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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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是2024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之一,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已形成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草案)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独立成章、专题部署,将人才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要求要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事业中来,同时赋予了广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的重大使命。省委省政府以此为契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建

2、设“五大工程”,大力推动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全力集聚人才助力高质量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工作部署,破解我市人才引难易失的瓶颈问题、营造良好的留才氛围,亟需提高做好人才H作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在全市上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二是保证上位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201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研究制定人才开发促进法”之后,全国各省市纷纷探索推动地方人才立法工作。广东先行先试,2018年11月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以下简称发展条例),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发展条例是我省关于人才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但一

3、些重要制度需要根据地方实际予以细化。省委组织部也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推动人才立法,固化好经验好做法。在此形势下,出台市级人才发展条例,是确保上位法有效实施,实现人才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重要手段。三是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迫切需要。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是我市加快建设幸福和谐美丽河源建设、实现绿色崛起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市人才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政策文件呈现碎片化、高层次人才引难易失、人才管理市场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亟需通过人才立法来将零散的人才政策统领起来,通过制度破解人才“引、育、用、留”各环节的难点、堵点,从而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格局、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推动人才工作上新台

4、阶。二、制定条例(草案的过程和总体思路为提高立法质量,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等20个市直有关单位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二是向各县(区1市直有关单位开展立法书面调研;三是开展市内外实地调研,先后到汕尾学习人才立法经验,到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以及各工业园区进行实地调研;四是组织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领域高层次人才代表对条例(草案进行集中研讨。五是书面征求了市领导、各县(区)党委(

5、党工委)书记、重点用人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市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制定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一是问题导向,立足本市人才工作的需求,针对我市人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展开立法。二是总结经验,提炼我市人才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三是推动创新,构建市场化人才机制,释放人才激励因子,营造最具吸引力的人才软环境。四是提供保障,提升各项人才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为人才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三、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有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以“引、育、用、留”的人才政策体

6、系为框架,共7章、66条。各章依次为“总则”“人才培养与开发”“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与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一)第一章“总则”(第1-10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领导小组、部门职责、考核评价、财政保障、群团和社会力量、荣誉与奖励等条款。(二)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第11-27条),包括人才培养与开发基本要求、产业人才开发、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产业创新人才联盟、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卓越工程师培养、新工匠培养、教育人才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农业和乡村振兴人才培养、法治人才培养、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客家文化传承人才培养、专业服务业

7、人才培养、人才培养平台、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条款。(三)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第28-41条),包括人才引进与流动基本要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编制周转制度、人才集聚平台、顶尖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河源籍人才回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柔性引才、人才双向流动、人才向基层流动、退休专家制度、湾区人才交流互通、境外人才交流互通等条款。(四)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第42-50条),包括人才评价与激励基本要求、人才评价标准、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举荐制度、职称制度改革、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技能竞赛、创新成果转化、科研经费管理、单位内部激励等条款。(五)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第51-62条),包括人才服务与保障基本要求、服务保障协同化、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制度、河源英才卡、人才住房保障、金融服务保障、人才管家制度、人才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源服务、人才诉求维权机制、失信惩戒机制等条款。(六)第六章“法律责任”(第63-65条),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骗取资金法律责任等条款。(七)第七章“附则”(第66条),明确条例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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