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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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本章要点:1、合同履行的概念及意义。2、合同履行的主要规则。3、法定附随义务的主要内容。4、正确履行合同的规则。5、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的规则。6、合同履行的主体规则。,7、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9、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行使规则。10、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效力。1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及行使规则。1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行使规则。,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五节 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的履行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和前提的。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表现,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

2、。,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概念-过程 前提-有效 地位-核心内容 一、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和前提的。,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概念理解: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3、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 统一 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5、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表现,是合同法的核心

3、内容。,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1、合同订立的动机是为了履行合同;2、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3、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履行的根据,合同的履行又是合同效力的基本体现;4、合同的保全就是合同履行的保全,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损害的而采取的必要措施;5、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只不过是合同履行内容和履行主体的变化,而不是对合同履行的否定;7、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能够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总之,“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一、实际履

4、行原则 二、适当履行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四、经济合理原则五、情事变更原则,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注意:代物清偿通常有两种含义:1、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2、继续履行-是违约的补救措施,属于违约责任问题。因此,我们在合同履行原则中所指的实际履行仅是就第一种含义而言的。,二、适当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约定全面履行,1、首先是实际履行;2、其次是正确履行-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主体、期限、地点、方式以及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义务;3、如果约定不明确,就应依法定规

5、则履行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案例:种子案门头房上层案,在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出卖人适当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A、标的物未交付,但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B、标的物未交付,但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C、标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约定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尚未交付D、标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约定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三、协作履行原则-双方合作-债权人合同的履行是使债权人实现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协助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债务

6、人的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四、经济合理原则-债务人(一)含义: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考虑履行成本,使债权人获得合同利益时,避免付出较大的代价。1.就债务人履行债务方面而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充分维护自己及对方的利益。2.就债务人选择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方面而言,债务人应当选择最经济合理、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履行合同。3.提存标的物制度。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原则,避免因提存不当造成更多社会资源的浪费。,4.违约的补救方式。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

7、式时,已经考虑到了经济合理性。(二)在履行合同中遵循经济合理原则,主要立法表现:5 1、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如合同法第291条运输合同规定;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所谓“通常的运输路线”就是经济合理的要求。,2、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采取先斩后奏的处置方式。如合同法第390条仓储合同的规定;第390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

8、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3、债务人在难以履行债务时,对标的物进行提存的,应当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如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4、任何一方都负有特殊情况下“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119条。5、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 68条 108条,五、情事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未法定化的司法实务不同于(一)商业风险 程度;预见;归责不同于(二)不可抗力 范围;程度;后果处理:再交涉;变更或解除,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

9、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一、履行主体的确定二、合同条款欠缺或者约定不明的履行 三、价格变动的履行四、附随义务的履行 五、债务的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六、债权人发生变化时,债务的履行,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履行主体的确定亲自履行 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是为给付行为的人,他必须亲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是受领给付结果的人,他必须亲自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但是双方可以约定第三人为合同的履行主体。64、65条 第三人

10、-必须要符合法定或约定,符合合同的性质,特别是在第三人为给付行为时,必须是债务人可以不亲自履行的义务。,二、条款欠缺或者约定不明的履行-补救(一)先自救-(二)后法定补救62条 1、当事人协议补充当事人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构成原合同的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2、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交易习惯进行公平合理的解释。3、法律补救如果,使用上述两种当事人自己补救的规则仍无法确定合同的内容的,则适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补救规则确定该条款的内容-合同法第62条。,(二)具体内容: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合同标的的质量是满足生产

11、或消费的自然属性,它主要是指标的的具体特征,即是对合同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及劳务活动优劣程度的综合要求。质量条款不明确主要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第一、对标的的质量规定得不具体;第二、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第三、对质量标准规定有误;第四、对标的的质量规定得不全面,只写了质量的几个指标等。,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对标的质量规定得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补救规则。如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5条规定。,2、价款

12、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指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代价。价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以货物为交付标的另一方所支付的货币,报酬是对完成一定劳务和实现一定劳动成果的人所支付的货币。,关于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补救,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场所。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合同的的费用,也关系到合同纠纷发

13、生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有重要意义。合同法第62条也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58、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2000律考)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另外我国合同法还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地点不明确的作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乘运

14、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不需要运输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随时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衡量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期限届满,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都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有利于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对于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义务一方

15、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所支付的费用。对于履行费用不明确的,合同法规定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价格变动的履行-体现违约制裁 63条 法定形式-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在政府调整定价时,如何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履行方法,就显得极为重要。,合同法第63条规定-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四、附随义务的履行法定义务履行 第60条第2款的“当事人应当

16、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要求债务人必须履行这些义务。附随义务-先42、43条、中60条第2款、后92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一)通知义务 法定-12 当事人应当将影响合同履行的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对方,以便使对方采取适当的行为,减少损失的发生。当事人的通知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主要体现在:1、中止履行时的通知义务。69条2、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时的通知义务。70条3、债权人转让权利时的通知义务。80条,4、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

17、权时的通知义务。96条5、当事人主张抵销时的通知义务。99条6、买受人就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的义务。158条7、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通知出卖人的义务。162条,8、供电人需要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180条9、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时的通知义务。232条10、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承揽人的通知义务。257条11、保管人的通知义务。384条12、受托人的报告义务。399条,(二)协助义务 方便义务 协力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以促使合同目的的实现。协助义务的产生取决于合同的性质。例如,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18、、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时,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时,必须要有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债务就无法履行或者不能达到履行的结果。协助义务同样不能单独请求履行,但是违反协助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保密义务-消极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不能向他人泄露,予以保守的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阶段、履行阶段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损害赔偿责任。与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不同的是,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是义务人的一项不作为义务。除以上外,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各个合同的具体情况,履行其他附随义务,如注意

19、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减损义务等等。,五、债务的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一)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提前履行的条件和后果1、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2、是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3、提前履行债务而导致多支付的费用,都应当由债务人负担。,(二)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债务,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注意:期限内;标的物应当

20、是可分物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部分履行的条件和后果:1、债权人同意接受;2、在债务人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当接受这种部分履行。3、部分履行而多支付的费用,都应当由债务人负担。,六、债权人发生变化时,债务的履行 不同于76条 台湾 华航案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分立、合并或者住所变更等事项-导致履行地点、债权人主体发生变化。我国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债务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中止履行

21、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待导致债务履行困难的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债务。提存是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中止效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66条二、先履行抗辩权 67条三、不安抗辩权 68条、69条与预期违约 108条四、预期违约制度,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流条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双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当事人双方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

22、自己的债务的权利。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真题)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2)双

23、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3、后果对方履行,自己也必须履行对方不履行,自己也不须履行,二、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违约救济权)-阻却自己违约、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特点:在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权利人

24、履行权益的反映;不同于合同解除权的一种救济方式。阻却 消灭3、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主体及条件不同;违约是否成现实不同。,4、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负有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应当是可以履行的,5、行使规则(1)全部抗辩和部分抗辩(2)对方纠正违约,此抗辩权消灭,亦应履行。(3)有无通知的义务 不履行,不须通知。履行部分或有瑕疵,应通知。,三、不安抗辩权(中途止付权、中途追回权、保证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期前履约危险进行平衡而设的救济制度、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68条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

25、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2、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并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68条,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 69条(1)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对

26、待给付,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应当及时通知对方。(3)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中止履行;(2)以期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3)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四、预期违约制度 108条(一)概念: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临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类型: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1、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向对方做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是明示违约行

27、为;2、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通过自己有目的的行为,表明其根本无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是默示违约行为。,(三)后果及风险承担-选择权-提前-减损;违约责任;等待-万一不可抗力,免责。,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及其债权实现,针对第三人所采取的一系列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73条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74条、75条,一、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直接1、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注意以下:,(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

28、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次债务人-直接履行(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债权人应当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注意:专属的权利不能行使-【1999】19号(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法释【1999】19号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法释

29、【1999】19号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代位权的行使规则(1)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次债务人(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人应当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4、代位权的行使后果1)驳回-抗辩2)清偿法释【1999】19号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30、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5、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权都针对的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都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但是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适用条件也不一样。代位申请执行权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

31、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二、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减少其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针对的对象不同;构成要件不同;效果不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生效 行为 时间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3)在债务人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

32、权人的债权为限(3)撤销权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其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4)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采取诉讼的方式(5)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法释【1999】19号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 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 000

33、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4、撤销权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 无优先受偿的权利(2)对第三人的效力 返还或赔偿,支付可要求返还(3)对债务人的效力 行为自始无效,5、债权人撤销权与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是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涉及到第三人;而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是权利人撤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与第三人无关。(2)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而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消灭已经存在的民事行为。,(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基于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行为;而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则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行使的。(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而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可依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为之。,(5)债权人撤销权不发生赔偿损失的效力;而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撤销了民事行为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思考题:1、合同履行的规则有哪些?2、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要件?3、什么是代位权?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4、什么是撤销权?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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