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行政复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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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复议工作,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XX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1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州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XX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称省厅)申请复议。省厅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申请

2、复议的省厅,所称复议机构是指省厅承担执法监督职责的处室。厅法律顾问负责法律事项指导,并全程参与行政复议审理。本办法所称复议申请人是指不服市州应急管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被申请人是指复议申请人不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州应急管理局。第四条省厅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实行“谁许可、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复议应对责任制,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厅或者省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有关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并负责落实有关行政复议决定事项。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指导。不服被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为被申请人,应当对行政复议工作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

3、同负责,复议决定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负责,费用由被委托人承担。第五条复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六条复议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复议程序,公正、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尚未审结复议案件的情况。第二章复议范围和案件管辖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州应急管理局所作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厅申请复议:(一)行政处罚决定;(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三)行政许可(包括许可、不予许可、变更、延期、中止、撤销、撤回、注销)决定

4、,以及对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作为行为;(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查决定及其不作为行为;(五)撤出作业人员、暂停作业等现场处置措施;(六)违法收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八条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应急管理行政复议范围:(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四)公告信息发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第九条对市州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且已经受理的,省厅

5、不再受理。第十条对应急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第十一条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三章复议申请和受理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事项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四)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的复议范围;(五)在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六)未向

6、其他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七)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以及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自行撤回起诉的。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形式申请。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口头形式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口头申请笔录。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经验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经验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

7、应当提交复议授权委托书复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提供的,可以向复议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由复议机关调取。(三)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十四条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复议申请内容、资料齐全的,应

8、当予以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需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同时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十五条复议申请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复议机关应当从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补正的材料内容,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齐全材料的,经书面报告且复议机关同意后,申请期限继续中止。中止复议满60日仍不能补正申请材料,也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的,或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齐全的,

9、视为申请人放弃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期间不计入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在补正期限内补齐申请资料的,复议机关受理申请的期限从收到补正齐全的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复议机构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于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其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应当随附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10、明,并载明委托范围和委托代理权限;(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五)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六)答复日期。第四章审理和决定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审理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处室(单位)派员参与行政复议审查,有关处室(单位)应当配合。第十九条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

11、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或者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四)现任当事人的顾问,或者曾任当事人的顾问离职不满两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事项。第二十条行政复议人员有应当自行回避的事由而不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责令其回避。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

12、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核实证据。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摘抄案卷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查中,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的;(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

13、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从以下方面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三)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四)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行为的形式是否合法;(六)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

14、是否准确;(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从以下方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一)该行为的目的、动机和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是否符合立法精神;(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以下关于公平、合理、客观、适度的一般要求:1 .相似的情形是否给予相似的处理;2 .相关因素是否应当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否不予考虑;3 .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4 .采取行政措施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5 .是否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15、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五)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决定撤销该

16、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案件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要求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告知复议申请人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申请人后,应当由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同时送达回执上应当有2名执法人员签字。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XX,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XX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17、,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但不得超过60日。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十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送达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被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履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无论复议决定维持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行政

18、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一)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申请人的组织变更或者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组织的;(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三)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四)必须以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五)需要由有权机关对法律规范适用问题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需要由有关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者确认的;(七)其他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情形。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

19、当及时恢复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二)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三)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提出申请的;(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五)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已经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办结的;(六)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尚未执行,并且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造成损害,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七)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

20、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并且没有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九)申请人错列、漏列被申请人,并且拒绝变更、追加被申请人的;(十)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申请人未履行其前置义务的;(十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并且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十二)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十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

21、项规定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期满60日后,仍无人继续参加行政复议的;(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由行政复议机构送达停止执行通知书:(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停止执行的。第五章行政复议保障与结果运用第三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经常性的年度预算并专款专用,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实行委托执法的复议案件,复议的被申请人以委托机关名义进行,

22、其复议工作及其经费由被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第三十六条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责任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利益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经审查认定应当予国家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实行委托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其国家赔偿以委托机关名义负责,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委托机关实际承担。第三十七条原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的,承办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在应急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者优秀等次。

23、第三十八条自行政复议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省厅将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复议决定书等上传全国行政复议平台系统。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承担执法监督职责的处室应当按要求定期向省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报送厅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统计信息。第四十条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暗中调查补充收集证据;(二)伪造、变造证据;(三)威胁、恐吓申请人;(四)串通证人作伪证;(五)拒不参加行政复议答辩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行政复议案件

24、归档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即开始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应当认真检查该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案件文书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第四十三条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只留存一份原件立卷为正本,多余的决定书及其他文书材料,可以另立一卷为副本。副本可按正本收录的文书材料立卷,缺者可复印补足。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五)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六)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七)行政复议申请

25、补正通知书;(八)行政复议申请书;(九)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答复书;(十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十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书面意见书;(十三)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十四)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十五)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十六)行政复议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十七)行政复议案件请示、报告、处理建议及批复等材料;(十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十九)各种行政

26、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二十)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十一)行政复议结案报告表;(二十二)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封底)。有其他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按逻辑顺序适当确定编排位置。第四十四条卷内文书材料按规定顺序排列,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应当打印或者填写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号。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5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立卷。结案后10日内,应当向本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订归档。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其他送达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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