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

46、任。(七)对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错误,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十八、附则(一)市、县(市、区)人民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三)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18年2月10日施行的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政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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