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资源补偿费征收相关政策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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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资源补偿费征收相关政策介绍,规费征管处 秦长虹,目录,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部分条文解读,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关重要法规文件,四、目前现状和一些思考,引言,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是通过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一系列中央及地方立法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有宪法、矿产资源法、物权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除一般性税费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还需缴纳(存)矿产资源专门的税费,包括“一税”(资源税)、“一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两款”(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三

2、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也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原则性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50号),同年4月1日实施。正式建立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而我省,在同年月日经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8日以政府令第号印发了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全省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012年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但主要内容没有变动)。,引言,1、矿产资源补偿费:为

3、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一)基本概念,由于矿产资源具有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而且矿产开采过程中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行为,因而矿产开采者(采矿权人)需要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交纳费用作为补偿。而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

4、收益权,它所调整的是国家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所有者获得的财产性权益,具有赔偿性质,其征收依据不是行政权力而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体现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和资源的稀缺性价值,提高资源开发的价格,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2、资源税:资源税在中国税收制度中定义为:“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即就是对那些交通便利、赋存条件好、品位高、开采容易的矿产资源,国家就多征收点税,对那些交通偏僻、赋存条件差、品位低、开采困难的资源,就少征收点税。这么做是让“吃肥肉”的少

5、占点便宜,让“啃骨头”的得到点扶持,避免开发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太“苦乐不均”,促进采矿权人的公平竞争,从而使矿产开发达到“合理、有效”的目的。,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一)基本概念,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显然,资源税是调整各矿山企业级差收益的一个税种。伴随着经济制度发展,资源开采对环境带来的负外部性日益凸显,这就要求资源税功能定位从传统的收入调节转变为外部性矫正,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以此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通过税费制度统筹,利用级差地租调节级差收入,保证资源税专注于外部性的治理,通过对资源征税提高其价格,减少资源使用对环境产生的负外部性。同时,当代资源使用量减少能

6、够增加后代可以使用的资源,代际外部性也随之减少。通过利用资源税的收入进行补偿,能够将负外部性影响减到最小。,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一)基本概念,3、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对比。资源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草案)(198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征收方式是以资源产品为课税对象,从量计征;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基本性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的课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无偿性等一般税收的特点。,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资源补偿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令第150号

7、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从1994年4月开始征收;征收方式是以矿产品销售收入为征收对象,从价计征;开征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则产收益,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基木性质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收益;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征收,实行与回采率挂钩的征收办法,具有专业特点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二)起因,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一、法律规定;二、时代呼唤;三、职责要求;四、倒逼机制。,(二)起因,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1)宪法规定。矿藏(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重申了这一原则,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

8、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于1986年10月1日,到1994年2月27日公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50号),近9年的时间,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二)起因,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2)时代呼唤。当中国改革开放走到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支撑经济发展的主要产品是“能源”作保障,矿产资源作为重要的能源就显露出来,而现实经济活动中的矿产资源还处于无常开采状态,并且造成了谁开采就属于谁,谁抢占谁得利的不合理局面。极不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甚至还存在外国人无常开采我国矿产资源的情况

9、。这样,不仅有悖于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的原则,加剧了“资源相对紧张”的局面,也加剧了矿业纠纷和矿业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这些都不利于“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因此,全国人大财经委于1990年4月28日正式函告地矿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着手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并且加强宣传教育,要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中树立起有偿开采矿产资源的观念,任何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补偿费工作。,(二)起因,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3)保护资源,节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与非耗竭的土地资源不同,属于耗竭性资源,在

10、生产过程中要不断消耗,必须及时补偿才能保证采矿再生产的进行。在各类耗竭性资源中,矿产资源又与可再生的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不同,是不可再生资源,资源耗竭后不能依靠自然过程在原地恢复补充,只能靠异地资源接替。而寻找接替资源必须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劳动,需要投入勘查资金。为了实现矿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必须建立矿产资源消耗的补偿制度,正确反映和处理国家与采矿者之间的经济关系问题,从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二)起因,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我国最重要的国情之一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矿产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加剧,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形成了开源不足,节流不

11、力的局面。开源不足表现为勘查投入不足。仅靠中央财政拨款进行地质勘查,不仅是经济关系不顺,而且在实际上也已不能维持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这一矛盾不解决,必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节流不力,表现为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水平低。但是,由于矿产品价格过低,相当多数矿产企业经济上困难,矿山企业的维简费、技术改造资金连维持简单再生产都有困难,更顾不上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常常不得不以牺牲国家资源来换取企业经济效益。为了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效益,为矿山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增加新的投入渠道和资金,也是十分必要的。,(二)起因,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4)至1992年

12、,当时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制定、实施了征收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管理费或补偿费的办法,其中有10个省(区、市)征收资源补偿费,4个省(区、市)向全民所有制矿产企业征收资源补偿费。地方的实践,为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为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留下了很好的接口。并且有利于落实矿产资源法,有利于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有利于中央合理地处理好与地方的关系。据史料记载,当时有近15个省(区、市)尤其是矿产资源较多的省(区、市)也正在制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办法。如果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不出台或推迟出台,今后

13、将更难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采矿者之间的关系。,基于上述原因,国土资源部从1990年开始牵头起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历经5年的时间,1994年国务院以150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结束了矿产资源无偿开采的历史,确立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维护了我国宪法规定的“矿藏属于国家所有”,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建立和培养了一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执行队伍,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提供了良好保障;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了大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保护项目,并发现了一些重要的矿产地。我省从199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1日,累计征收矿产资源补

14、偿费212亿元还要多,为全国及全省地质找矿工作做出了看的见的贡献。,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概念和起因,(二)起因,一、征收主体;二、收益分配;三、征收标准;四、减免制度。,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简介,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简介,1994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在1997年进行了修改,同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了修改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全文共22条及费率表形成一个整体。大体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二条),是总则部分,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部分(第三条至第十三条),为法规程序和实体部分,主要规定了

15、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依据,计征机关及管辖,有关减免费规定等。第三部分(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是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各种违反行政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责任的方式及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第四部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是附则部分,规定了本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行政法规制定实施办法的行政授权、对本行政法规解释权的行政授权,以及本行政法规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规定。,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简介,1、征收主体。按照国务院150号令第七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征收主体为: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16、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在1994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初期,由于征收难度大,征管方式采用的是上级征管部门对下级下达指标的做法。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2005年,到2006年,作为中央一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机构,国土资源部不再对省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机构下达征收指标,而是要求各征管机关对矿山企业实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二、矿产资源补偿

17、费征收管理规定简介,2、收益分配。第十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其中:中央与省、直辖市55分成,中央与自治区46分成(后扩大到云南、贵州、青海三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就地缴入国库,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我省的比例为:4.5:5.5(2:8)。我国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比例分成的规定下划地方,这种方式一直到1997年7月,国务院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部分进行了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按照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这一条的修改,极大了鼓励了基层的积

18、极性,提高了征收率。,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简介,3、征收标准。第五条规定: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幵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幵采回采率/实际开釆回采率。补偿费的征收与耗竭资源量挂钩,并参考国际标准及资源稀缺程度,确定浮动费率,这样将耗竭的资源性资产转化为货币性资产,消耗资源性资产同时换来等量的货币性资产,即对已消耗的资源性资产进行了货币性资产补偿,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简介,4、减免制度。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制度。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

19、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三)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简介,第十三条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五)国务

20、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关重要法规文件,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地发199499号)3、财政部、国土资

21、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809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9号)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关重要法规文件,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9、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

22、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1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工作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号)13、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实施,全省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012年进行了部分的修改,但主要内容没有变动)。1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

23、征收和工作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5】84号),四、目前现状及一些思考,(一)现状。2014年10月10日,财 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5月9日,财 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款第三项第一条规

24、定,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同款第七项关于实施时间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四、目前现状及一些思考,(二)思考。一是征收队伍建设组织不力。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省、市、县均有征收任务。但在补偿费征收实际的工作中,由于没有统一的征收队伍建设标准,各地在征收人员的配置上参差不齐,造成了征收队伍的不稳定,导致征收工作力度不足。二是管理体制不顺,制约征收工作发展。从2000年以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机关被内行人称作“四不象”,单位负责人任命是上管一级,其他人事任免,经费、办公工具等受当地政府制约,上级管帽子,同级管肚子,这种行政管理体制严重影响征收工作的展开和整体推进。三是理论研究滞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的相脱节,也是造成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22年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费率没有随着矿产品市场价格的涨落进行适时调整,从而加重了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性认识程度进一步弱化的现象,从征收部门到矿山企业都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尤其在矿产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期,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却是严重弱化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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