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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汇算会政策(财产行为税),税政科,房产税,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0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财税【2011】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1年税政会材料财产与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34,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的
2、规定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34,掌握:房屋产权证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且用于本单位职工居住;对于房屋证载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不得享受优惠。,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34,二、未按合同
3、约定交付土地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未按期交付土地签订补充协议出让者出具证明主管地税机关重新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具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单(汇算会材料),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34,三、开山填海土地使用税减免1.开山填海土地使用税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六)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
4、34,2.开山填海土地使用税减免要件填海用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填海用地证明或海域使用证、纳税人自行填海的施工合同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证;开山用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开山用地证明、纳税人自行开山的施工合同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证。,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34,四、未竣工决算房屋投入使用部门的房产税对已投入使用部分,征收房产税对未投入使用部分,暂免房产税,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34,计税依据确定:辽地税财【2000】39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5、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工程预算价值认定程序:投入使用的未竣工决算房屋房产税认定表,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34,五、自行开山填海取得的土地和整治的废弃土地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34,六、经营性墓园的土地
6、使用税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经营性墓园,征收土地使用税;建造后销售给个人的墓园,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34,七、楼内停车场的房产税商场、酒店、写字间等经营性场所楼内自用及对外收费的停车场;按照房屋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34,八、非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单独建造: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单独建造:按
7、地上建筑政策征收,不享受50%的优惠。,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34,九、动迁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截止日期:与政府拆迁部门签订房屋动迁补偿协议当月最后一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34,按以下原则掌握:协议中明确规定实物或权利发生转移的日期,按此日期当
8、月末确认;协议中未明确规定日期的,按照签订协议的日期当月末确认。,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0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P137,纳税人:房屋的出租人纳税期限:出租房屋的次月,按月缴纳计税依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分摊后的价值免租期:租赁期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原值缴税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执行时间:2011年4月1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0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P137,大地税函【1999】34号文件第四条:对纳税人将房屋出租
9、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应由纳税人先按房产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实际取得租金收入后再按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的房产税,已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0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P137,政策变化由原先的收付实现制变为权责发生制,纳税时间调整,税负无变化。不论租金是否收付,均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摊按月缴纳房产税。,财税【2011】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P139,优惠期限:2011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优惠房产土地: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
10、房及土地优惠比例: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优惠税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注:企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印花税,财税【2011】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P140财行便函【2009】1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地区提供建安劳务的建安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P142,财税【2011】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P140,优惠税种:免征印花税优惠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优惠期限:2011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小型、微型
11、企业认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40,一、企业取得中标通知书的贴花问题中标通知书不贴花;土地出让合同贴花;印花税应税合同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不在列举范围之内,不贴花。,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40,大地税函201099号第三条:按现行征管体制,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划内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印花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
12、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大连市其他行政区划内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印花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40,二、资金账簿更换新账本后的贴花问题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之和的0.5贴花;资金账簿启用新账时,两项金额未增加,不贴花,若有增加,按增加额贴花。,财行便函【2009】1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地区提供建安劳务的建安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P14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
13、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P145,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P145,调整期限:自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后标准:2调整前标准:1,契税,财税【201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P149财税【2011】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P150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50,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4、P148,一、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问题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之日起10日内拆迁补偿费:按“入账时间”及“支付时间”孰先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土地权属转移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48,2、征收机关取得大连市内四区的土地:直属局取得大连市内四区以外的土地:当地地税机关,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48,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无权属证明的集体用
15、房,发生权属转移行为但未办理权属转移证明的,承受方缴纳契税;农村集体土地新建住宅,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受者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租赁行为暂不征收契税。,财税【201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P149,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 退还已纳契税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 不予退还,财税【2011】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P15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资源税,中华人
16、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P30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资源税税目税额的公告P1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P16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P16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P302,修改内容:1.管辖区域境内领域及管辖海域2.税额确定依据税额税率;资源状况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3.应纳税额计征方法从量定额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17、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P302,4自用产品缴纳规定自用产品按自用数量课税自用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5.改变原油和天然气的征收办法从量定额从价定率6.焦煤及稀土矿分别单独列出,提高征收标准7.施行时间:2011年11月1日起,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151,一、第三方无偿使用或销售建筑用砂石的资源税纳税问题纳税人:第三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偿使用为无偿使用的当天销售的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执行,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
18、的通知P151,二、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的范围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非装饰用和雕刻用砂石具体工作中:对于不是石灰石、花岗石、大理石等资源税税目中已列举的建筑用石类矿产,均可以归类在建筑用砂石税目中(2011年财行税汇算材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资源税税目税额的公告P152,大连市资源税税目税额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P162,1.我市资源税扣缴税目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购的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石灰石、页岩、花岗石和大理石等资源税未税矿产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
19、11】年第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P162,2、建筑用砂石的资源税扣缴义务(大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第六条: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的单位和个体户,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地是指收购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公告所指收购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外地来连报验登记户和跨区报验登记户的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P162,未税矿产品:不能提供或提供无效的“资源税管理证明”;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注明的销售部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大连市地方税
20、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P162,实际工作日常性工作,对部分建筑业纳税人(含报验登记户),在落户进行税种认定时,增加“资源税”税种认定,代扣代缴标志为“代扣代缴”,税种考核为“不考核”。,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P162,应进行资源税税种认定的行业小类代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P162,3.资源税扣缴计算(1)如果能够准确提供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数量,按照税额标准计算扣缴资源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
21、第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P162,(2)如果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数量,核定计算扣缴资源税:房屋工程建筑企业取得的土建收入的0.4土木工程建筑企业取得的土建收入的1.2混凝土生产企业每立方米混凝土含0.7吨砂和1吨石灰石的标准注:对于部分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可以从扣缴税款中抵扣。,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P162,建筑用砂石税额0.5元/吨石灰石税额2元/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
22、问题的公告P162,4、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企业总分包人扣缴责任划分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各自实施土建业务取得的收入履行其资源税扣缴义务;如果分包人再将业务分给次分包人,那么次分包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由分包人履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P162,5扣缴义务人的法律问题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限期补缴应扣未扣税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P162,6.执行时间2012年1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大地税
23、函201112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通知不予公开,大地税函201112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通知不予公开,1.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清算的主体是纳税人,大地税函201112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通知不予公开,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及审核期限应进行清算的: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可要求清算的: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清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大地税函201112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通知不予公开,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文书下达时间
24、:清算审核结束并经本局执委会审议后15个工作日内 下达文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通知书 补缴税款: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大地税函201112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通知不予公开,废止:大地税财行便函【2010】0013号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果通知书(2010年汇编P25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第一条第四款同时废止(2007年汇编P239)。,大地税函201112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通知不予公开,4.税务中介机构参与清算鉴证出具大连
25、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按照清算进度随时提供清算项目鉴证工作底稿。,大地税函201112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通知不予公开,5.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检查已清算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清算的项目未按时清算的;可要求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要求清算的。税务所:要及时上报符合“应进行清算”及“可要求清算”条件的项目,大地税函201112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通知不予公开,6.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经主管地税机关清算审核后,需办理土地增值税退税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依照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大地税函201112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
26、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通知不予公开,执行时间:2011年12月1日,车船税,1.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监督管理委员 大连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发【2011】8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P270,2.纳税地点P
27、274(一)依法登记并购买交强险的车船: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二)依法登记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船:车船的登记地(三)依法不需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P27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P270,3.车船税减免税备案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车船税减免项目均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备案分简易备案及通用备案。车船税减免备案将适用车船税减免税备案表,不再适用通用的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
28、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P270,通用备案机内程序;车船税减免税备案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详见P276);下达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适用范围:公交车辆、校车、使领馆车辆等;(第十一条(一)、(七)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办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P270,通用备案机内受理变化:1.录入车辆情况:增加车辆、船舶,为必录项,不能同时录入车辆和船舶;应纳税额:车辆自动带出,可修改 船舶不自动带出,手动录入2.打印证明:国税发【2011】130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统一式样,一张A4纸印两份,一
29、份单位留存,一份交由保险机构;只需打印一张,系统中留存,需要时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P270,简易备案机外程序;车船税减免税备案表;不需下达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适用范围:除通用备案减免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第十一条(二)(六)全年办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P270,简易备案流程:纳税人到综合窗口提交车船税减免税备案表综合窗口录车船税减免税简易备案汇总台账传递至专管员专管员录车船税减免税简易备案明细台账、审核并签字将明细台账及纸质备案表传递至税政
30、,车船税政策问题解答,1.整备质量每吨交车船税,小数点后怎么算?原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不再适用,按常规做法计算,即按实际吨位数计算,系统自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2.外地来连车辆能否到大连地方税务局进行车船税窗口申报?不能,严格按照车船税法执行。可以在缴纳2013年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2012年车船税。,车船税政策问题解答,3.在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作业的车船减免能扩大范围吗?不能,减免税范围仅只在机场、港口、铁路站场这三个场所内部作业的车船。4.履带式专业机械车是否缴纳车船税?不缴纳。车船税征税范围只包括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再征税范围之内。5.纯电动燃料乘用车是否免征车船税?
31、非车船税征税范围。车型目录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81号(汇编P298),车船税,4.区局主要工作(1)受理自行申报日常不购买交强险的车或应税船舶,车船税,(2)受理补税2012年度车船税:1.保险机构已收2012年交强险,但未代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车辆;2.由于税额调整导致少缴2012年度车船税的车辆。补税携带资料:2011年和2012年交强险保单;机动车行使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2012年1月4日2012年12月31日车辆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车船税,注意事项:无需分单,系统经过调整,可以输入实缴税款及应缴税款,系统自动算出应补税款。,车船税,退
32、税:由于税额调整导致多缴2012年车船税的车辆,到投保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其他县市区: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车船税,(3)受理补税2011年及以前年度车船税由于保险系统升级,无法代收2011年度及以前年度车船税的车辆携带资料:未缴税年度的交强险保单机动车行驶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2012年1月4日2012年12月31日车辆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加收滞纳金:大集中系统其他税款征收未入库税款征收滞纳金,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关于企业拥有具有公共交通功能道路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对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道路,在该企业用于
33、生产运输的同时,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也无偿使用,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可以比照市政道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转让地下车位征收房产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转让具有一定年限使用权的地下车位,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政策规定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补。,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关于供热企业减免税问题对于供热企业无偿使用其他单位(含村委会、街道)的房产、土地用于为居民供热的,仍可适用供热企业减免政策。对于供热企业购买土地、房屋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但还未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需提供购买合同或相关证
34、明。,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计税依据核定标准问题2011年11月24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大连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大连市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房屋租赁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11306号)。各基层局在实际征管中,对纳税人出租坐落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的房屋,如果需要核定其所属期为2010年及以后年度出租房屋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可参考关于发布大连市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房屋租赁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11306号)规定的标准予以核定。,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征收方式认定问题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
35、租的摊位、柜台及房屋,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认定。纳税人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认定,划分出租摊位(柜台)和房屋的租金收入,分别按照房屋原值和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主管地税机关在认定过程中,需逐一到户核实,并填写纳税人房产税征收方式认定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报市局备案。,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大地税函【2006】149号: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工作任务:各税务所上报市场户名单,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关于出租房屋代开发票的房产税纳税地点问题纳税人出租房屋需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
36、屋应纳的房产税需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即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纳税人代开发票金额的12%(或4%)征收房产税。注: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应将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一并征收。,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接受投资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的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接受投资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1、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
37、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2、自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注:财税【2006】21中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048 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关于单位
38、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征管权限问题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征管权限,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83号)对于单位转让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执行。,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大地税函200883号:,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中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
39、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其原则是据实扣除但不超过5%,而不是必须按5%计算扣除。,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原则是据实扣除但不超过10%,而不是必须按10%计算扣除。(三)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第二种方法扣除。即10%以内扣除。,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关于资源税计税单位需要换算的问题对于资源税税目税额表中课税数量单位为吨(或立方米),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按立方米(或吨)核算,计税单位需要换算的,因具
40、体矿产品品位不同,密度不同,市局无法统一下发换算标准。遇到此情况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由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换算单位,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企业无法提供或主管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的,上报市局确定。,财行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未列明石灰石、花岗石、大理石、粘土建筑用砂石等税额标准的问题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的通知(辽地税2011265号)规定,“对于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按我省现行规定的税率执行。”我市资源税税额执行省局的标准,对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石灰石、花岗石、大理石、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等仍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资源税税目税额的公告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