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一编(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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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课程性质 法理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法理学是基石,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法理学是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统领着法学的教学,既构成了法学阶梯的入门课程,又高于部门法学,成为法学的理论集大成学科。,教学目的要求 1、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观点、方法,深刻地了解法理,认识法律的本质、特征、结构、要素、功能、作用、目的,了解法律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2、通过比较分析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理解法治作为文明的核心要素、社会最为根本和最为重要的控制方式的意义。

2、3、通过对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初步认识,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4、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真正成为法律人,从而真正拥有良好的专业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形成专门性、职业性、系统性的法律人思维方式。,考核方式_闭卷,成绩分布期末考成绩70%平时成绩30分,平时成绩考核办法无迟到、早退、旷课上课认真、作业完成、发言踊跃旷课2次,取消平时成绩,旷课达本课程1/3取消考试资格,法理学知识点逻辑图 导论,法理学名称的演变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在旧中国,被称为做“法学通论”或“法理学”。在20世纪5

3、0年代,根据前苏联的理论模式,被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1980年,北京大学的陈守一主编了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此,法学基础理论就作为学科名称。目前,我国出版教材大都采用了法理学的名称。见书:P6172,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改革的思考与探索 作者:卓泽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摘:长期以来,法学基础理论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任何层次的法学教育,都没有忽略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法学各专业硕士和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也都把法学基础理论列为重要的考试科目。,然而,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设置一直是不甚合理的。因此,改革法学理论的课程设置势在必行。在法

4、学基础理论的教学过程中,由于没有开设类似法学绪论这样的入门课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必然要承担双重任务,即既要传授入门知识,又要阐释基本理论。这就使得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教学陷入了某种困境。如果将其开设在高年级,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就会因缺乏法学入门教育,而导致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困难。如果将其开设在低年级,刚刚开始法学学习的学生,又会因缺乏部门法学知识,往往难以理解基本的法学原理。经过近十年的努力,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学科组对法学基础理论的课程设置进行了初步改革-在法学本科教学中根据不同年级分别开设法学导论和法理学两门课程。,法理学的现状,法理学已经完全超越了传统理论一统天下的局面。即第一批法理学教

5、材(“法学基础理论”和部分“法理学”)所代表的观点与方法,所表现出的研究体系,亦即对前苏联的理论稍加变动之后的理论。新的理论观点迅速出现。这些观点和方法,总体来说是西方的理论。西方的法律价值观念已经成为目前法理学界的基本观念,西方的学说、概念和表述已经成为习惯的表述方式和研究方式。新的一代在翻译大量的西方著作的过程中,也接受了他们所介绍的观点。,“当前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讨论会,当前法理学的研究状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成绩很大,问题不少”。,当前的法理学研究走入了过于追随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政策法理学”的误区,当下更应该关注自身的理论建构与智识提升。,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派别化”特点,对

6、号入座有余,科学定论不足。,法理学的内容主要包括:1)法的本体:其中包括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2)法的起源、演进:其中包括法的产生背景、发展特点、演进规律,古代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3)法的作用、法的价值;4)法律运行:其中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法律要素;法律实施,司法、执法、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解释、法律监督;法治等;5)法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科学技术等社会现象的关系。,学习法理学,应抓住法理学的学科特征,把握法理学的学科定位:1法理学探讨一般的法律问题,是对法律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因此,学习时要注意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知识,进而理解基本原理,必须通过具体问

7、题来思索普遍规律;2法理学的讨论对象为整体的法、宏观的法,因而学习时要注意相关知识背景的准备,不应就法治法,而应从多种角度、各个层面进行分析;3法理学的学习要注意理论学习与实践分析两方面,既应广泛阅读,增加自身的理论功底,亦应关注当代中国现实,从实践中提高与分析能力;4学习法理学须注意法学理论与法律思维的培养。,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重点:法学、法学的历史、法学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难点: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词源法学是法律

8、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一、法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宋代以后,律学成为通词。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9、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J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

10、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德国学者莱布尼茨说:“法学者,权利之科学也”。,有的说:法学是自由的科学。有的说:法学是正义之学。,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法学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的概念,法学,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1 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

11、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法学的性质,(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我们称之为“法言法语”,它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

12、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5)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不同于自然科学,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人类学问博大精深,知识体系复杂。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如:神学和科学。关于科学,也有多种分法。传统的划分方法是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即研究自然现象的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即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哲学、心理学等等。,现在有一种划分方法,把科学分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综合科学、人文(精神)科学、边缘科学。,科学,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

13、,凡是与人类社会生活有关,与人类社会关系有关,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有关的现象,都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科学,法学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员。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特性的社会科学,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以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试图把握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性,藉以明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文明现象的独特性,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社会现象?法律现象?,爱情,婚姻,男女青年恋爱产生的爱情关系,是伦理道德所调整的社会现象,不是法律现象。爱情关系一旦发展为婚姻关系,就需要法律的干预和调整;要建立婚姻关系结成夫妻,就必须符合现行法律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

14、,并得依法律条文履行登记手续。这种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才能叫法律现象。,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它们的发展规律。如对于婚姻这种法律现象,法学就要研究从古至今关于婚姻的建立条件,法律的发展沿革过程等等。其中涉及许多问题,如哪些人不能结婚,结婚后产生哪些权利义务,离婚的条件等等。这些就是婚姻这种法律现象的运行规律。,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区别:,第一,法学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第二,法学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一样具有普遍性,主要研究法及法律现象(包括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现象)。,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区别:,第三,法学探索所有法律现象和整个法律现象.在类别

15、上包含各个部门法;在运作上涉及各个环节;在时间上涉及古往今来;在范围上包括中外各国(法律之时间性,乃古今各有不同;法律之空间性,乃中外各有区别)等等。,第四,法学研究的目的很多,其中最为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所有的社会现象中,法律的特色、角色何在;探索在社会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法学的研究对象(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作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

16、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它们的发展规律。,法学必须对法律现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法学必须对法律现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既要研究静态的法;又要研究动态的法。,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法律现象纷繁复杂、多种多样,从下列三个问题对此加以考察:(1)法律制度问题。离

17、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与“法律制度的关联性”。(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事例1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法理分析,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

18、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与“法律制度有关联性”,因而,没有法律意义。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事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

19、求未予支持。,法理分析,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能够相对应。在本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在此处,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法理分析,法学要研究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的问题。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在实践中,法官也面临着如何判定的难题。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授舒国滢认为,消法在立法时并没有对消费者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消费者的主观心态不是判决是不是消费者、该不该双倍赔偿的依据。也就是说判断某一个社会现实是

20、否属于同一个法律制度应该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而不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判断。,“消费者”,讨论:,根据事例12,讨论以下问题:(1)这个案件中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什么?(2)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是否有道理?(3)这个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只有一个答案?如果还有其他答案,那么请尝试列出这些 答案。(提示:讨论这些问题时,可以不从具体的专业法律知识如民法学角度出发,也不一定运用本教材后面的内容如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来进行,而仅仅根据一般常识来辩论即可。目的在于渐进学会法学思考和论证的方法),法学思维及其特点,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

21、点、价值和方法。,4,法学思维的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在于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法学思维的特点,(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法律问题无处不在,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法学的结论必须

22、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有说服力的结论。,法学思维的特点,(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学问是有所不同的。经济学思维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维追寻“道德之善”;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法学思维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一)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解决的是法学研究的范围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问题。如何科学地界定各个法学分支学科的对象和范围,合理地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国内外法学家至今尚无统一的标准。,二、法学体系,体系,体系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一个整体。体系总是由构成体系

23、的各个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之间呈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状态。体系并不先于人的认识而存在,它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产物。人们开始认识到各种不同事物的存在,并看到了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人类用自己的语言来描述事物,使自己的语言变得更加精确化和丰富化,同时也开始用语言来建构出各种体系。,科学体系的诞生,科学体系的诞生始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els,公元前384前322)。他首次将哲学和其他科学分离开来,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美学、物理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在这些学科领域留下了多种著作,为后来的科学研究奠定了科学的学科划分基础。,法学体系,法学体系又可称为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

24、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或系统。1、法学体系不同于法学学科法学学科是科学体系中一个组成部分,是对法学这种知识的属性划分和表达。2、法学体系不同于法学课程体系法学体系的建立的变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课程体系的开设,也有相当多的法学课程可以直接地和法学分支学科对应。,(二)法学体系的特征,(1)系统性 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它们之间的简单相加并不能构成法学体系,法学体系的形成是在二者的相互联系和依赖中,使自身体现出一种更优越的性质和功能。,(2)层次性 组成法学体系的各法学分支学科就如同系统中

25、的各子系统一般,其内部结构又可划分为各组成部分,即各下位的分支学科,而各下位的分支学科往往还可进一步划分为更具体的分支学科或学科方向。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3)现实性 法学体系的建立和自然科学体系的建立并不相同。自然科学体系的建立依据的是自然界存在的客观规律,它只会因为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的加深而逐渐完善。自然规律是普遍的而不是现实的,也就是说不会随社会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现象是适应社会现实的产物。建立在法律现象之上的法学体系也就只能是社会现实的产物。,(4)开放性 任何地方的法律现象都不可能永远地处于一种封闭状态,不同地区和国家社会交往的逐渐扩大

26、和文化交流的逐渐加深,都会造成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这就使建立在二者之上的法学体系具有了开放性。法学体系也会不断地从其他学科体系的知识中吸取自身需要的营养,来发展和完善自己的体系结构。法学体系的这种开放性,使法学体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生命力。,(三)法学体系的意义,(1)加深对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2)确立法学研究的基础领域(3)推进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4)便于法学各分支学科的横向联系和相互交流,(四)法学分支学科的类别,1、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法学分支学科是构成法学体系的基本单元,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是在人们从事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逐步建构起来的。,从当代法学界对法学分支学科的

27、划分标准看,主要有以下标准:,(1)以特定的研究对象为标准,可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为: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分支学科。,(2)以一定的研究范围为标准,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外法学。(3)以一定的学科功能为标准,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4)以一定的研究方法为标准,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出:比较法学、注释法学、实证法学(含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哲理法学等学科。,(5)以法律运作过程为标准,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出: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学科。本教材把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28、两大类。,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2、从认识论的角度,“边缘法学”是法学的交叉学科,一般是横跨两个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是法学与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医学、司法定鉴定学等。它们有的侧重于理论研究,有的侧重于法律实践问题,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国际公法学 国际私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民商法学.,国际法学,2、法学分支学科的归类,由于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无固定的标准和划分方法,使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显得纷繁复杂。从相关的法学著作和法学教材来看,大致学者们的划分类别大致有以下几种(未完全列举):,2、法学分支学科的归类,(1)两

29、分法:从认识论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类。(2)四分法:将法学体系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四大类。(3)五分法:将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五大类。,(4)六分法:将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六大类。或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应用法学、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国际法学、边缘法学等六大类。(5)七分法:将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际法学、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部门法学七大类。,1、法学本身是发展

30、的,法学体系是随着社会的复杂化、法律调整的复杂化和法律调整的专门化逐渐发展起来的。2、现代法学有两个特点:(1)法学学科向综合化发展,强调整体把握;(2)高度综合、高度分化的发展趋势同时存在。,注意,(五)法学体系中的主要类别简介,1、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特征有:高度抽象性、高度概括性、理论的基础性、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理论法学的基本特征:,(1)高度抽象性 理论法学是对法律现象中各种具体问题的整体性把握和抽象。这种抽象性使理论法学往往难以直接地运用于实践之中,而需要通过各种涉及具体法律现象的法学学科的转化才能直接运用于实践。(2)高度概

31、括性 理论法学超越于各种具体法律问题之上的特点使理论法学具备了高度的概括性。以具有高度涵盖性和抽象性的概念来统摄各种具体的法律概念,并进行以此概念为基础进行逻辑推理是理论法学的特点。,理论法学的基本特征:,(3)理论的基础性 理论法学是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基础,这种基础就是指它构成了其他法学学科研究的出发点。(4)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 理论法学因为是把握法学和法律的一般规律的学科,任何法学分支学科都不能脱离了正确的理论的指导。,2、应用法学,应用法学是以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特征有:(1)较强的实用性 应用法学直接地为法律实践服务,从它的目的看,它是以实用为目的。(2)较高的针对性 应用法学以局部的、具体的法律现象为自身的研究对象。(3)学科的广泛性 应用法学的学科和人们的法律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只要有人类法律活动的领域,就一定有应用法学的存在。,三、法学的学科特点,4,5,6,四、法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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