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培训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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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及业务培训,开发区社保分中心,LOGO,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二部分: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部分:天津市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况第四部分: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相关规定第五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注意事项第六部分:工伤保险经办中常见的问题第七部分:工伤保险案例分析,第一部分解读社会保险法,一、解读社会保险法,(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社会保险法自1993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起草,到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历时17年。1、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建设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3、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

2、二)实施的意义第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第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法制保障;第三、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第四、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三)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社会保险法章节第一章 总则 共9条;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共47条;第七章 社会保险征缴 共7条;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共8条;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共4条;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共8条;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共11条;第十二章 附则 共4

3、条。,本法共12章98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宗旨和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解读:这里所说的是“公民”,不仅仅指“职工”。还包括属于非在职人员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无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

4、业人员。这条的规定说明我们国家已从“职工社保”时代进入到“全民社保”时代。,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 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解读: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五大险种九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多层次养老保险: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 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

5、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多层次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 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6、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解读:五个险种的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应当参加所有五个险种的社保 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非城镇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

7、法没有说明是否可以参加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因此不能参加。,应该关注的社会保险法重要变化,一、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重大变化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与养老待遇享受的重大变化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重大变化四、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重大变化五、生育保险待遇的重大变化六、保险关系转移的重大变化七、社保缴纳法律责任的重大变化,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重大变化,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 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 社会保险经办

8、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变化:现在做法: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或当地社平工资的60%;新 规 定: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与养老待遇享受的重大变化,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

9、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解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这与现行规定一致。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也给了出路,这是新规定。,变化:现在做法:不足15年的,一次领取个人部分,不享受养老 保险;部分地区规定可继续缴交直至达到领取 条件。新 规 定: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可以 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养老保险缴费达不到领取条件时如何操作,从这个角度看,今后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导致无法享受待遇的争议可能会有所降低。注 意: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不可反方向转

10、为职工养老。取消不足15年领取一次性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重大变化,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 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 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变化:现在做法: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

11、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 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新 规 定:以上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本条所指的第三人是指除工伤职工本人、

12、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重大变化,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变化:现在做法:失业人员在失业期死亡的,没有任何抚恤新 规 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 死亡的抚恤待遇,标准参照在职职工非因 公死亡的待遇执行。这个新的规定,是我们国家失业保险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生育保险待遇的重大变化,第五十四条用

13、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 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A、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B、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 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 费用生 育 津 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 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变化:现在做法:符合计生要求的女职工享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新 规 定:将生育津贴作为法定待遇规定下来;将参保职工未

14、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作为法定待遇规定下来;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这是生育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对于我们国家来讲也是生育保险制度上的突破。,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变化:现在做法:实施计生手术的男职工没有休假和生育津贴;新 规 定:实施计生手术的男职工既享有手术休假,并享受生育津贴;,社保关系转移的重大变化,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 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时,

15、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 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变化:新 规 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随本人关系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采取分段计算,统一领取的方法。(具体办法还没有出台),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

16、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缴纳法律责任的重大变化,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义务有五项: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包括:企业社保和员工社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

17、险费、生育保险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需要企业通过合适的方式告知员工的社保费用明细,因此建议最好在合同中及早与员工有相关的约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项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应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有两项用人单位可以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咨

18、询社会保险情 况。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职工个人的社保义务有两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条的规定从法条上明确了员工有缴交社保的义务,对员工个人提出放弃该项权利的申请是绝对无效的。个人应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本条的规定也是从法条上明确了员工对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有责任。,四、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有五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生病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

19、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退休后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工在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可以申请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15年,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国家规定年限,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咨询社会保险情况。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仲裁。,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

20、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解 读:行政处罚除了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外,还将针对 具体的操作个人,这在劳动行政处罚中较为罕见。,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解 读:滞纳金收取的标准大幅降低。现在做法是社保补缴,滞纳金缴纳是按照每天千分之二的标准来执行的。7月1日后,将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四)本法主要确定了以下内容和制度:(1)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2)明确了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3)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

21、的主要筹资渠道,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4)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5)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6)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7)确立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8)确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9)规定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总体上看,社会保险法在总结现行制度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同时也为今后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保留了适当余地,达到了预期目标。,第二部分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一、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背景,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单位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2、工伤认定范围不合理;3、工伤认定

22、、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5、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6、未参保职工的工伤权益难以保障;7、工伤预防工作亟待加强;8、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偏多。2010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86号国务院令,颁布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二、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的部分条款,第二条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 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 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解 读:工伤保险

23、适用范围扩大,说明本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 还是以关注民生,构建广泛的劳动安全保障体系为出发点。,第十四条 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原规定: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的伤害变 化:a、上下班途中;b、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范围明显扩大,且不限定交通工具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例如电动自行车导致的伤害)c、非本人主要责任(新增条件,要求当事人一定是无主观故意和恶意)注 意:有可能产生较多争议会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因为修改后的法条,没有对时间和线路作出限定和解释,会出现对标准理解的差异,第十六条 修改

24、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原规定:变 化:a、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情况导致受伤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取消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b、吸毒的(新增内容,因吸毒导致的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注 意:可能会引起争议的地方还是在员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和引起工伤伤害的行为界定的问题,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

25、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增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解读:初次鉴定:一般为6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30日;再次鉴定:15日内;复查鉴定:一年内。,第二十九条 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解 读: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一方面是减轻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是对工伤保险实施的作用“预防+治疗

26、+康复”最好的诠释。,第三十七条 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解 读:原工伤条例的工伤死亡的赔付办法是:社保统筹地月社平工资X60个月 新工伤条例的工伤死亡赔付办法是: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X20倍(全国统一价 19109元/年X20=38.2万元),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关系,1、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比较从法律位阶上看,社会保险法是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是下位法。从内容上看,工伤保险条例有67条内容,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只有11条。其中有2条工伤保险条例未再作重复性规定,即第三人造成工伤医

27、疗费用的支付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内容。从法律、行政法规角度看,工伤保险方面可以适用的条款共有69条内容。,2、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带来的影响,(1)调整变化的政策内容较多,需要用人单位认真学习,加深理解、明确权利、履行义务(2)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救治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协助配合工伤认定调查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等待遇费用的义务,确保工伤职工权益得到落实。(3)单位职工应注意安全生产、防范事故。,第三部分 天津市启动工伤保险条例情况,一、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启动情况,天津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天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情况。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

28、政府12号令)正在修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总是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47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经办意见(津社保伤20119号),二、津社保伤20119号主要内容,一、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一)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尚未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中心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按照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019元)的20倍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对于2011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2011年1月1日以后认定工伤的,工亡补助金按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

29、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20倍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2011年1月1日后鉴定为110级的工伤职工,分中心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按照原标准核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需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出待遇调整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申报名册,分中心审核后支付差额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系数,三、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津人社局47号)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对于联网结算的工伤职工,出院后

30、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向分中心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申报时需提供工伤职工出院小结,分中心依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和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核定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支付到用人单位。对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住院医疗费的,分中心在审核工伤医疗费后,核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对应医疗费同期支付到用人单位。,四、关于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津人社局47号)对经批准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的,用人单位应于该职工出院后15

31、个工作日内向分中心申报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的原始票据;(二)工伤职工住宿费的原始票据。,五、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至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津人社局47号)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向分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二

32、)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六、有关事宜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自2011年1月1日起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2、本文件所称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住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指自2011年1月1日起发生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工伤待遇。3、待我市若干规定修订完成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再按标准进行调整。,第四部分 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相关规定,第五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注意事项,第七部分 工伤案例分析,祝大家平安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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