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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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大力推进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的落地实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根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新人社规(2022)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管理规定。第二条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

2、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可按需求选择保证保险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条依法依规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商业信誉,在自治区范围内设有保险服务分支机构;(二)近3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三)具有良好的业务承保能力,上一年度及近2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四)在各地、州、市设有分支机构,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州、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各分支机构不得跨区域(地、州、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3、(五)使用的保险产品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复/备案,保险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要求;依规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能够按照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单(样本)(附件1)出具保单,不添加任何附加不赔付条款;(六)能够按照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标准接口文档相关要求,对自身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并完成对接;能够提供电子保单,确保所出具电子保单的合法性、真实性、防伪性和不可篡改性,支持电子签章且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客户服务,做好全方位保后巡查,积极响应理赔案件。第四条同时具备第三条所述条件,且有意向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

4、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由其自治区级分公司(支公司)统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一)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承保机构备案表(附件2);(二)自治区级分公司(支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资料及其保险条款;(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上一年度末及近两季度综合偿付能力认定报告和风险综合评级材料;(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承保机构地、州、市级分支信息表(附件3);第五条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

5、保证保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切实落实工资保证金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不得使用未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备案登记的保险机构;不得指定特定保险公司经办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不得无故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不得强制要求工资保证金存储形式和各形式之间的比例。(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各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备案资料,对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取消其经办资格,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按

6、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拟定费率,严禁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通过特别约定等方式变更保险责任或添加任何附加不赔付条款。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汇总本机构在自治区范围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台账、担保费率、业务开展等情况,以及上季度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告知书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三)坚持信息化监管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监控预警平台,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信息化监管水平。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控预警平台标准接口文档相关要求,对自身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并完成对接,全力支持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信息化监管工作,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进行全面线上办理

7、,并积极配合平台登记备案历史保单信息。第六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开立与撤销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监控预警平台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比例确认表,由属地人社部门线上确认缴纳比例;(二)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使用保证保险方式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在监控预警平台内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办理工作;(三)保险机构接到投保企业提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

8、险投保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办理结果传输至监控预警平台;(四)保险机构应当使用全区统一的保单格式(附件1),保单性质应当符合不可撤销见索即付要求,保险期限为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后,且不得少于1年;(五)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施工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保单到期前1个月内重新办理保单接续手续,以此类推直至工程项目完工、经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因特殊情况向承保机构提出退保申请时,必须提供由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退保申请书(附件4),方可办理退保手续;(七

9、)保险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保后巡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项目日常巡查、宣传、培训及农民工满意度调查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第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使用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清偿的,由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承保机构下达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承保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

10、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若保险额度不足以支付需划拨的农民工工资,超出保额部分由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支付通知书下达5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予以支付。(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起保日期至保单止期后二年。(三)保单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单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单,或以现金存储方式补足保证金差额。(四)保单使用后,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60日内将代偿金额支付给承保机构,逾期未支付的,承保机构按协议约定依法追偿。第八条近二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农民工工

11、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一)该企业前续项目未按规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或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二)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尚未解决的;(三)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续保的;(四)存在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未及时提供与原保单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单或以现金存储方式补足保证金差额的;(五)上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为C的;(六)被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七)因拖欠工资问题发生过群体性事件、极端性事件或舆情热点事件的;(八)存在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违

12、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九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第十条保险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少于1个月,在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新业务;情节严重的,禁止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同时通报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并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银保监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1.不符合资质要求或未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登记,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2 .未依法依规开展农民工工资

13、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3 .未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进行全面线上办理,通过其他渠道办理业务的;4 .累计2次接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工作提醒,仍拒不整改的;5 .恶意压低保险费率,扰乱市场秩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6 .接到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支付通知书后,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或未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先行垫付,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7 .其他因承保机构导致发生重大不良影响事件,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单(样本)2

14、 .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经办保险机构备案表3 .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承保机构地、州、市级分支信息表4 .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退保申请书(样本)5 .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管理局2023年月日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单(样本)投保人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项目工程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项目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工程项目地址被保险人投保人依法招用的农民工反担保情况(如有)反担保协议编号反担保金领人民币(大写)反担保方式、种类及双董范围反担保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保险费

15、人民币(大写)免赔率/免赔额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交费形式现金口转账口其他交费日期年月日争议处理诉讼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特别约定1、在保单期限内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起保日期至保单止期后二年。2、本保单的共同被保险人:(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3、在保单期限内发生承保范围内事故,需要保险人先行垫付的,在收到(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被保险人)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和应支付的农民工花名册及工资明细表后,依照保单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重要声明收到本保单后,请

16、立即核对所有保险条款,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异议。签单地点签单日期核保:制单: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承保机构备案表申请保险机构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省级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保单性质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应当符合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保单保单要求按照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管理规定附件1: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单(样本)保单用印(盖章):备案保险机构盖章: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注:备案机构应确保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

17、保险承保机构地、州、市级分支信息表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序号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负责人电话经办人电话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退保申请书(样本)投保人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项目工程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项目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工程项目地址被保险人投保人依法招用的农民工保单编号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交费形式现金口转账其他交费日期年月日退保原因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及邮编法

18、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工程项目名称承保机构名称承保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卡号支付原因上述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后,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决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人数支付金额小写:大写:行政执法文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请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从将上述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注:如同时有多个支付对象,请附工资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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