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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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深化改革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财政补助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推行免疫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

2、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补助到户”,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二、实施内容(一)补助对象和范围。实施对象为县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未纳入实施范围的养殖户由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强制免疫。鼓励镇(街道)对中小养殖场(户)按照市场机制采取区域包干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集中免疫。补助经费仅用于在我县畜禽养殖场(户)饲养且免疫的动物使用的强制免疫病种疫苗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服务本辖区内的动物使用的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在我县以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二)补助畜种和病种。2023年起,生猪、家禽、牛

3、、羊等纳入“先打后补”畜种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病种范围。国家、省强制免疫畜种和病种发生变化时,相应进行动态调整。(三)补助标准。参照省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平均中标价格或者指导价格执行。(四)补助数量核定方法。疫苗使用扫码量小于该病种疫苗最高补助量时,按扫码量核定;扫码量大于该病种疫苗最高补助量时,按最高补助量核定。1.疫苗使用扫码量。纳入“先打后补”管理的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必须按要求使用“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或“浙里办”手机APP登录“浙牧通”实时扫码上传疫苗使用信息。使用数量按照“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量确

4、定。2.疫苗最高补助量。各畜禽品种疫苗使用量综合考虑畜禽饲养过程中的正常死亡率、存栏、疫苗利用率和养殖特点等因素,以检疫出栏数为准,核定最高补助量,具体见附件1。(五)补助金额。按照“疫苗补助标准X核定补助数量”计算,领用的强制疫苗数量按补助标准予以扣除。为鼓励生猪养殖场积极探索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经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猪瘟监测净化生猪养殖场,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并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三、实施“先打后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一)养殖场(户)应具备的条件全县所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含公司+农户模式的养殖场),规模养殖标准参照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文件规定:

5、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或者存栏500只以上;肉鸡存栏1万羽或者年出栏3万羽以上;蛋鸡存栏1万羽以上;蛋鸭存栏2000羽以上;肉鸭年出栏1万羽以上;鸽子存栏5000只以上;鹅存栏1000只以上;鹤鹑存栏5万只以上。其余养殖户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先打后补”,逐步将所有中小散户纳入实施范围。“公司+农户”养殖模式的,由公司按养殖地分乡镇申报。(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即: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

6、记录,并保存至生物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四、实施场点应履行的义务(一)报备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每年8月底前在“浙里办”手机APP登录“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上报下一年度的免疫计划,包含年度预计养殖数、养殖畜种所对应的疫苗预计使用量。(二)规范疫苗采购。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被采购的疫苗生产、经营商必须具备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代理商要有疫苗生产厂家授权经营资质)。(三)定期报送信息。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在“浙里办”“浙牧通”先打后

7、补模块及时录入免疫信息,未实施“先打后补”场点依法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四)开展免疫评价。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估,配合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有条件的场点同时自行开展免疫效果评价,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五)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出栏前,养殖场(户)应依法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将出栏检疫情况记录,报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六)加强防疫管理。养殖场(户)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改善提升防疫条件,完善防疫设施设备,规范防疫行为,强化生物安全管理。(七)规范病死动物处理。养殖场(户)要按照国家、省及我县有关

8、规定,对病死动物必须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五、实施工作流程(一)实施主体的确定1.养殖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报(附件2),经镇(街道)核实后再上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一年无需再申请,默认参加。“公司+农户”养殖模式的,由公司统一申报。2.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镇(街道)提出申报(附件3),经镇(街道)核实后上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二)扫码免疫。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须登录“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对批次内的动物进行免疫用苗,填写免疫期次、免疫头(只)数、平均使用剂量等信息,对用于该次

9、免疫的疫苗进行扫码。经镇(街道)初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核。(三)补助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实施周期结束后一次性补助到位。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周期结束后,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补助经费申请;“公司+农户”养殖模式的,由公司统一申请。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1.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4);2.县畜禽养殖场(户)出栏产地检疫台账记录月报表(附件5);(四)补助资金审核和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养殖场(户)提交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综合实施期内养殖场(户)的疫苗扫码量、出栏检疫数、免疫抗体检测结果等,对每

10、个养殖场(户)上报的补助金额进行审核测算。六、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先打后补”工作的指导,负责辖区内养殖场(户)的免疫、采样、信息录入等技术指导工作,做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出栏数据统计和资金申请审核上报等工作;承担全县“先打后补”技术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和使用监管工作,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二)强化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先打后补防控成效。

11、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场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实施期内对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效果进行监督抽检,要求免疫监测评估效果达到80%以上(含80%),不达标准的场点相应调减补助金额或不予补助该免疫病种。具体为:一次抽检整体抗体合格率不达标,进行免疫效果跟踪监测;两次抽检不合格的,调减50%补助金额;三次及以上抽检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该免疫病种(肉禽养殖场户调减补助金额为当前饲养批次的补助金额)。(三)压实主体责任,提升防控水平。养殖场(户)是动物疫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被赋予了规定病种、疫苗采购、使用的自主权,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疫病防

12、控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旦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为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先打后补”补助政策;一旦发现养殖场(户)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套取资金的,取消实施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将补助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额度等信息在县门户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事项(一)根据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未纳入“先打后补”畜种、病种范围的,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实施防疫。(二)本方案自2023年3月28日起实施,2023年1月Itl至3月27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参照执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ErI发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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