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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民法概述,1、民法的名称和历史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4、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5、民法的渊源6、民法的基本原则7、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一、民法从法的整体到部门法的演变(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中)民法(日)Burgerlyk Regt(荷)jus civile(古罗马)市民法:指当时罗马帝国全部现行有效的世俗法律。例证:优士丁尼的市民法大全,(二)市民法大全的总法典模式在东方和西方及其他地区流播(三)综合的市民法的部门法化“六法”: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诉法和民诉法。部门法化的原因:国家的兴起和欧洲诸国中央权力的加强,立法活动增
2、多,法令繁多,令人难以学习和适用,于是产生了把法的整体分门别类的需要,即简化寻法活动。,(四)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民法作为部门法,并非从来就有。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最古的民法,就是人类步入国家时代的法的整体,它是大树的根。后来,各种各样的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首先是宪法,后是诉讼法,最后是刑法、行政法等,最近,环境法也正在从民法的侵权行为法中分离出来。,二、民法的历史沿革,(一)罗马法及其影响(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1、罗马法的主要文献 优士丁尼 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优士丁尼法典 2、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3、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Reviv
3、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1、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 特点:(1)三编式;(2)语言简明;2、1896年德国民法典 特点:(1)五编式;(2)语言严谨但晦涩难懂,(三)、20世纪民法典的代表 1、瑞士民法典 特点:1、民商合一 2、观念转变 3、语言简洁生动 2、其他,(四)我国民法的发展 1、清末 1911大清民律草案 2、民国时期 1929
4、-31中华民国民法,仍在台湾地区生效 3、新中国曾三次起草民法典,均未达成。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1)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为主要民事法律(3)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及知识产权法等为民事特别法,民法沿革脉络,十二表法(前五世纪),历代法律、敕令、学说,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六世纪),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新优士丁尼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民法通则,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法典,未来民法典,资料,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
5、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这些法律条文公布于罗马广场。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Jusdinian(483-565),查士丁尼一世非常重视法律文献的 整理和汇编。528年下令编纂法典,组成以法学家 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 典编纂委员会。收集历代罗马皇帝 的诏令和元老院的决议,529年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随后又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著,533年辑成法学汇纂(又译学说汇编)共50卷;以及法学阶梯(又译法理概要、法学
6、总论),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教材;565年又把534年到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所颁布的法令,汇编成新律(又译法令新编)。这4部法典统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对后世西方各国的法律有重大影响。,拿破仑,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认为民法典草案
7、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
8、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对于法典的重心与风格,拿破仑多次强调,立法的重心应当是生活现实,而不是一些琐碎的法律枝节和生涩的法律概念。这导致许多民法典的起草人在选择每一个词句的时候,都会不自觉地扪心自问:这样的表达是否经得起拿破仑这样不懂法律的精明的外行人的批评?由于拿破仑的影响,法国民法典在风格与语言表述方面,既生动明确又浅显易懂。,拿破仑对这部倾注了心血的民法典是极为珍惜且引以为荣的。这首先表现在他禁止对法典进行任何形式的解释。而且,在拿破仑的戎马生涯中,法国民法典也常常紧随于军旗之后,被拿破仑作为“革命的法典”强行施加于被征服地,企图通过法典
9、统一整个欧洲。最终,理想的破灭源于一场著名的失利。但是,即便当拿破仑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之时,提及民法典他依旧不无自豪:“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场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引自网络张海斌 文),第二章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类型;3、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概念(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
10、力成果和其他利益。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平等性和自愿性,财产(广义),有体物(狭义),动产,不动产,等,其他分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著作权,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小发明)外观设计,其他,如:发现权、厂商名称、商业秘密,其他 如:无线电频道、网上虚拟财产等,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 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2、种类:人格权与身份权(人身权)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人身权,人
11、格权,身份权,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亲权配偶权,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思考题,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第三章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什么1、为国内法2、为继受法3、为实体法4、为权利法5、为任意法兼强行法,二、民法不完全
12、是什么1、不完全是私法民法是公私混合法2、不完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并非全部的民法内容都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民法的相当内容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效的法律的整体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立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宪法基本法与根本法私法与公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宪法的私法化(司法化),二、民法与商法1、商法的含义 商法是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商事组织)及对外关系(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但二者又有区别
13、3、民商合一是我国的立法传统,课后作业,请查阅“中国宪法私法化(司法化)第一案”的相关资料,谈谈你的认识。,第五章 民法的渊源,一、法律渊源的含义及两种体制 1、含义:(1)指法律的表现形式;(2)指法官判决的规范依据。2、两种体制:(1)一元制: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渊源的主张(2)多元制:民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二、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 1、宪法 2、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3、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规 4、地方性民事规范:如上海市的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
14、。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有权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巴黎公约等。,(二)习惯法 1、含义: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不同于习惯 2、习惯法作为渊源的条件:(1)经长期反复适用;(2)具有公认的正当性;(3)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三)判例 1、含义: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2、我国的情况(“隐蔽的渊源”)判例制度在我国已逐步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地公布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实际上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四)法理 1、含义:是指法的原理。日本
15、民法称“条理”,奥地利民法称“自然的法原理”,意大利民法称为“法的一般原理”,德国民法典第1条草案称为“由法律精神所得之原则”。瑞士民法典称为“遵循公认的学理”。如“情事变更”。2、我国的情况(“隐蔽的渊源”),案例1,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案:原告王玉伦(女)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1995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
16、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未能分得土地转让费。为此,王玉伦、李尔娴以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必须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合议庭明确而坚决的态度,被告蔬菜村村委会很快分给了二原告土地转让费各5000元。,案例2贾国宇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年月日晚七时许,原告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被告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被告气雾剂公
17、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众乐”牌卡式炉。当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分钟时,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医疗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度烧伤,烧伤面积。”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贾国宇损伤为面部、双手烧伤,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牌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贾国宇目前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人
18、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本案原告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国宇治疗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元、今后治疗费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万元,上述赔偿共计元。就本案,法官在无任何直接法
19、律依据的情形下,创造了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案中原被告于1987年签订技术转让协作合同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后者主要内容是:仪表厂向煤气公司供应国产J2.5煤气表散件70000套。其中1988年供30000套;1989年供40000套,按月平均供货。每套散件单价(含包装费)5730元,总价款为4011000元,后因物价大幅度上涨,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请求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未果,遂于1988年9月起停止向原告供应煤气表散件,至此发生纠纷。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被告提起上诉。受理上诉的湖北省高
20、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作了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的主要内容为:“本案由两个独立的合同组成。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调解协议:一、技术转让合同及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终止执行;二、煤气公司应退还仪表厂实物和材料款,其他损失自负;三、仪表厂一次性补偿煤气公司21万元。附: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本案是我国司法实践正式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的第一个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