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专题研究之总则.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学专题研究之总则.ppt(9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民法学专题之总 则,导论 民法与民法学,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章,(一)民法是私法,第一章,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标准:1利益说2主体说3性质说,公、私法区别的意义,1法律体系的认识和构建2救济程序不同3价值宣示,第一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4条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二)民法是权利法,第一章,在我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重刑轻民的传统,民法文化并不发达。中国传统,礼俗文明,刑礼并重
2、,法家之法,近代受苏联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将“专政工具”、“刀把子”作为对法的界定。,判断文明程度的标尺,就看刑法民法的比重。,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 背景下的民法,第一章,二、民法与民法学,狭义:民法解释学。对法条的注释和解释。德国学者:法学学说,连篇累牍,汗牛充栋,只消立法者改变法条一个字,都将成为废纸。,第一章,第一章,英美法系民法是法官的法英美法系:英美法是以判例为主,成为法为辅。成文法不仅法官判例引用,在司法上没有效力。,大陆法系民法是法学家的法,争论:法学是科学吗?神学:法学来源于中世纪的神学,只是解释的文本不同科学:实证
3、的学问还是条理化的知识?,第一章,近代:法学在现代学术和教育体制所确立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三大知识体系下无法找到自己的位置。欧陆:独立的学科英美:职业技能。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学徒制、重实践。在英美国家,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门技艺(craft)而不是作为一种学术来传授的。,第一章,三、民法的意义何在?,1市场经济的基础产权与交易,第一章,2民主法治的基石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并称为三大权利。“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财产权是近代民主的基础。“没有代表不纳税”,最早的代议制民主即源自财产权。最早的宪法文件英国大宪章也与财产权关系紧密。案例:延
4、安夫妻观黄碟案,第一章,3精神文明的基础“篱笆好,邻居好”民法定份止争,醇化道德权利意识平等、自由、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第一章,第一章,专题一 民法概述,一、古代民法民法的最早的源头来自罗马法,但罗马帝国灭亡,文明毁灭欧洲进入黑暗的中世纪。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法学教育,研究罗马法文献,注释,罗马法复兴,近代欧洲“3R”运动。形成大陆法系的一脉相承的体系。,第一节 民法的历史,二、近代民法1。私权神圣2。契约自由3。自己责任,三、现代民法1。所有权的社会化2。契约自由的限制3。自己责任的突破,四、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1。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2。1986年民法通则3。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
5、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争论的问题:民法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对人关系说),还是人与物的关系(对物关系说)?,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好意施惠关系案例: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要求乙赔偿损失。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团
6、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3。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分类:1。依客体分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2。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3。依义务范围分类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4。依权能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权利的发生变更消灭以合同为例:合同成立合同转让合同履行,五、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自然事实2。人的行为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1 自然人必须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2 必须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被民
7、法赋予其主体资格,专题二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1出生出生时间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2死亡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案例:甲、乙为夫妻,丈夫甲有一妹,乙无其他继承人。后两人在同一海难事件中丧生,无法确定实际死亡的先后顺序,推定谁先死对继承财产的影响?,3出生之前:胎儿利益保护(1)胎儿继承应得份(继承法第28条)(2)侵犯胎儿利益的侵权责任4出生之后:死者利益保护请求权归属:近亲属保护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案例:荷花女案、海灯法师案,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判断标准:年龄和精神状态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行为能力3无行为能力,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
8、法律要件A下落不明满2年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C法院判决:公告期间3个月2 法律效果A设立财产代管人B诉讼离婚中应准予离婚(婚姻法32条),(二)宣告死亡1 法律要件A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意外事故经公安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B利害关系人申请C法院判决公告期间1年或3个月(意外事故经公安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2)法律效果:人格消灭,以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日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财产关系问题:死去活来的后果,四、监护制度未成年人:(1)第一顺序:父母(2)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3)第三顺序:成年兄、姐(4)第四顺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经基层组织同意的(5)第五顺序:未成年人父母的
9、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精神病人:(1)第一顺序:配偶;(2)第二顺序:父母;(3)第三顺序:成年子女(4)第四顺序: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5)第五顺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问题:1.父母离异时的责任承担?2.委托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分担?3.学校是否属于委托监护人?,案例:甲6岁,父母离异。由于老师看管疏忽,在幼儿园打伤乙,乙父母以幼儿园、老师和甲父母为被告,责任如何承担?,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八章,专题三 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
10、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二)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三)合法行为,第八章,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就是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第八章,(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其优点是简便、迅速,缺点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其优点是证明力强,可以使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书面形式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
11、殊书面形式。,第八章,1.一般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第八章,2.特殊书面形式,(1)公证形式,公证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2)审批形式,审批形式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的合同提交国家主管部门对该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予以批准的形式。,第八章,(三)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可分为:,第八章,1.推定形式(意思实现),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
12、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第八章,2.沉默形式(特定沉默),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第二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第八章,(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第八章,1.目的意思,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2.效果意思,效果意思是指
13、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第八章,3.表示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二、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有时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如口头(包括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等;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由信函交往而订立合同。,区分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第八章,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其可分
14、为两大类:一、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第八章,(一)真意保留,真意保留又称虚假表示、心中保留或非真意表示,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它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二)虚伪表示,虚伪表示亦称通谋虚伪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第八章,(三)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在虚伪表示中,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一)错误,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第八章,(二)误传,误传是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二、无意
15、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四、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民法通则规定,意思表示不自由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四种情况。,第八章,(一)欺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第八章,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诈欺而陷于错误。,(4)须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八章,(二)胁迫,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胁迫的构成要件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2)胁迫人须有
16、胁迫的故意。(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八章,(三)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第八章,乘人之危的构成条件是:(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第八章
17、,(四)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轻率无经验,致使其作出对其非常不利的的意思表示。,第八章,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第八章,(一)一般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标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第八章,(二)特别成立条件,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18、一)民事行为生效的含义,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第八章,(二)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其联系在于: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其区别主要在于:(1)着眼点不同。(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3)发生的时间不同。(4)效力不同。,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3)行为内容: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一:效力待定条件:主体资格欠缺(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合同法第
19、47、48、51条)效果:效力待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和特定事实发生,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二:无效条件:行为内容违法(合同法第52条)效果: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永久无效,(一)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注意: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取缔性)规定的区分效力性规定:绝对不允许特定类型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禁止毒品交易的规定。管理性规定:授权管理机关可以就特定类型的民事行为对民事主
20、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规定,发生行政责任,但不当然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例如,禁止街头摆摊设点的规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三:可撤销可变更条件:意思表示不自由(合同法第54条)效果: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一)时效制度的概念,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第十章,专题四 诉讼时效,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如占有某物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第十章,二、时效的种
21、类,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第十章,第二节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第十章,(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第十章,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一个
22、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第十章,(3)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第十章,案例:甲买天然钻石戒指二枚,后查明为人造钻石。多次交涉未果,历时1年6个月。甲想以欺诈撤销该合同,能否得到支持?,第十章,二、诉讼时效的效力,效力:抗辩权发生(1)当事人仍可起诉(2)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3)自愿履行仍有
23、效,不得反悔,第十章,三、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选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第十章,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章,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
24、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第十章,(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十章,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第十章,(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
25、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章,(三)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十章,1.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人效力。诉讼时效中断既基于因时效而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而生,也因时效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而生,故其效力应力相对而非绝对。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效力。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的效力。,第十章,(四)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