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第六讲 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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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物权,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理论,一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 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而精神产品受著作、商标、专利法调整,仅在某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种排他性首先意味着排斥他人干预、侵害而占有或享有特定客体物的能力。其次,物权排他性要求在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种权利;存在多种权利的情形下,必须确定顺位,一

2、个物上权利排他。,(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对世效力。不可侵害性。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存在物权和以该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时,物权优先。在同一物上多项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例外的情形为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对物权相互间的效力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约定。

3、,三 物权的分类,四 物权的变动,(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三)、物权的公示,不动产需登记,不登记不生效动产需交付,交付不完成不发生动产物权的变动效果动产交付的新型方式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定 参见物权法第23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对抗原则,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五 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保护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二)、物权请求权特征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物权请求权主要是基于对有体物的保护而产生,物权请求权的类型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节

4、 所 有 权,一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所有权是自物权2、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3、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4、所有权具有回归力,(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消极权能是指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和妨害的权能。所有人占有 占有 合法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 善意占有 非法占有 恶意占有 使用收益 自然孳息,又称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 法律上的处分,(三)、所有权的行使第一,直接行使。第二,授权他人行使。(四)、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取得 继受取得,所有权

5、的消灭:(1).绝对消灭,是指因所有权的客体毁损灭失而导致所有权消灭。如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抛弃以及其他原因使所有物灭失等法律事实均可使所有权绝对消灭。(2).相对消灭,是指原所有人失去所有权,新的权利主体取得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对于原所有人消灭,而对于新所有人则为取得。,二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和惟一性。(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3)国家所有权内容中的权利一般并不由国家直接行使,而是由其授权的机关行使。(二)、集体所有权(1)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2)从客体上看,集体所有权的财产范围也很广,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的财产外,可

6、以是其他任何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3)从内容上看,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它所有的财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是有关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其内容包括:(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

7、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它是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第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第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权利具有一体性。第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二)、建筑物

8、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 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1.业主享有的权利:业主对其专有的标的物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2.业主应负的义务(1)按专有物的使用目的或约定使用专有部分的义务。(2)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的义务。(4)准许合理进入的义务。(5)损害赔偿义务。,(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

9、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1.共有人的权利(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2)共用部分的收益共享权。(3)共用部分的处分权。(4)共用部分的物上追及权。(5)共用部分单纯的修缮改良权。2.共有人的义务(1)维持现状的义务。(2)依共用部分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的义务。(3)分担共同的费用的义务。,(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管理权管理权,也叫做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物权法就业主的成员权从其内容的角度进行规定,称之为“共同管理”的权利。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成员可以就具体事项作出决议。管理权的特征:1.独立性;

10、2.从属性;3.永续性。管理权的内容:1.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监督权;4.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义务。,四 共 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数人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3、共有具有内部和外部双重权利义务关系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二)、共有的分类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可概括如下:(1)各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

11、部。(3)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又称不分份额的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可概括如下:(1)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共同共有是无份额的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共同共有随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四)、共有财产的分割1、分割原则遵守约定的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2共有财产分割的方法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五 相 邻 关 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12、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特征主要有四点。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 2、相邻关系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4、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方便,(二)、相邻关系的类型物权法仅列举性规定了六种相邻关系,包括用排水、通行、修建与铺设管线、通风、采光、日照以及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有害物质排放以及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等相邻关系。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其他相邻关系,例如,竹木根枝越界、越界建筑、果实越界等相邻关系,对此物权法未加以规定。,(三)

1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3、尊重历史和习惯 4、合理损失赔偿原则,六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制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1.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2.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3.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4.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5.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二)、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

14、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1)须为有主的动产。(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3)须占有丧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4)须无人占有。注意:特种遗失物(1)动物。(2)金钱。(3)有价证券。(4)证书。(5)枪支弹药。拾得遗失物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对遗失物拾得问题作了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1、漂流物,是指漂流在水上的遗失物。物权法对漂流物作出了处理:拾得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2、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物

15、品。物权法对埋藏物作了以下规定。(1)能够确定埋藏人的,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且将发现情况告知埋藏人。(2)物权法作出了特殊规定:能够确定埋藏人的,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的,发现人可依前种情形处理,也可以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3)不能确定埋藏人的,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发现人可以将发现情况告知有关单位或公安机关。(4)不能确定埋藏人的,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形处理,也可以挖取埋藏物,按拾得不知丢失人的遗失物的办法处理。3、隐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品。发现隐藏物适用发现埋藏物

16、的相关规定。,(四)、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的主体是先占人,客体是无主的废弃动产或者某些自然生成的动产,称先占标的物或者先占物。先占是一种事实行为,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先占的构成要件:(1)先占人占有主观上须有所有的意思。(2)先于他人而占有,在事实上管领控制了先占物。(3)先占的标的物须是动产。(4)先占的行为须合法,获取先占标的物应遵循法律规定。,第三节 用 益 物 权,一 用益物权概述,(一)、概念 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他物权。(二)、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

17、占有、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4、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区别用益物权作为定限物权,是一个有限制的物权,权利人并不能像所有权人那样对物进行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权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又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其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所有权的存在没有时间的限制,除非权利人自己放弃或者处分自己的所有权。,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法流转的权利 提前被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有权获得补偿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依照

18、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四 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限定于农村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成员无偿取得,(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内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限制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受让人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限制。现行法律规定,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不按照批

19、准的用途使用土地。长期闲置宅基地。宅基地面积超标。房屋灭失。土地灭失。,五 地 役 权,(一)、特征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的 地役权的主体为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二)、地役权的属性,从属性 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不可分性 在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各部分土地的便利仍然存续 在供役地分割时,地役权仍就分割后的各部分土地的便利仍然存续,(三)、地役权的内容,(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相邻关系是法定关系,地役权关系是约定的关系。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的内容,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的形态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前提下,当事人可自由设定地役权形态。取得相邻权的一方无须向对方支付金钱或其他代价,而地役权人通常要依据合同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相邻权不存在期限限制,地役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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