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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法的运行,第一节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也称法的制定或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活动。,法的制定的特点,1.法的制定从性质上讲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2.从法的制定的方式上讲,法的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3.法的制定是一项综合性活动。它包括法的制订、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二)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1.立法法治原则 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规范立法制定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和
2、表达人民的意愿。2.立法民主原则 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3.立法科学原则 即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三)法创制的程序,我国法的创制,要经过这样几个步骤:1.法律议案的提出 议案不同于建议。议案具有法律约束力。2.法律草案的审议 审议就是审查、讨论、修改、补充的过程。3.法律草案的表决 这是法的创制最关键的一步。4.法律的公布 必须由有权的机关公布,这时“法律”才正式成为法律。,第二节 守 法,一、守法的概念 守法,也称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二、守法的含义 守法的主体:一切
3、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体社会成员。,守法的内容,公民或社会组织都应依照法律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依照法律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守法的范围:遵守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三节 司 法,一、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点 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公民或组织的活动。1.适用主体的特定性 2.程序法定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二、司法的要求和基本原则,(一)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二)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司法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司法独立原则 司
4、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4.司法责任原则。,第四节 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说明。1.法律解释为正确适用法律所必需 2.为完备立法所必需;3.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所必需。,二、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立法解释:制定法律的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对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解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行政法规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大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2.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以及对行政法规、规章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3.司法解释 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