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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 境 监 察 工 作 稽 查 要点,基本概念,什么是环境监察稽查 指环境监察机构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管理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目的 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工作,稽查类别,环境监察稽查类别 日常稽查 专项稽查 专案稽查,主要内容,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一)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二)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三)对挂牌督办案件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落实情况的后督查;(四)对群众屡次投诉环境案件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督查;(
2、五)对其他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六)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请求稽查的环境案件;(七)上级交办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督查。,一般程序,制定稽查计划,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被稽查单位。环境稽查人员从事现场稽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并向稽查对象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取样监测以及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个案稽查表。必要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记录或环境监察稽查询问记录,由当事人核对后双方签字。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向市局报告过程、提出问题和建议。由环境监察机构处理的,向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达环境监察稽查处理意见书并在7日内送达稽查对象。,一般
3、程序,稽查对象应严格按照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情况。(15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意见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在接到意见书7日内向发出处理意见的部门申请复核。接到意见书的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相关规定的期限整改,又不申请复核,由发出处理意见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处理权的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意见书内容、期限进行纠正或纠正不力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依职权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制作环境监察稽查结案报告,并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责任处理,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4、下列情况的:(一)未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力,导致或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二)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执法等滥用职权行为;(四)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五)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的;(六)不按照环境稽查处理意见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七)隐瞒案情,导致错误定案的;(八)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应征不征、少征、漏征排污费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责任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立即纠正
5、或限期改进;(三)责令履行法律职责;(四)暂扣或收回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五)依法追究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六)建议调离执法岗位。(七)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按照国家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的规定执行。,重点围绕两项内容,2011年稽查试点工作 重点围绕两项内容:(一)列入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现场监察资料(6家)(二)2010年度立案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逐案稽查),稽查实施前,应向稽查对象发出环境监察稽查通知,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及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事先通知有碍稽查工作的除外。,个案稽查表,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2010年度),个案稽查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制作笔录的案件),个案稽查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不需要制作笔录的案件),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