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与个人独资市场经济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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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成立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协议 公司章程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非法人 公司法人法律性质不同。合伙企业

2、人的联合 公司资本的联合转让出资不同。合伙企业 不得转让 公司可以转让 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提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提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习题:下列哪一个人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

3、伙人?A、甲的15岁的侄子,已中专毕业,聪明能干B、乙声明以出资额承担责任C、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丁是一私营企业的经理,答案:D(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习题: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下列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A、甲的出资为劳务作价5000元B、乙的出资为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内缴付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

4、,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答案:C(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不存在注册资本,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对比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比2:合营

5、企业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符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是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

6、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理解: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7、。,总结: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l】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四、入伙和退伙,(一)入伙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订立入伙协议时

8、,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入伙的法律后果(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如果入伙人和原合伙人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这种约定不可对抗第三人,但对内的效力应予承认。,(二)退伙,1、退伙的形式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1)自愿退伙A、协议退伙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该期限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9、(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B、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2)法定退伙 A、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

10、制执行。,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B、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理解:如果合伙人“故意、主动”犯错误,应当除名;如果合伙人“被动”出问题,属于当然退伙。,【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A

11、、未履行出资义务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答案】B C解析: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属于“除名”,选项AD错误,2、退伙的效力(1)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

12、的权利。(不论出资多少)(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2、合伙事务的决定(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1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是()。A、修改合伙协议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答案】ACD3、合伙人的义务(1)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14、,比较1:和公司法不同,没有规定违反竞业禁止所得收益的“归入权”问题比较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比较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例题】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

15、企业相同的业务,【答案】CD【解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选项AB错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C正确;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选项D正确。,(2)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

16、承担全部亏损。分配标准:“合伙协议合伙人协商按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案例:甲乙丙丁合伙复印社退伙纠纷案甲乙丙丁合伙开办一复印社,分别以维修养护设备的技术、80平米房屋使用权为复印场所、2万元及3万元投资,现金用于购买复印设备。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与盈余分配、债务承担比例1:4:2:3。营业头两年盈利,各自按比例获得收益,第三年复印社亏损5000元,甲乙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提出退伙。,清理财产时,现金及设备估价共约4.5万元。甲提出丙占1.8万元份额,丁占2.7万元份额,自己分文不取,乙表示收回房屋。但丙丁对此方案存有异议,遂发生争议。分析:本案中甲提出的方案看似合理,在退伙、清算时自己不分取企业

17、财产,但其忽略了企业债务承担。甲以技术出资,技术与甲的人身密不可分;乙收回房屋,实际上上述两人在退伙时全,额收回了其对企业的投资,而企业亏损的5000元由丙、丁承担。这种情形就与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不相符合。按照约定债务承担比例,合伙企业亏损的5000元在合伙人内部的承担比例为500元:2000元:1000元:1500元。因此,本案中还需由甲、乙在退伙时分别补偿合伙企业(或丙丁合伙人)500元和2000元。,习题: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答案: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乙

18、、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例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D、丁可以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答案】AD【解析】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AD

19、正确;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选项BC错误。,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

20、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取决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而为的执业活动的主观心理状态。,【例题】判断: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007年),答案: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

21、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六、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对比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

22、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

23、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提示:(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24、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对比: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五条

25、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表见代

26、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48: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提示: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比普通合伙人少此项,因为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27、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

28、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服装加工。合伙协议约定:(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入伙。(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利润由甲、乙、丙三人分配,丁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二年起,全体合伙

29、人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4)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1)为便于联系业务,乙决定将一匹自有的布料作价卖给合伙企业。对此,甲认为乙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属于不合法行为。(2)乙得知丙另外还拥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也经营服装加工。乙认为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不合法行为。(3)丙发现甲一直没有按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全部出资,丙认为甲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4)甲在一次外出途中,因车祸受伤,经鉴定,甲已,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丁认为甲的情形属于当然退伙。经查:合伙协议未对有限合伙人同合伙企业交易以及

30、竞业禁止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丁以劳务作价入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一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4)就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事项,甲、乙、丙、丁四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解析:(1)丁以劳务作价入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允许以劳务作价入伙。(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1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符合法律规

31、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丙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

32、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丁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八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非法人,不具有组织性,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

33、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例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000年)【答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区别(1)法律适用不同。(2)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3)承担的税收义务有所不同。(4)设立主体不同。(5)设立条件不同。,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提示1: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示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

34、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相关知识点: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提示: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

35、个人财产”出资。【例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2002年判断题),【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题中,投资人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不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例: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

36、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投资人出资方式的有:()A土地使用权B其他财产权利 C劳务D家庭共有财产,【答案】C例: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A.美国公民甲,在中国居住达10年以上B.美国公民乙,一周前取得了中国国籍C.中国公民丙,正在停职反省的法官D.中国公民丁,即将退休的财政局科长,【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例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37、有()。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有企业章程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制定企业章程的强制性义务,选项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AD。,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管理1、事务管理的基本方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任意限制)

38、,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l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2004年)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B、丙仅划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答案】A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

39、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答案A正确。,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等。,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题

40、】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有:A投资人决定解散B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 C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被依法处以罚款,【答案】ABC(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1)确定清算人的方式: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解释:“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通知债权人的时间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

41、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2、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3、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结束清算以后,应该注销登记,并缴回营业执照。,200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张某以其房产、劳务和现金3万元出资;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3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后,张某委托王某管理A企业事务,并书面约定,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业务均须取得张某同意后执行。B企业明知张某与王某的约定,仍与代表A企业的王某签订了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张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B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由主张合同有效。,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2)A企业的成立日期是哪天?简要

43、说明理由。(3)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不能以劳务出资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2)A企业的成立日期为3月20日。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本题中,工商机关的签发日期为3月20日,因此该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3)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

44、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B企业为知情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不适用该规定,此时投资人是可以对抗B企业的,B企业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九章 私营企业法,第一节 私营企业法概述 一、私营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一)私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从性质上说,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2、在劳资关系上,私人企业以雇佣劳动为基础。3、从所有权上看,私人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4、在雇佣工人的人数上,私营企业必须是雇佣8人以上。,(二)私营企业的种类 1、私营独资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45、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

46、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作用:1、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2、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3、改善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4、加强国家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二节 私营企业法的基本内容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一)、私营企业的申办主体 1、农村村民,指农民个人,不含农村中的非农业居民;2、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4、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

47、员和其他人员。6、此外,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二)、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三)、私营企业的申办条件(1)具备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四)私营企业的申办程序 私营企业申请开办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雇工人数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姓名等。,受理申请的机关为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申请开办的是 私营企业的分厂、分店、分公司,则其受理机关为分厂、分店、分公

48、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申请设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且其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则其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地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私营企业的变更 三、私营企业的终止 私营企业的关闭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私营企业的歇业、私营企业的破产和私营企业被依法撤销。,(一)私营企业的歇业(二)私营企业的破产(三)私营企业被依法撤销,四、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私营企业的权利1、名称专用权。2、自主经营权。3、订立合同权。4、制定价格权。5、对外协作权。6、机构设置权。,7、劳动用工权。8、工资、利润分配权。9、工业产权。10、申请贷款权。11、拒绝摊派权。12、租赁、承包、购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权。1

49、3、参加协会权。,(二)私营企业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法缴纳税款和费用。3、建立和健全会计制度。4、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实行劳动保险。5、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6、私营企业不得抽逃企业资金,转移资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五、国家对私营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一)国家对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意义 对私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使其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提高私营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与水平,有利于正确引导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繁荣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便是国家对私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50、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1)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2)监督私营企业依照登记事项和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制止和查处私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4)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制止对私营企业的摊派;(5)指导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6)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三)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四)私营企业的财税管理(五)其他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节 违反私营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对私营企业违法的处罚(一)私营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责任(二)私营企业违反劳动管理的法律责任(三)私营企业违反财税管理的法律责任(四)私营企业违反其它行政管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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