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价格条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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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价格条款,国内贸易中,价格条款一般由:1.单价(计价货币、计量单位、单位金额)2.总值国际贸易中,还包括:价格术语,价格术语的目的是解决如下问题在何地办理货物交接?由谁办理运输、保险以及申领进口许可证?由谁支付上述费用?风险何时何地转移?,2.1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作用及相关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条件,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等方面的专门术语。2.1.1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1.表示价格构成2.表示交易条件,2.1.2 国

2、际贸易术语的作用,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中的争议。2.1.3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特点 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但又重要的指导作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具有强制性。,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国际法协会制定,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对六种术语做了解释,1990年再次修订。包括EX,FOB(6种条件),FAS,C&F,

3、CIF,EX Dock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最重要,三、2000年通则的特点,E,F,C,D四组13种价格术语,随卖方义务的不断扩大排列。买卖双方义务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内容具体。,F:FCA装运合同(主运费未付)FAS FOBC:CFR 装运合同(主运费已付)CIF CPT CIP D:DAF到达合同DES DEQ DDU自由贸易区 如欧盟 DDP 卖方责任最大 两大类 实际交货:E、D组 象征性交货:C、F组-卖方凭单交货 买方凭单付款学习贸易术语方法:从卖方角度出发(FOB、CFR、CIF)买卖双方义务相对应,出口方支付,进口方支付,费用划

4、分点风险划分点,E:EXW 启运合同(卖方责任最小),买卖双方义务对照表,2.2 贸易术语的内容及作用,FOB CFR CIF FCA CPT CIP其中:装运港交货的价格术语有FOB CFR CIF 货交承运人的价格术语有FCA CPT CIP,例1:USD 500 PER M/T FOB SHANGHAI,2.2.1 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FOB,CFR,CIF都只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均为货物装运的港口。1.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

5、担货物越过船舷(Vessels rail)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1)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FOB卖方主要义务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 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FOB买方主要义务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

6、切海关手续。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2)FOB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装船”的概念与风险划分界限。2000年通则界定“装船”的交货点在“船舷”,即货物越过船舷即为完成交货,“船舷为界”,成为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界限。实际业务中,因装船是个连续过程,通常卖方负责把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并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2)船货衔接问题买方应在安排好船只后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买方负担,卖方有权拒绝交货。买方指派的船只及时到港,卖方未能及时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成交数量不大,只需部分

7、舱位或采用班轮运输时,卖方可以接受买方委托,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但应明确纯属代办性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有买方负责。,(3)关于装货费用的负担,班轮条件下由于运费包含装货费用和卸货费用,故由买方负担。租船运输时可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也可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变形: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按班轮的条件办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办理。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3)FOB包括理舱费(FOB Stow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

8、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4)FOB包括平舱费(FOB Trimm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5)FOB包括理舱、平舱费(FOB Stowed and Trimm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平舱在内的装船费用。贸易术语变形可以明确与改变买卖双方关于费用和手续的划分,但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的划分,(4)美国对FOB的特殊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关于FOB分为6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相近,但在买卖双方义务、费用承担以及风险划分界

9、限上均有区别,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案例1、FOB合同下买卖双方责任纠纷案,国外某进口公司(买方)与我国一出口公司(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贸易条件为FOB大连,1996年11月15日前装运,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996年10月21日,卖方收到买方银行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及买方转来的其与我国某航运公司(承运人)签订的装运期为1996年11月1015日的运输合同副本,卖方随后备妥货物并办妥出口手续,并于11月13日买方指定的船舶抵达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14日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值班船员向船长报告,载货船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

10、启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势减弱,才发现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已经失灵。后经商检部门认定,此次火灾中,1000公吨的食品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原商品价值。卖方立即将情况向买方通报,征询处理意见。次日,买方来电称,鉴于该批货物已经丧失其既定的商品价值,要求卖方负责将损毁的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将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卖方则认为,货物已安排装船,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无义务卸货和重新备货,并应获得已装船货物的价款。承运人见货物已全部损毁,要求托运人将损毁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但遭托运人拒绝。卖方见买方欲拒付款转而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款

11、,被承运人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2、买方可否拒绝支付货款?3、卖方对损毁货物是否负有责任?,分析1、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根据通则,FOB的风险划分界限为船舷。本案中,卖方事实上已经完成交货,货物均已越过船舷,这样风险已经转而由买方负责,因此损失应有买方负责。货物风险的转移与买方是否已经控制了货物的所有权无关,买方不得以提单仍在卖方手中或无权支配货物为由拒绝接受这种转移。2、买方不可拒付货款。买方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根据公约,只要卖方交付货物,买方便丧失宣告无效的权利。在合同中,交付货物指装运单据的交付。只要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

12、定的时间在装运港装上船,取得了提单并连同其他合同规定单据交给买方,就完成了交货(象征性交货)。本案中卖方只要向买方交付单据,买方就必须付款。已装船货物的损失不影响卖方取得货款的权利,同时不解除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3、卖方对损毁不负有责任。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管理疏忽)。,案例2、FOB合同下的船货衔接,1996年11月,中方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根据合同,买方在1997年2月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并规定如果在此期间不能派船接货,卖方保留28天,但仓储、保险、利息等费用由买方负担。1997年2月1日,中方电告巴方尽快派船接货。直至2月28日巴方仍未派船

13、。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同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派船到厦门港。中方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损失,巴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买方能否以上述理由拒绝赔偿?,结果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要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买方赔偿利息、仓储、保险等费用。,1)含义 CFR=FOB+F2)如何理解CFR(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1)风险转移点 理论-船舷 实践-B/L的出单日期作为风险的划分日期,例2:USD 520 PER M/T CFR

14、 SANFRANSICO,2.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1、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卖方的责任与义务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指定的 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负责租船定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负责货物在装运港

15、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买方的责任与义务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2、CFR应注意的问题,(1)租船或定舱的责任:通则规定,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办理租船或定舱,经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故卖方有权拒绝买方提出的特殊要求;但在实际业务中,在卖方能够办到且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融通。,(2)装卸费用的负担班轮条件下由卖方负担。租船方式下:1)合同中

16、用文字具体订明。2)采用CFR变形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承担。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起舱,并负担货物自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CFR吊钩下交货(CFR EX 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3)关于装船通知由于CFR下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由买方负责,故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就成为卖方应尽的

17、一项至关重要的义务。(4)费用划分与风险界限与FOB相同。,案例:CFR下货物风险的转移,1993年,美国某出口公司与韩国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美方向韩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小麦在装运港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在船只抵港后声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经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要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

18、裁条款提请仲裁机构裁决。请问,若你是仲裁机构,该如何裁决?,裁决结果: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给买方。原因:货物特定化之前不具备风险的转移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3.CIF成本加保险加运费,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1、含义 CIF=CFR+I

19、2、如何理解CIF(使用CIF应注意的问题)(1)风险转移点 理论-船舷 实践-B/L的出单日期作为风险的划分日期,例3:USD 550 PER M/T CIF SANFRANCISCO,1、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卖方主要义务负责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通知;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负责租船或定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买方主要义务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

20、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2、使用CIF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风险划分界限风险划分界限为船舷。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是不同的,卖方将运费及保险费付至目的港,但其承担风险的责任却在装运港就结束了,故CIF不是“到岸价”。(2)保险的性质与险别问题保险虽由卖方办理,但是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风险与损失,卖方并不承担责任,应由买方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得到赔偿与卖方没有关系。因此,CIF下卖方是为了买方利益办理保险,属于代办性质。卖方投保的险别、金额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3)象征性交货问题

21、交单即为交货。(4)卸货费用问题类似CFR,CIF合同案例1,某年11月,我国广东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客商成交啤酒花一批,主要交易条件是:某年产中国啤酒花100公吨,阿尔法酸量最少含量7,CIF汉堡3700DEM/公吨(如超过或不足,每1有25DEM的增减),用牛皮纸、布包、麻袋多层包装。货物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装运时,由中国商检局检验,出具品质、重量检验证书,其主要内容是:某年产中国北方啤酒花,水分含量6.03%8.99;阿尔法酸干态含量为7.889.84,自然态含量为7.28.99,包装于榨包内,内衬牛皮纸和聚乙烯袋,套以白布,外套麻袋。次年1月3日,货物运抵汉堡港卸货。1月5日客商来

22、电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货物已经变质。1月25日,我方回电告知对方我方已派人至新疆产地进行了调查,证明该批货物品质很好,完全符合商检证所列结果,该批货物在装船时品质完全符合合同规定。2月10日,德国客商提出索赔。我方是否就此向买方赔偿?为什么?,案例2,中方与欧洲某公司签订了“CIF鹿特丹”合同,后由于中东出现战争,船只只能绕行好望角。由此多支付的运费应由谁来承担?,案例3假提单诈骗,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档产品,按CIF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单)进行偿付。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

23、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船货均告失踪。,FOB与CIF的局限如:无法配合集装箱运输,FOB和CIF运输是“港口至港口”(port to port),而集装箱运输可能是“门到门”(door to door)等。CIF需要一份“装船提单”,而集装箱运输无法提供此性质的提单,相同点一览表,不同点一览表,2.2.2 货交承运人的三种价格术语,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1.FCA货交承运人,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

24、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买方要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启运的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可协助买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但风险与费用仍由买方承担。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见课本P29。卖方承担的风险于货交承运人时转移。FCA后加注的是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思考FCA与FOB的异同?,2.CPT运费付至,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承担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接管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提供约定的各项单据,即完成交货。适用

25、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多式联运。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见课本P30。比较CPT与CFR的异同?,3.CIP运费、保险费付至,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除了具有与CPT相同的义务以外,还应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买卖双方责任与义务见课本P31。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办理运输及保险后,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交货后及时通知买方,风险在承运人实际控制货物后转移。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价款,并负担除运费、

26、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运到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和进口捐税。比较CIP与CIF的异同(见案例)。,案例:CIF VS CIP?贸易术语的选择,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陶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了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洽商,

27、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及装船期各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对方两箱陶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降低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作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15万美元。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但对于货价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进口方单方面与出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承运方的过失,坚

28、持要求其全部赔偿。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案情分析,本案揭示了CIF贸易术语自身的缺陷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不能充分保障出口方的权益。1、两种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使风险转移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2、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内地交单。(本案中如果可凭承运人签发的单据当地交单结汇的话,出口方虽然需要就货损对进口方负责,但可以避免货价损失和利息损失)3、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所以,在内陆地区出口中使用CIF术语并不恰当,事实上,对于更多采取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

29、为合适。,为什么CIP更合适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相较与CIF,从适用的运输方式上看,CIP比CIF更加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价格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转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集装箱运输方式为内陆地区出口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2.2.3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简介,EXW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最小的一种价格术语。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

30、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指定地点)边境交货(适用于陆地边境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将货物在目的港的船上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目的港船上交货前的风险,注意与CIF的区别)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船能到岸的话)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31、)(目的地)未完税交货(卖方在目的地将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即完成交货,不负责卸货,主要适用于不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地区,即关税同盟国家)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完税后交货(目的地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最大的一种价格术语。,2000年通则 四组术语(共13种),2.2.4 使用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一、了解各组贸易术语的特点(一)E组:EXW,卖方义务和风险最小,属“启运”合同。(二)F组:,属“主要运费未付”合同,重点做好船、货衔接。(三)C组:,属“主要运费已付”的装运合同,注意风

32、险和费用的划分不同。(四)D组:,属“到达”合同,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至目的地前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二、各组贸易术语之间的异同,三、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问题,(一)运输方式及货源情况自己能解决运输则进口 F组术语,出口C组术语。(二)运费变动因素运费看涨时,避免运输责任。(三)运输途中的风险风险较大时,力争以风险转移界限在实际货运之前(组贸易术语)(四)进出口结关手续的难易,四、相关案例,1.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M/Ts,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

33、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2)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

34、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2.阿根廷某商人(卖方)曾按FOB条件向国外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粮食。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限当年9月30日前,买方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买方租船后,及时将船名等事项通知了卖方,因该船中途发生故障,难以按时到港。卖方见粮价上涨,便在9月29日下午4点向买方发出警告,声称若该船不能按时到达约定的港口装货,即准备撤消合同。买方接到通知后,便立即用电话通知其在装运港的代理,临时租了一条正准备放空开出的粮轮,并在9月29日下午4点半通知卖方向该轮装货。卖方拒绝装货,其理由是,该轮不是买方原先通知的那条船,双方因此引起争议。问:买方的做法是否违约?,【参考答案】卖方

35、违约。根据FOB价格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买方租船或定舱,只要按时到港就可以,没规定说要具体到一成不变 卖方的一项责任就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港口,并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所以卖方必须按买方要求装船,否则,违约.,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某港口即期 L/C 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 L/C 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 L/C 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

36、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私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3.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因为:(1)我方已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的义务已经履行。(2)按 CIF 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

37、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在分析本案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按 CIF 价成交的贸易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货合同”。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也就是 shipment=delivery,在此之后如货物灭失、损坏、迟交以及费用增加等等风险,均由买方承担。(2)我方提供的是直达提单。至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承运人援引提单上的“自由转船条款”而将货物换装他船时,无需征得托运人的同意,所以买方指责卖方弄虚作假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3)承运人援用“自由转船条款”,不应该是无条件的,而应该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其条件必须合理,否则不能援用。例如,船在中途某港发生故

38、障,不能继续航行时,船方可将货物转船。如仅仅为了承运人自身的利益而将货物转船,以致造成货损、货差、迟交等损失,则承运人就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4.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CIF 汉堡,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擦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擦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坚持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为什么?,4.答:本例的情况有两种可能,因此要作两种回答:(1)在 CIF 合同中,卖方负有两项重要义务:一是必须按照合同

39、的规定交付货物;二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单据。相对来说,买方享有两项拒收权:一是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货物;二是有权拒受有瑕疵的单据。按这种解释,本例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有擦改痕迹的单据。但是,事后查明,擦改是改正货物配舱的舱位号码,并非擦改重大项目的;同时又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如果买方自己是收货人,此项擦改过的单据,对买方的权利并无重大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能拒受单据,如果此项擦改给他带来不便或其他额外支出,他可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这是第一种情况。(2)但是,如果买方不是货物的直接收货人,他在卖方提交单据后,拟将这批货物转交给第三者,他是准备通过转交单据进行交割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40、由于单据有瑕疵,将给他转让单据带来重大困难。因此,他拒受这种有瑕疵的单据是有充分根据的。正如施米拖夫(Clive M.Schmitthoff)所说:“从商业观点来看,可以说,CIF 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单据的买卖。”如果本例买方的目的不是买卖货物本身,而是以转让单据而获得利益,那么,这种有瑕疵的单据与他的目的直接相违背。尽管这种擦改的单据不是重大的擦改,但对于他转让单据却带来重大障碍。因此,他主张拒受单据又是合理的,在上也有依据。这是第二种情况。,5.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一级咖啡豆 50 M/Ts。合同规定:“CIF 纽约每吨 500 美元,6 月份装船,卖方在纽

41、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货物于 6月 15 日装船,但卖方一直拖延到 7月 20日才把单据提交给买方。由于当时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为什么?,5.答: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因为:(1)CIF 合同交易中,买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甚至比买卖货物本身更重要。一方面买方以付款换取卖方的单据,另一方面在货物到达之前,他又能以单据换取第三者的付款。因此,按CIF 条件买卖,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可能几易其主。这使 CIF 合同给商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卖方提供的单据必须是有效和正确的,不致给

42、买方带来转让单据的不便。在本例中,卖方提交的提单是 6 月 15 日装船的,而提交单据的时间却是 7 月 20 日,这份提单就是过期提单,加上咖啡豆市场价格下跌,这就给买方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买方有权以过期提单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5.(2)构成过期提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已到达目的港,而单据在以后才到达,这种比货物迟到达的提单,称为过期提单;二是虽然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但是提交单据的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超过 21 天,这种提单也叫过期提单。例如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43条 a款就有如下的规定:“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

43、根据信用证条款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 21 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在本例中,卖方提交单据的日期,显然比提单出单日期超过 21 天,而达 35 天之久。因此,这项提单应属于过期提单。综合上述两点,既然卖方提交的提单是过期提单,加上在这个过期期限内,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因此,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否则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付款,这种主张是合理的,在法律上和惯例上都有根据。,6.以 CIF 出口的货物,已装船且运费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遭扣押,买方等待货物,要求供货方将货物另行派船运交,出口方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

44、生的运费。问:(1)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买方为急需货物不得已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解决?,6.答:(1)按 INCOTERM S2000的解释,在 CIF 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本案的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上了船,付清运费并已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担。(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 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投保金额,但应以货物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7.我某出

45、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 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7.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 CIF 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在以这种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

46、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8.美国T公司是一家饮食品加工公司,它在某年3月与巴西的L公司签订了购买900公吨咖啡豆的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宜诺斯艾利斯每公吨950美元。合同中规定,由T公司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40%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T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汇付给L公司,合同签订后20天内,T公司如约支付了40%的定金;L公司也于5月2日将货物交付给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家运输代理公司,即T公司指定的承运人。L公司交货后,即电告T公司要求其付款。然而,5月3日晚,布宜诺斯艾利斯突遇罕见大雨,由于货运代理公司疏忽大意,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100箱咖

47、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损坏,T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汇付剩余的60%的货款。因此,L公司于7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提出申诉。试问:本案中T公司是否应支付余下的60%的货款?为什么?,9.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于1997年12向日本出口30公吨干草膏,每公吨40箱,共1200箱,每公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边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1200箱甘草膏全部焚毁,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尽快补发30公吨,否则

48、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齐,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请问出口公司的失误是什么?,2.2.5 不同贸易术语之间的转换,(一)FOB.CFR和CIF三种价格的换算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CIF价格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注意:国外保险费是以CIF价格为基础加上保险加成计算的,若写明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则计算公式相应变为: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IF价格 FOB价格国外运费CIF价格保险加成保险费率CIF价格CIF价格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FOB价格国外运费CIF价格(1保险加成

49、保险费率)FOB价格国外运费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CIF价格 CFR价格/(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二)的价格换算同上理,CPT价格FCA价格国外运费 CIP价格 FCA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CPT价格国外保险费(FCA价格国外运费)/(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CPT价格/(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2.3 买卖合同中的价格,2.3.1 价格制定的原则和方法1.价格制定的原则一、正确贯彻作价原则1、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水平1)国际集散中心的市场价格。2)主要进口国的进口价格3)主要出口国的出口价格2、结合国别、地区政策作价3、结合购销意图作价渗透定价或撇脂定价二、掌握国

50、际市场价格走势 以竞争者为主的商品,应“涨价行之于后,但要紧跟;落价行之于前,敢于决断”。,三、考虑影响价格的具体因素1、产品因素:按质论价,优质优价。2、成交数量因素:成反方向变化。3、运输距离因素:考虑成本中的运费。4、季节因素:农有节气,商有销时,“抓鲜”。5、交货地点与交货条件因素:费用与风险。6、支付条件因素:7、计价货币因素:软硬币问题。8、其它因素:交货期长短、销售习惯、消费者偏好、客户关系等。,2.价格制定的方法一、固定价格(死价、一口价)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将货物价格一次性“订死”,不再变动,即使在合同有效期内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很远也不得变更。此种定价有利于结算,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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