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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制定与宗旨1.制定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64年编纂两项海牙公约。在两项海牙公约的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CISG,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CISG生效。中国加入了CISG。,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2.公约的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
2、友好关系。,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主要内容按其规定,公约适用于: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公约采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1)股票、债 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 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
3、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以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三)中国加入时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如下条款提出保留:(1)第1条1款(b)(2)第11条,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概述国际商业惯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主要的国际商业惯例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 2010)1.与2000
4、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所作 重大修改如下:(1)书写上的变化。(2)数量变化。(3)分类变化。(4)主要的变化发生在D组,原来的5个贸易术语删除了4个,新增加2个。(5)贸易术语既适用于国内贸易,也适用于国际贸易。,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2.特点(1)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11个贸易术语被分为两类: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 或多种运输方式的7个贸易术语以及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4个贸易术语。分别 按E、F、C、D分组。(2)每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了使用说明(3)权利和义务的设置。(4)电子单证。(5)明确了某些概念的含义,如“承运人”、“交货”、“链式销售”等。,
5、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3.主要内容(1)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的国际贸易术语有7个,分为E、F、C、D 4组(EXW/FCA/CPT/CIP/DAT/DAP/DDP),其主要内容如下:1)E组。包括一个贸易术语:EXWEx Works(named place),意思是工厂交货(指定地点)。2)F组。包括一个贸易术语: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意思是货交承 运人(指定地点)。3)C组。包括两个贸易术语: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
6、tion),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4)D组。包括三个贸易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港口或运输终端);DAP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目的地交货(指定目 的地);DDPDelivered Duty Paid(n
7、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2)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有4个,分为F、C两组(FAS/FOB/CFR/CIF),其主要内容如下:1)F组。贸易术语有两个: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2)C组。包括两个贸易术语:CFRC
8、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引言中的解释弥补了以往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未涉及“在途货物交货”的疏漏。此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进一步明确了以下问题:第一,进出口手续。第二,检验费用。第三,风险和费用的转移。第四,安全通关问题。第五,Incoterms的变体。,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9、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国民法典,除特别法禁止外均为买卖标的,货物,日本民法,动产、不动产、无形权利交付,英国货物买卖法,劳务和金钱外一切动产(苏格兰除金钱外),美国统一商法典,除金钱、投资证券、和处于诉讼中的货物以外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可以移动的物品,特别制造的货物、尚未出生的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将于不动产分离的货物、其他附着于不动产但已特定化的物品,中国合同法,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皆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F组:主要运费未付 装运合同(卖方地交货)(跟装港或装地)(中途风险买方),E组:内陆交货 进出口手续买方,C组:主
10、要运费已付 装运合同(卖方地交货)(跟卸港或卸地)(中途风险买方),四组,卖方:交货交单、出口手续、装船通知、船舷前风险费用,交货:装港船上 风险:装港船舷 构成:成本+至装港装上船的费用,贸易术语,交货:装港船上 风险:装港船舷 构成:成本+运费+保险费,买方:付款、进口手续、租船订舱、船舷后风险费用(保险),D组:到货合同(买方地交货)(跟卸港或卸地)(中途风险卖方),卖方:交货交单、出口手续、租船订舱、投保、船舷前风险费用,买方:付款、进口手续、船舷后风险费用,主要,FOB,除保险与CIF基本相同,注意装船后通知,漏保需承担责任,交货:装港船上 风险:装港船舷 构成:成本+运费,CIF,
11、CFR,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 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其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国际性,或称“具有涉外因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适用公
12、约的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除了当事人营业地必须分处不同的国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之内。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约国领土内,或双方均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予自动适用。2.在上述情况下,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国的法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要约与承诺(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是: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确定的要约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 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3
13、.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要约发出后可否撤回和撤销的问题(三)承诺的效力 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要由受约人作出才发生。(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三、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一)电子单证(EDI)的概念 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英文缩写,翻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 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 进行交换和处理
14、。优势:(1)提高交易速度。(2)降低成本。(3)减少失误。(4)提高安全性和保密程度。,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EDI标准的国际化 UN/EDIFACT是目前国际EDI应用的主要标准,它兼有欧洲标准和美国标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其广泛的应用性使其在全世界得到推广。UN/EDIFACT由一系列涉及电子数据交换的标准、指南和规则、目录以及标准报 文组成,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指南和规则。2.目录。,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三)增值网络(四)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应用,给传统的贸易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合同法和证据法领域。此外,如单证的转让问题
15、、由计算机网络担保中介服务中出现的网络责任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都是EDI立法中遇到的棘手问题。目前解决上述法律问题的途径有三种:1.国内立法。2.通讯协议。3.国际立法。,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1987年9月22日国际商会执行理事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确立通讯协议的标准化格式。(2)1989年11月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通过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本。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可以约定采用电子单证。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继承了该规定,可以用相等的电子单证代替纸单证。,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19
16、93年国际商会修订的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一次明确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署。(4)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共有11条。就电子提单所涉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共有17条,就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证据力,留存,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收讫的确认,收、发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货物运输和运输单据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示范法成为国际
17、统一立法的奠基石。,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6)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审议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领域的基本问题都作出了规定,为各国制定电子签名法律提供了示范。,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7)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11月23日经由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使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情形增强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见性。处理的问题包括如何确定一方当事人在电子环境中的所在地;电子通信的收发时间和地点;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确立电子通信和纸面文件(包括“原始”纸面文件)以及电子认证方法和手写签名功能上等同所使用的标准。,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四、合
18、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CISG: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再要求合同订立必须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包括以电子通讯方式订立的合同。,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合同的内容约首: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以及有关条款。约尾: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正文的内容: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
19、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品名、规格和牌号。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凭样品、凭文字与图样。,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数量条款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数量的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包装条款包装,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与品质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CISG第35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
20、人另有协议外,除非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价格条款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作价方法:(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2)长期交货合同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3)后定价格,即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4)对分批交货合同,采用部分
21、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对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对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的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装运条款装运,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在FOB、CIF和CFR合同中,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就视作履行了交货义务。提单签发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装货地点即为交货地点。,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6.保险条款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补偿。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
22、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7.支付条款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支付货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8.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是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商品检验的目的:给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及进行索赔提供依据。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
23、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等。检验权与复验权。国际上的做法有三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2)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验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检验标准与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和方法;按生产国标准及方法;按进口国标准及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商检证书: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
24、检疫、检验证,消费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证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结算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9.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
25、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义务(1)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2)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商品的转移与书证的交付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按照CISG:1.交货地点,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1)卖方营业地。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款时,卖方在自己的营业所在地向买方提交货物。(2)特定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者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或者将
26、在某特定地点进行生产制造,则交货地点即是该货物存放或生产的特定地点。(3)货交第一承运人。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视作履行了交货义务。,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2.交货时间卖方应按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货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3.单据的交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两种交货方式:一种是实际交货;另一种方式是象征性交货。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2)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卖方的担保义务1.瑕疵担保瑕疵担保,是指
27、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CISG: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以下要求:(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4)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2.追夺担保与权源担保追夺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CISG:(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有权出售该货物。(
28、2)卖方应担保货物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要求。,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金的义务CISG第53条: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1.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2.付款地点合同中对付款地点未作规定时,买方应在下列地点付款:(1)卖方营业地;(2)在凭移交货物或凭单据付款时,则为提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3.付款时间,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收取货物1.采取一切理应
29、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2.接收货物。,2质量担保,1通常使用(商销)、2特定目的、3样品、4包装(通常,无:足以保全)免除:知道(处理品),37条:可提前交货,到期前过补足,但不能使买方受不合理的开支和不便,2,时间:1约定日 2约定一段时间 3无约定:订约后合理时间,1交付货物,1,地点 有约定,从约定 公约:1交第一承运人、2特定地点、3卖方营业地,1,所有权担保,检验(38条)1,买方最短时间内检 2涉及运,可推到目的地 3改运,可推到新目的地4,无论如何,收货后2年内不将不符通知卖方,丧失声称不符权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第三方不能提出权利或要求,合理时间通知,2,知识产权担保,
30、任何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3权利担保,地域(1转卖地 2买方国家),限制,主观(1已知 2依约行事),内容,依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象征性交付,实际交付),4交付单据,卖方义务,1准备步骤,1支付货款,2接收货,3移交货物或单据地,1有约定,从约定,1采取行动: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2支付的地点,买方的义务,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2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接收不等于接受),2卖方营业地,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一、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一)卖方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
31、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减少价金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1)如果卖方已经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办法;(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宣告
32、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的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卖 方仍不履行合同。如果卖方已经交货,则买方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1)在延迟交货的 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3)在给予卖方作出履行合同或作 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第四节 违反合
33、同的补救方法,(四)损害赔偿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一)实际履行CISG第62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经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保全义务:如果货物仍在卖方手中,卖方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是易于腐烂货物或保全货物要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时,则卖方可以在通知买方后转售货物。,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损害赔偿损失赔偿额应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买方解除合同时
34、卖方负有及时转售义务。,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条件: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丧失解除权的情况: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价金,卖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除非在得知买方履行义务前宣告合同无效;或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方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或在给予买方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一)概念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先期违约的救济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
35、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3)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二)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36、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3.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4.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5.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二、风险的转移风险:货物损失的可能性划分风险的目的:确定风险损失由谁承担。(一)风险分担的原则CISG风险分担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CISG第66条: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CISG第9条: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
37、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经归于合同项下。,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于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物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如卖方通过向
38、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受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国际货物买卖支付关系,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海关法、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外汇管制法,核心,国际结算,第二章之课后复习,1.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2.试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程序。4.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有哪些?6.违约救济方法有哪些?7.试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理论。8.试述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和时间。9.试比较CISG与中国合同法在货物买卖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