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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学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哲勇 樊晓东,电学领域案件特点案例1诉前禁令案例2专利侵权判断步骤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 等同原则适用 司法鉴定案例3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案例4现有技术抗辩原则适用案例5先用权抗辩 善意第三人免责,广义上的电学领域指与电相关的所有领域,如电学、物理、通信、光电等领域。狭义上的电学领域指与基本电气元件、半导体技术、电力技术、基本电子电路、计算机技术等相关的领域。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电学领域涉及的面很广,如机械,电子线路,物理的、光电的,从低频到高频,从低压到高压,通信(信息传送),计算机(信息处理及控制)等等。,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特点(1),1.案情复杂,
2、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已步入信息化时代,新技术不断涌现,电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很好的反映出这种趋势,很多案件或是技术新颖、或是多学科交叉、或是代表某类技术的发展方向,总之表现为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例如:温州正泰集团诉施耐德电气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诉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特点(2),2.当事人维权意识强,诉讼标的大在涉及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中,当事人一般是企业法人,甚至是跨国企业,很少有自然人参与。当事人通常会聘请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参与诉讼,熟悉法律法规,讲究诉讼策略和技巧,常常是司法程序(
3、侵权诉讼)和行政程序(无效程序和行政诉讼)交织进行,甚至来回进行多轮诉讼。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证据众多、诉讼标的较大,如被称为中国专利侵权第一案的温州正泰集团诉施耐德电气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的诉讼标的高达3.3亿,深圳创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诉美国康柏电脑公司专利权纠纷案的诉讼标的为3000多万。,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特点(3),3.与其它领域交叉在电学领域中,很多案件都与其他领域有一定的交叉,特别是与化学领域、医药领域交叉,导致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元器件、二次电池、磁性材料、电阻器、电容器以及半导体领域的专利,使用化合物或组合物限定的技术特征比较多。例如:一种传感器,它可能会涉及到机械结构,光学结构
4、,材料(包括传感用材料,介质材料,绝缘材料等)及电子线路等。如果该传感器的发明点在结构上,那么它的技术特征与机械类产品的类似;如果该传感器的发明点在材料上,那么它的技术特征与物质发明的产品类似;如果该传感器的发明点在线路上,那么它的技术特征与线路类产品类似。,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特点(4),4.方法特征(means)或功能性特征(function)限定产品权利要求举例:1.一种产品,包括部件1,部件2,其特征在于部件1是采用方法制造的。1.一种隐形耳机探测器,其特征在于,包括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音频电磁波还原电路和声波输出部件,其中所述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用于探测音频电磁波,并输出电信号;所述音频
5、电磁波还原电路用于将上述的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输入的电信号还原放大成声波电信号;所述声波输出部件用于将音频电磁波还原电路输出的声波电信号转换为声波并输出。,5.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一组方法权利要求和与该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虚装置)。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特点(5),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
6、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电学领域案件特点案例1诉前禁令案例2专利侵权判断步骤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 等同原则适用 司法鉴定案例3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案例4现有技术抗辩原则适用案例5先用权抗辩 善意第三人免责,案例1炬力公司诉矽玛特公司等申请诉前禁令案,案情简介申请人: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侵犯其专利权申请人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其是美国Nasdaq(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是业内有名的IC(芯片)设计企业,拥有专利号为ZL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
7、日为2001年12月31日,授权日为2005年5月11日。申请人炬力公司发现矽玛特公司向中国境内销售侵犯申请人涉案发明专利权的STMP35xx系列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歌美公司进口、使用前述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并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黄忠达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一种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其特征在于:可处理不同取样频率的输入信号,该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包含:一升频器,将前述输入信号以固定倍率升频,产生过取样信号;,一数字低通滤波器,滤除前述升频器的过取样信号的高频成分,并以一第一速率输出资料;一资料缓冲器,以前述第一速率接收前述
8、数字低通滤波器的输出资料,并以一第二速率输出资料;一调变器,以前述第二速率从前述资料缓冲器读取资料,并进行调变;一数字类比转换器,将前述调变器的输出信号转换成类比信号;以及一类比低通滤波器,将前述类比信号的高频成分滤除,产生输出信号。,案例1炬力公司诉矽玛特公司等申请诉前禁令案,申请人经对上述芯片产品进行技术分析得知,该产品包含了申请人01145044.4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申请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如下:矽玛特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向我国境内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歌美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进口、使用、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黄忠达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
9、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炬力公司在法院采取上述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炬力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例1炬力公司诉矽玛特公司等申请诉前禁令案,本案涉及的问题:1.专利权人如何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的诉前禁令;2.诉前禁令应当满足的条件。引申: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专利法第66条(诉前禁令)专利法第67条(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74条(诉前证据保全)、93-96条(诉前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诉前禁令的要件(之一),1.申请人拥有稳
10、定、有效的专利权。这个标准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是对诉前禁令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二是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权利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是一项稳定的权利。对于专利权而言,还要考虑其是否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与被申请人的谈话中,要重点了解其使用的技术方案的稳定性,如果申请人的权利具有瑕疵,则人民法院不宜做出禁令。,诉前禁令的要件(之二),2.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关于这一个标准的判断,包括四层含义:一是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所指控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这是对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二是申请人有
11、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其所指控的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三是该被控侵权行为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四是经初步判断,该行为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在这个标准的判断中,涉及专利权的侵权判定是比较困难的。由于专利侵权纠纷经常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同时被申请人还可能提出公知技术抗辩及不侵权抗辩,因此,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初步做出是否侵权的判断,在实际操作中是十分困难的。,诉前禁令的要件(之三),3.专利权人的利益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关于“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判断问题,是诉前禁令判断中最难以操作和量化的。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驳回了多起诉前禁令申请
12、。对于什么样的损害是“难以弥补的”,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和可依据的标准。可以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时间紧迫,涉及权利人声誉的侵权行为,如展会上的侵权;(2)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将严重抢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影响权利人的重大利益的;(3)侵权行为如不制止,将严重扩大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损害后果。,诉前禁令的要件(之四),4.申请人应提供担保在确定申请人应提供的担保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生产规模、销售情况、销售收入、利润情况、诉前禁令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诉前禁令可能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上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应考虑合理的仓储、保管费用及人员工资
13、等合理费用支出。法院可以组织听证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应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协商不成的,法院也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予以确定。,电学领域案件特点案例1诉前禁令案例2专利侵权判断步骤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 等同原则适用 司法鉴定案例3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案例4现有技术抗辩原则适用案例5先用权抗辩 善意第三人免责,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案情简介:2003年4月24日,李维森、王铁军、王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4月28日授予李维森、王铁军、王悦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2504926
14、。2005年6月24日,该项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普源精电公司。,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6年12月5日,原告普源精电公司从力高新达公司购买了被告安泰信公司制造、销售的ADS7062SA、ADS7022S数字示波器各2台。海淀区公证处对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普源精电公司向北京二中院起诉,认为被告安泰信公司和力高新达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ADS7062SA、ADS7022S数字示波器的行为侵犯了普源精电公司的专利权。被告安泰信公司答辩称:ADS7062SA、ADS7022S数字示波器是安泰信公司自行研制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有本质区别,没有落入原告
15、专利的保护范围。安泰信公司制造、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原告产品,被告产品,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权利要求的内容为:1.一种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包括顺序串连连接的视频极性选择器、增益放大器和行场信号分离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峰值检波器,基准电平发生器和电平比较器,其中:峰值检波器,从所获取的视频信号中检测出视频峰值信号,它的输入端连接增益放大器的输出端,以获取增益放大器输出的视频信号,其输出端连接电平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将所述峰值信号送给电平比较器;基准电平发生器,提供与所述峰值信号进行比较的标准电平信号,其输出端连接所述电平比较器的第
16、二输入端;电平比较器,其输出端连接所述增益放大器的反馈输入端,用于比较所述峰值信号和标准电平信号,将比较得到的信号差值输出到所述增益放大器。,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误差信号放大器,连接在电平比较器的输出端和增益放大器的输入端之间,用于放大电平比较器输出的差值信号。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滤波器,该滤波器连接在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滤出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输出信号中的噪声信号。,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
17、纠纷案,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A.用于ADS7000系列数字存储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B.包括顺序串联连接的增益放大器、视频极性选择器、行场信号分离器;C.还包括峰值检波器,从获取的视频信号中检测出视频峰值信号,输入端连接缓冲驱动器3的输出端,输出端连接信号放大器的输入端;D.还包括高通和缓冲驱动器3,高通用来滤除缓冲驱动器2输出信号中的低频分量和直流分量,去除增益放大器和缓冲驱动器2直流漏电流引起的电平飘移对峰值检波器输入信号的影响,其输出端连接缓冲驱动器3;缓冲驱动器3用于隔离前后级信号之间的影响,其输出端连接峰值检波器;E.还包括信号放大器,该信号放大器连接在峰值检波器的输出端和滤波器的
18、输入端之间,用于放大视频峰值信号;F.还包括滤波器,该滤波器连接在所述信号放大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滤除信号放大器输出的信号中的高频噪声。,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A鉴定机构对本案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鉴定。A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该报告书以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前提下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被控侵权物的a特征与涉案专利的A特征均为在数字示波器中使用的视频触发装置,二者相同。2、被控侵权物的b特征与涉案专利的B特征均为视频触发信号幅值控制前向通道中三个功能模块的顺序连接关系,二者功能基本相同,采用
19、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3、被控侵权物的c特征与涉案专利的C特征均为视频触发信号幅值控制反馈通道中峰值检波器及与其他功能块的连接关系,二者功能基本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4、被控侵权物的d特征与涉案专利的D特征均可以视为视频触发电路反馈通道中的一个整体模块,但是二者在实现的功能和采用的技术手段上有本质区别。,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物的a、b、c特征与涉案专利的A、B、C特征相同或等同,但是,被控侵权物的d特征与涉案专利的D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故不能认定涉案被控侵权物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普源精电公司指控二被告制造、销售涉案ADS7062SA、ADS7022S两种型号数字示波器的行为
20、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并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原告普源精电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高院提出了上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权于2007年9月26日做出第105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8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就第105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第105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生效。北京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在二审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鉴于在二审
21、期间本专利权利要求1、2项已无效,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生了变化,属于二审期间出现的新的重大事实,普源精电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效为前提提起的诉讼已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普源精电公司可以根据重新确定的有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另行起诉。,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8年8月16日普源精电公司以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3为基础再次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侵权诉讼。2008年11月19日,普源精电公司委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视频触发装置进行了通电测试。公证人员对测试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测试结果显示:该视频触发装置存在电平比较功能。2008年11月25日,普源精电公司委托B司法鉴
22、定中心对被控侵权物与本专利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2008年12月14日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3)与被控侵权物相比,有三个特征相同,有三个特征等同,因此被控侵权物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权1的电平比较器是一个功能性特征,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保护应当遵循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的规则。说明书中包含有对此功能的限定,即“所述电平比较器和误差信号放大器可以是一个比较放大器,由峰值检波器输出的峰值信
23、号和基准电平比较器提供的电平值在比较放大器内进行比较和放大,然后输出至滤波器”。在被控侵权物中,电平运算放大器的功能是将视频峰值信号与标准电平信号进行运算、比较后得到一个信号差值,再将该差值信号放大后输出,从而利用该差值信号控制增益放大器的增益调整。这与权1的电平比较器和误差信号放大器的功能相同。其次,电平运算放大器也是一个单独的模块,它和其他功能模块的连接关系与本专利的电平比较器和误差信号放大器的连接关系相同。综上,被控侵权物中的电平运算放大器与本专利中的电平比较器、误差信号放大器相比较,二者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本案涉及的问题:1
24、.专利侵权判定步骤2.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3.等同原则的适用4.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步骤,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对应的比较,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A,B,B1,B,A,A,B2,B,A,B,C,C,C,
25、图1 理想状况,图2 审批过于严格的情形,图3 审批过于宽松的情形,图4 合理可行的情形,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新专利法5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以独立权利要求1为准。独立权利要求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通俗说,保护范围最大)从属权利要求的防御功能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法释200919号第1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6、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2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权利要求解释的三种理论:周边限定说中心限定说折衷说(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议定书),周边限定说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定了周边,不能超出字面含义的范围。排除了等同原则的可能
27、性。英国的某一历史阶段上采用过这种理论,现不用。评价有利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确定性,但是不利于为专利权人提供灵活而有效的保护。,中心限定说权利要求只是确定了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仅具有指导作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围绕这个核心,扩展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而理解的专利权人所期望的保护范围。本质:保护发明的技术构思。评价这一学说对专利权人来说是十分优厚的,但是,对社会公众来说,又失去了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使他们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这个学说除在德国某一历史阶段上流行过一段时间外,现在也没有人再坚持这样的学说了。,折衷说以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议定书的表述最为典型:第69条不应
28、当被解释为一份欧洲专利所提供的保护仅由权利要求的严格字面含义所限定,而说明书及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处;也不能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确定了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仅具有指导作用,保护范围可以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及附图的理解出发,扩展到专利权人所期望达到的保护范围。而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折衷说为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的作用,法释200919号第3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
29、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法释200919号第4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
30、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专利授权审查阶段(含复审、无效)、侵权诉讼阶段对“功能性限定”这一问题的解释立场:(1)在授权审查阶段,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严格按照“所有的实施方式”进行理解并严格审查,防止扩大其保护范围;当然复审、无效(含无效的行政诉讼)均应当严格执行该解释的规定;如果在说明中仅仅列举一、两种实施方式,肯定不能包含所有实施方式的内容,在授权阶段应当坚决驳回,在无效阶段酌情而定;(2)在侵权诉讼阶段,对于实用新型专利
31、,按照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可以依据“折中原则”审理“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防止权利人的保护范围无限扩大,进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即按照“具体加等同”的方式解释,但是对于发明专利则不能简单的按照“具体加等同”的方式解释。讨论:电学领域的特殊情况;发明和实用新型区别对待,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等同原则的适用,1.适用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2.等同原则的判断标准3.特征等同准则4.普通技术人员5.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的问题,技术鉴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
32、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技术鉴定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起重要作用。由于专家在做鉴定的过程中采用科学技术手段,以帮助法官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因此鉴定结论又被称为“科学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将科学证据所运用的科学知识称为法庭科学。我国证据法理论,一般将其中对专利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等待证事实进行的鉴定称之为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一方面,专利保护
33、范围的确定有赖于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准确理解,其中涉及的技术术语,机械结构、电路设计,化学方程式等专业知识不可能为一般法官所精通;另一方面,对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分析也同样需要专业知识,某些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可能在法院完成。法院对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纠纷案件,在作出裁决之前引入可以鉴定程序,以解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这种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专利鉴定工作遵循以下一般程序进行。1.法院委托专利鉴定中心,并将被控侵权物实物等证据移交给专利鉴定中心。专利鉴定中心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选
34、定同一家专利鉴定中心的前提下,依职权指定某一家专利鉴定中心进行案件的专利鉴定工作。法院在办理委托专利鉴定中心的手续时,应将案件中涉及技术鉴定的证据,如被控侵权物实物、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等材料移交给专利鉴定中心。2.专利鉴定中心应尽快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技术专家,并向上述技术专家介绍相关案情。上述专家名单在选出之后,应当对诉讼双方当事人保密。3.专利鉴定中心尽快召开技术鉴定会进行鉴定,并撰写出鉴定报告书提交给委托单位即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专利鉴定中心的职责是受理专利鉴定申请后,运用科技知识和手段,依法解决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专利鉴定工作,须运用科学技术原理,依靠技术设备,依靠鉴定人的专门技
35、能和经验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是具有科学性的活动。专利鉴定同时是具有法律性的活动,司法鉴定的各项活动的开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遵循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将请求鉴定的技术内容与所涉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判断两者的技术特征及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等同或不同。最终专利鉴定中心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给委托方。,技术鉴定,电学领域案件特点案例1诉前禁令案例2侵权判断步骤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 等同原则适用 司法鉴定案例3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案例4现有技术抗辩原则适用案例5先用权抗辩 善意第三人免责,深圳创格公司,美国康柏公司,VS.,被告辩称:康柏公司生产制造的ARMA
36、DA1550T型笔记本电脑无论在字面上还是等同原则下都不构成对ZL9020453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称:原告是9020453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康柏公司制造的ARMADA1550T等型号的笔记本电脑,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康柏公司制造的上述型号笔记本电脑在中国大量销售,康柏公司北京办事处提供售后服务。,基本案情:马希光于1990年4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具有可替换电池及扩充卡座槽的电脑”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号为90204534,该专利申请于1991年4月24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马希光。1998年2月13日创格公司
37、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ARMADA1550T的康柏牌原装笔记本电脑,购买登记卡上盖有康柏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印章。该产品机身左侧具有一双重托架和一PC卡座槽,前者可用于安装软盘驱动器或另一个电池组,后者可用于安装大小与信用卡相似的32位或16位的PC卡选件;机身右侧有一电池架,用于安装可充电的电池组。,案例3深圳创格公司诉美国康柏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在无效程序中,原被告就权利要求1中两处用语“可替换”和“另”的理解发生争议,复审委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认定权1中的“可替换”应理解为“可互换”;“另”应理解为“另外”。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38、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对专利权人在确权程序中所作的限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陈述,应当给予应有的考虑,禁止其反悔。鉴于复审委在第2133号无效决定中已明确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可替换”应理解为“可互换”,“另”应理解为“另外”;又鉴于专利权人在2000年2月29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的意见陈述中主张,由于具有了两个结构相同、大小一样并且可以互换的座槽使得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并且复审委支持了其上述主张,专利权人对此主张不得反悔。,案例3深圳创格公司诉美国康柏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由于被控侵权物康柏笔记本电脑ARMADA1550T左侧座槽可安装软盘驱动器及
39、另一电池组,而权利要求1中的座槽可装入电池组和扩充卡组,原告认为,软盘驱动器应属于扩充卡范畴,被控侵权物中的座槽与权利要求1中的座槽是具有相同性质的座槽。但在电子计算机技术领域中一般认为,扩充是指一种用来增加计算机兼容性的方法,通过附加的硬件来执行不属于基本系统的任务;扩充卡是一种插在计算机总线上用来增加附加功能或资源的电路板,笔记本电脑中的扩充卡是信用卡大小的PC卡;磁盘驱动器是计算机基本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用来读写磁盘的电子机械设备,故本院认为磁盘驱动器不属于扩充卡,被控侵权物中的座槽与权利要求1中的座槽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性质,创格公司、马希光的主张不能成立。,案例3深圳创格公司诉美国康柏
40、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本案涉及的问题: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引申: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的关系,案例3深圳创格公司诉美国康柏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消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权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形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人民法院不应将禁止反悔的技术内容认定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但
41、对于在专利授权和/或维持程序中修改过的技术特征,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之后,权利人仍然有权主张对保留的该技术特征适用等同原则。,电学领域案件特点案例1诉前禁令案例2侵权判断步骤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 等同原则适用 司法鉴定案例3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案例4现有技术抗辩原则适用案例5先用权抗辩 善意第三人免责,案例4凌子龙诉蓝元高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凌子龙于2006年1月4日申请,2006年9月27日获得了专利号为ZL200620025104.9,发明名称为“隐形耳机探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蓝元高科公司销售和许诺销售了与原告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作弊克牌隐形耳机探测器
42、(简称“作弊克”),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这从被告的考场安全(防作弊)设备介绍(简称设备介绍)及产品实物中均可得到印证。,案例4凌子龙诉蓝元高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原告产品,被告产品,案例4凌子龙诉蓝元高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6年11月23日,蓝元高科公司针对本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专利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007年8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330号决定,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蓝元高科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
43、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12月20日北京一中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第10330号决定。蓝元高科公司不服上诉。2008年6月19日,北京高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262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案例4凌子龙诉蓝元高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6年10月28日,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冯云、陆刚毅律师陪同凌子龙、王旭日以湖北鹿鸣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到蓝元高科公司以860元购买了一套“作弊克”。蓝元高科公司向其演示了“作弊克”的使用功能,并提供了一套设备介绍。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针对上述购买过程出具了见证书,并将购买到的产品和设备介绍进行了封存。2006年11月2日,蓝元高科公司向湖北鹿鸣考试服务
44、有限公司开具商品名称为“作弊克”,金额为860元的正式发票一张。,案例4凌子龙诉蓝元高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5年9月11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黑招考办中招字200513号关于做好二五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报名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中载明,考试时间为2005年12月24日。2006年1月4日,黑龙江晨报D42版刊登了“考场黑匣子在黑大研制成功”一文。其中记载:“近日,在进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黑龙江大学考场中,巡考教师手中的黑匣子吸引了众人的目光。这是由黑龙江大学科研团队自发研制成功的隐形耳机作弊探测仪(学名作弊克)。”,案例4凌子龙诉蓝元高科公司侵犯专
45、利权纠纷案,2006年1月12日,生活报第2版刊登了“我省启用新型监考工具作弊克”一文,这是作弊“隐形耳机”调查后续报道中的一篇。2006年1月16日,新晚报A3版刊登了“作弊克让作弊者露馅,近百人被取消考研资格”一文。,案例4凌子龙诉蓝元高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隐形耳机探测器,其特征在于,包括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音频电磁波还原电路和声波输出部件,其中所述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用于探测音频电磁波,并输出电信号;所述音频电磁波还原电路用于将上述的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输入的电信号还原放大成声波电信号;所述声波输出部件用于将音频电磁波还原电路输出的声波电信号转换为声
46、波并输出。,法院认为:1.权1所要求保护的隐形耳机探测器包括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音频电磁波还原电路和声波输出部件,而这三个部件采用的都是功能性技术特征加部件的限定方式,故能够实现上述相同功能的产品就必然具有上述部件,应认定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作弊克”与涉案专利均属于隐形耳机探测器。由于隐形耳机的发射设备都要发射音频电磁波,故“作弊克”具有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用于探测音频电磁波,并输出电信号。设备介绍的“产品特点”中记载的“直接监听无线耳机通话内容”以及“具有增益功能,使得探测范围更广”内容,说明“作弊克”具有音频电磁波还原电路,用于将上述的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输入的电信号还原放大成声波
47、电信号。根据设备介绍的“产品特点”中“直接监听无线耳机通话内容”以及说明书中关于“作弊克”有耳机,并能监听声音的记载,说明“作弊克”具有声波输出部件,用于将音频电磁波还原电路输出的声波电信号转换为声波并输出。,案例4凌子龙诉蓝元高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作弊克”与本案专利具有相同的功能,故可以毫无疑义地推知二者应具有相同的部件及结构。而且,本案专利的实施例显示其采用的是电学领域广泛应用的结构和电路原理,在蓝元高科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作弊克”采用了不同结构的情况下,应认定二者结构是相同的。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作弊克”完全覆盖了本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其已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案例
48、4凌子龙诉蓝元高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黑龙江大学新研制成功的高科技防作弊工具“作弊克”,已经在黑龙江大学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及黑龙江省2006年硕士研究生考试中进行了使用,并发现了一批作弊者。“作弊克”是无线隐形耳机探测器,其功能在于探测隐形耳机信号,通过指示器可监测出考场内作弊人的具体位置,在60平方米之内还可以快速监听作弊者耳机内容并进行录音。可见,该产品作为无线隐形耳机探测器,亦具有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音频电磁波还原电路和声波输出部件。在产品名称、研制单位、技术主题、功能均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其与本案“作弊克”是同一产品。根据黑招考办中招字200513号文件的记载,全国大学英语四
49、、六级考试的时间即现有证据显示的“作弊克”最早使用时间是2005年12月24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黑龙江大学制造“作弊克”使用的是已有技术,而并非本案专利技术。而蓝元高科公司销售根据已有技术生产的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其抗辩理由成立。,案例4凌子龙诉蓝元高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本案涉及的问题: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存在的问题,案例4凌子龙诉蓝元高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依据(新专利法第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的定义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
50、知的技术。现有技术抗辩的发展现有技术抗辩,又称公知技术抗辩,或已有技术抗辩,在专利法修改之前,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一直没有成文法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如果被控侵权人的这种抗辩不成立,那么只能通过无效程序,使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才能免除其侵犯专利权的责任。但是专利无效程序以及一审、二审的行政诉讼程序将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即使被控侵权人最后赢得诉讼,也会在时间、资金、市场、商誉方面遭受很大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借鉴了国外经验,通过一些判例和学说解释,使现有技术抗辩逐渐发展成为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一项抗辩原则。,A1:现有技术的集合A1:与现有技术接近的技术的集合A1+A1:允许进行现有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