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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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切实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贝L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区辖区全域范围,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为管理主体。第四条区内建筑垃圾处置采取审批制,处置场所应符合环保要求并经自规部门、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批同意。区内建筑垃圾原则

2、上都应进入区建筑材料再生利用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处置,就地利用的应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责任部门报备,严禁产生二次污染。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辖区内的广义建筑垃圾,按处置情况,分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及园林垃圾。具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园林景观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般废弃物。第六条建筑垃圾是指拆除工程、建设工程内产生的建筑块料、石材等;装修垃圾指小区、楼宇、企业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瓷砖、石膏板、坐便器、砂浆、轻质隔墙、玻璃、木料骨架等;园林垃圾是指园林修剪产生的枝叶、草皮及更换的枯树等废弃物,大量集中的木料、木材也可

3、作园林垃圾处置。第七条生活中常见的窗帘、布料、衣物、包装袋、油漆桶、电池、灯管以及建材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料、边角料等不属于广义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进行处置。家具类大件生活废弃物,简单处理后可按建筑垃圾处置的,经同意后可进入建筑垃圾中转站初步处理。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八条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机制,建立区、镇(街道、国家高新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第九条区政府统筹全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牵头负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管理内容含建筑垃圾处置备案、运输路线审批、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清运建筑垃

4、圾、未经备案擅自处置垃圾、渣土遗撒等违法行为查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监督管理,推广绿色节能、促进源头减量;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对运输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营运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上货车)的审核,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过程中固体、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防治和查处,包括对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废气、噪声超标排放,固体

5、废物不规范贮存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外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并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管理;秀鸿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并做好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建筑垃圾处置技术指导。第十条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应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部门科室具体落实的分层责任制,明确责任,专人负责,将建筑垃圾管理绩效纳入镇、街道、国家高新区对分管领导、部门的年终考核范围。管理机制应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如有调整及时报备。第十一条国家高新区与街道根据具体管理职能不同,由国家高新区统筹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

6、理工作,具体牵头落实中转站管理、建筑工地(含拆除工地)的建筑垃圾及绿化养护形成的园林垃圾管理工作,两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已竣工交付小区、楼宇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镇、街道对小区、楼宇设立分级管理机制,按网格化将各小区、楼宇的管理职能和责任落实到村、社区一级。村、社区对物业进行监督管理;物业对村、社区居民和楼宇住户进行日常管理;尚未引入物业的小区建筑垃圾管理由属地村、社区负责。区住建局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考核。镇、国家高新区将工业企业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并进行切实有效监督。第四章源头管理第十三条各镇、国家高新区负责出台属地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办法;街道出台小区及楼宇的建

7、筑垃圾、装修垃圾源头管理措施,纳入国家高新区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土建、装修、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招标或者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其它工程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工程开工前五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分队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备案,备案内容含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处置方式。工程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收集和初步分拣,除工程直接回收利用外由施工单位全部运至各镇、国家高新区建筑垃圾中转站或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居民

8、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应到社区物业公司登记,社区物业公司应向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分队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备案,备案内容含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处置方式。装修活动所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投送至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集中处置;没有物业企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集中处置。第十五条各镇、国家高新区辖区内政府实施拆除工程(含农村拆迁、企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等拆除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拆除单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

9、求。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分队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备案,拆除公司除对拆除工程产生的门窗、电线电缆、钢结构构件、钢筋及相应设备进行处置外,不得在现场进行粉碎等违规作业,剩余建筑垃圾在拆除工程完成后10天内组织车辆运至属地建筑垃圾中转站或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由企业或组织自行实施的拆除工程,各镇、国家高新区督促企业拆除工程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分队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备案,除实施主体直接就地回收利用外,由实施主体将建筑垃圾运至属地建筑垃圾中转站和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十六条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辖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具备直接利用条件的,原则上只能在

10、辖区内直接利用,实施单位直接利用前五个工作日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分队进行处置备案,备案内容含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利用单位和工程名称、利用具体位置、建筑垃圾数量、种类、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直接利用方式等,确保所有的建筑垃圾工程建设直接利用实现闭环管理。全区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GPS地位系统、运输车辆、线路统一纳入区综合执法局渣土监管平台。第十七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建筑垃圾管理从源头管控到末端处置全程纳入区固废处置监管平台,中转站和处置中心视频监控系统全部接入智慧城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应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源头信息管控。每年12月底前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应对本

11、辖区内的下一年度所有建筑工地(含拆除工地)、小区、商业楼宇、绿化养护等建筑、装修、园林垃圾产生点进行预估摸排,报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做好区固废处置监管平台的信息及实际收运情况信息录入,实际开工的新项目、新交付的小区等信息原则上两周内及时更新录入,确保所有的建筑垃圾都有出处、有去处,实现闭环管理。第十九条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垃圾源头运输车辆的统一管理。运输车辆应在车身两侧统一标识“建筑垃圾运输车”,并至交警、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建筑垃圾产生点至中转站实行三联备案制。产生单位、属地(镇、街道、国家高新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备案。中转站对进站的垃

12、圾应做好称重、记录、分类监管等工作。第五章收运处置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中转站到处置中心实行四联单制,中转站、运输单位、属地管理部门和处置中心各持一联。第二十二条各镇、街道指导村、社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址,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落实人员进行日常规范管理,按要求实行袋装、分类堆放、分类运输,杜绝垃圾混合堆放、混合运输,严禁超限超载,严禁不按规定路线运输。第二十三条各镇、国家高新区应加强中转站管理。中转站应按区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管理标准建设管理。站内只允许符合要求的建筑、装修、园林垃圾进入;站内应完成分类分拣,并按要求分类堆放管理。第二十四条中转站的管理由各镇、国家高新区专人负责,对运行管理单

13、位实行严格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垃圾严禁进场,未初步分类的严禁装车出场。区级国资公司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严格做好车辆、路径、驾乘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到每一车建筑垃圾有产生源头、运输人员、车辆、路径可寻。做好处置中心进场处置量的称重监督管理工作及参与好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非建筑垃圾严禁装车运至中转站或处置中心,因此导致的运输费用由收运单位自己承担。第二十六条进入处置中心的建筑垃圾根据建设运营PPP协议,由秀鸿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筑垃圾处置,秀鸿公司做好资源高效利用和处置有效管理。第六章联动监管第二十七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公安、住建、交通、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

14、环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联动监管,重点加强违规运输、违规倾倒、违规处置、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处罚力度。第二十八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固废平台动态信息及实际管理情况实行定期督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对未及时纳入管理平台和未有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进行全区通报。并将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置工作纳入区对主体、街道的考核。第二十九条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应依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监督,探索举报奖励。第七章收费机制第三十条根据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通过收费处置,以达到处置费用有保障、垃圾源头减量化的目的。第三十一条区级部门根据不同种类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用、源头运输管理等费用综合测算制定全区处置收费指导价,经公示后执行。各镇、街道、高新区根据指导价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收费机制,具体可委托下属国资公司运营管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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