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章-支付结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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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二 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概述,一.支付结算: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货币、银行及信用;“融”:与货币流通有关的经济活动。支付结算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国家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的重要手段。,支付结算活动的范围:货币发行或回笼;吸收存款或贷款;现金流通与支付结算;票据贴现或融资租赁;金银、外汇、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二.支付结算法:,是调整支付结算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支付结算活动 和支付结算监管关系,各种银行之间的关系 和银行与存款户之间的关系,从体系上包括: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支付结算法的重点内容,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银行帐户管理的法律规定支付结

2、算的法律规定(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三.我国的支付结算构成体系:,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工商行、农行、建行、招行、浦发行、深发行、交行、中行,政策银行,国发行、农发行、进出口银行,非银行支付结算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支付结算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以中央银为核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相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支付结算机构并存,分工协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银行非银行支付结算机构,个人 和单位,发行 国 债兑付 国 债吸纳 存 款,开 设帐户交 纳存款准 备金,发行货币;经理国库;,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支付结算监督,开设帐户、存款、,取款

3、、结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帐户管理、办理票据贴现、内外结算、监督现金管理,第一节 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一.现金管理的五条基本原则:,1.开户单位必须按规定收支、使用现金和接受开户银行监督;,2.鼓励采取转帐方式结算,减少现金使用;,3.转帐结算应当通过银行;,4.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级机构负责对开户银行进行监督和稽核;,5.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主管机关),开户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结算机构),开户单位和个人,监督 稽核,监督 管理,执行现金管理情况,收支、使用现金情况,既是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又是开户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

4、依法收支、使用现金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基本规定?,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规定:,p.148149,1.单位可以使用现金范围的一般规定:,八个方面可以使用现金,单位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但受结算起点(1000元)的限制。,第八方面“其他支出”包括: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2.单位可以使用现金范围的 特殊规定:,p.149,1.“现金”和“转帐结算凭证

5、”:两者具有相同的支付能力;不得拒收转帐结算凭证、不得因收现金而给优惠。,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实现“限额”、“核定”管理。限额标准:35天零星开支(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15天);由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申请后由开户银行核定。,3.现金交存银行:做到: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二)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5.“提取大额现金”实行登记备案:包括视同大额现金支付的规定(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6.对“坐支”行为的严格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坐支”;特殊情况下: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批、核定,事后报告。,4.现金帐目:做到:遂笔遂日记帐,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6、(七个不准、一个禁止),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开户银行依法作出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可并处警告或罚款;3.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现金支付或贷款。,开户单位不服处罚,10日内有权向开户银行同级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30日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本“办法”的制定者、实施日期、制定原因及适用范围:p.161,存款人: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在中国境内经中央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银 行 结 算 账 户 p.162,是指存款

7、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自然人姓名开立(实名制),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的账户。,以单位名称开立,包括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 账户,储蓄账户,两者是否相同?,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账户(非单纯存、取款),交纳水电费,办理各种票据的结算(付出或收进资金),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的基本原则 p.161,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4.信息保密原则,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填制开户申请书,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8、,办理开户手续,向人民银行备案,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开户银行审查通过,(银行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归档),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发生,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和不得申请撤销的规定 p.162163,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涵义及用途:(二)哪些个人可以申请?,p.166,(四)申请时应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申请途径,申请开立,申请确立,五.单 位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p.163,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

9、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账户分类,用 途,申 请开 立 人,应出具的证明文件,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向银行借款;其他结算现金只存不取,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现金支取有限制,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定期限内的临时需要。注册资金在验资期内只收不付。其他可以收付现金。,设立临时机构人;异地临时经营者;申请注册验资者。,存款人(单位),存款人(单位),存款人(单位),p.163,p.164,p.165,p.166,六.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新办法突破了原办法关于单位银行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实行属地管理”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条件,可以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具体规定(四种情况),1.异地经营(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异地借款和有其他结算:,3.异地回笼资金、异地支付营销开支:,4.异地短期的临时经营:,可以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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