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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电子认证相关案例解析,案例四 银行电子书证的证据效力,案例四 银行电子书证的证据效力,案例解析过程,结束语,证据出示,案情概要,案例四 银行电子书证的证据效力,案情概要,原告段伍是某邮政储蓄所的客户,并持有邮政储蓄卡(绿卡)。四川邮政局与建行四川省分行开展了通存通兑业务。2002年4月1日,段伍持邮政卡在建行泸州市某支行储蓄所存款1000元。2002年6月20日省建行通过查帐后,通知省邮政储蓄中心绿卡机房冻结段伍的1000元存款,并要求进行调帐处理。省邮政中心绿卡机房于2002年6月24日通知被告某邮政局调减段伍的1000元存款帐。由于被告不知道调减帐的原因,因此,仅作冻结1000元存
2、款的处理,未调减段某的1000元存款帐。2002年7月6日,段伍到被告的储蓄所取款时,被告知2002年4月14日存款1000元为无效存款,已被冻结,段伍遂诉至法院。,案例四 银行电子书证的证据效力,原告提供的证据,段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存折,该存折记录的内容是2002年4月14日段伍用绿卡存款1000元。原告段伍认为存折和存折记录的内容是真实的,它是金融机构向原告出据的存款电子书证。对于储户来说,存折是储户存款的唯一凭证,是本案最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案例四 银行电子书证的证据效力,被告某邮政局出示的证据,1、建行某支行储蓄所于2002年4月14日前台电子流水帐。,2、建行四川省分行通存通兑业务
3、查询复查书传真件证明,建行某支行储蓄所前台交易流水号54号、56号交易无效,其交易时间是2002年4月14日9时零43秒和9时1分43秒。,3、被告某邮政储蓄所活期储蓄通存通取交易明细列表,证明原告于2002年4月14日8时58分58秒由建行四川省分行交易存款1000元。证明2号证据与3号证据记录的交易是同一次存款交易行为在两个不同的局域网主机上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电子记录。,5、建行某支行储蓄所2002年4月14日前台流水帐查出原告用龙卡支取200元,交易流水号为53号,其后又用该龙卡存入1000元,交易流水帐号为59号。证明准备存入绿卡中的1000元款的去向。,4、经办原告存款业务的营业员证
4、实,原告于2002年4月14日持建行的龙卡在柜台上支取200元,加上自身的800元现金,共计1000元,要求存入绿卡中。营业员先后存款操作二次均无效,后原告将这1000元存入龙卡中。,案例四 银行电子书证的证据效力,案例四 银行电子书证的证据效力,1、本次存款交易出现开户行与交易行相反的电子交易记录,是一次电子交易信息在跨行传输过程中常发生的“上传成功,下传失败”的电子网络传输差错。其存折记录的存款1000元,并不能反映交易的真实情况。而前台流水帐才是前台交易情况的真实记录,其证据证明效力高于开户行电子记录。2、银行电子交易“前台流水帐”具有客观真实性,适时性和不可更改性。它如实地反映了前台交
5、易的最终结果。并且它的程序是经过最严格审查的,是按这一程序自动编制的,不可更改的适时电子交易证据,是不可能被伪造的。3、在人们要求银行给予最大方便的同时,又要求完全不出一点差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被告持上列证据认为:,案例四 银行电子书证的证据效力,审判结果,对于该案,虽然银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但最终处理是法官按照传统的证据观点,及存折是第一效力的证据,而银行提供的前台流水帐等证据是银行内部的电子资料,证据效力低于存折的证据效力。因此,不能否定存折中记录的存款1000元的事实,判令金融机构败诉。这个案件讼争标的仅1000元。金融机构败诉后,没有提起上诉,但这类案件的处理,对金融资产的安
6、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案例四 银行电子书证的证据效力,一、判断电子书证的真实性问题,从本案延伸出的两个新课题,本案是两个银行局域网对同一次电子存款交易信息的不同记录,形成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电子书证。对于存折和银行前台流水帐来说,都是电子网络记录下来的电子交易信息。那么,哪个书证能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呢?,案例四 银行电子书证的证据效力,二、银行电子书证的证明效力问题,一次真实的存取款交易行为,是由交易行后台决定的,不是由开户行决定的。交易行后台电子书证才是真实地记录了真实世界的交易事实。而开户局电子书证仅证明在虚拟电子网络交易市场中,发生过这次交易传递信息。不能证明该交易信息在真实世界中是否已被转
7、换为现实的交易行为。因此,对银行各局域网记录的电子书证的效力,应以交易行电子书证记录的内容为准。其电子书证才具有最终证据证明效力。,案例四 银行电子书证的证据效力,结束语,上述是我们从银行电子书证的真实性和证据的证明效力角度去研究的。但现实的民商事审判法官对它们的认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都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款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出的不同判决。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证明效力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在加上电子证据是虚拟交易信息的记录,其交易信息的实现是通过人即营业员来转换的。因此,电子证据有其自身的特征,不同于传统的证据。我们有必要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性,建立起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服务于审判实践,避免司法不统一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