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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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法名称改变,补充后续新增规定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

2、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修改: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理由: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规定的绿地分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市区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级公园,广场绿地,河道宽度大于10米的滨水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城市防护绿地,对城市景观、生态有较大影响的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需控制区域的绿线,以及其它属市建设局直接管辖范围的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委托市建设局园林处负责;其它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属各区建设部门管辖范围的委托各区建设局负责,市开发区范围的委托市建设局城东分局负责。修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4、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老城区(含南区)3000平方米以上城市公共绿地、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绿化,以及其它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管辖范围的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委托市住建局园林中心负责;其它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属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辖范围的委托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智慧新城、智造新城范围的委托智慧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负责。理由:1.部门名称改变。2.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园林绿化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6)35号)文件要求的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职责。第五条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5、。城市绿线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修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理由:部门名称改变。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修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理由:部门名称改变。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6、会同市建设、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改:城市绿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理由:部门名称改变。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修改: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理由:部门名称改变。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

7、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特殊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它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修改:(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理由: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规定的绿地分类。第十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新建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35%;(二)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用地30%;(三)其它指标按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

8、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区域范围按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指标执行,区域内各项绿化指标自行平衡。修改:智慧新城、智造新城区域范围按国家园林城市的指标执行,区域内各项绿化指标自行平衡。理由:1.开发区名称改变;2.衢州市已于2007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第十二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绿线范围内审批非绿化项目选址或在重要的城市绿线管制区域周边审批建设项目时,需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各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不达标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

9、制绿化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不达标审批时,应按衢州市区城市居住区及其他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建设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设计方案的把关和指导。修改: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绿线范围内审批非绿化项目选址或在重要的城市绿线管制区域周边审批建设项目时,需先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的同时将绿地率指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绿化设计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衢州市区城市居住区及其他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建设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设计方案的指导。

10、理由:1.部门名称改变。2.根据衢州市区城市绿地易地绿化和临时占用实施细则(试行)(衢住房和城乡建设20229号)文件,“所有新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的同时将绿地率指标报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不再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二第十三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关后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绿化规划或降低原设计标准的,需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不达标审批。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

11、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修改: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后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绿化规划或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理由:1.部门名称改变。2.根据衢州市区城市绿地易地绿化和临时占用实施细则(试行)(衢住房和城乡建设20229号)文件,“所有新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的同时将绿地率指标

12、报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不再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第十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衢州市区城市居住区及其他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建设技术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修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衢州市区城市居住区及其他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建设技术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理由:1,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规定的绿地分类。2.最

13、新标准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和已建绿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予以严格控制。第十七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并在

14、同类地区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照衢州市区城市绿化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修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组织论证,减少规划绿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必须按照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理由:1.部门名称改变。2 .根据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要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线,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减少规划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3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于

15、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衢州市区城市绿化管理试行办法已废止。第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修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理由:部门名称改变。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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