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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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单位:2021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南宁、桂林、北海、贵港等地开展了“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试点,试点取得了突出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化,降低经营主体准入成本,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推广“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全面推行跨辖区“一照多址”,实行“一照多址、一市一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在全区范围推行跨辖区“一照多址”,

2、不断深化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大力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市场活力。二、改革范围全区自2023年11月7日起推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全区范围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适用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经营主体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设区市(含县、市,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跨辖区“一照多址”登记(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三、改革内容(一)推行跨辖区“一照多址”。经营主体可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属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允许跨区域、跨登

3、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登记。各级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理登记。(二)自主选择登记方式。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可以申请“一照多址”登记,也可以单独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经营主体可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经营场所登记,也可在设立登记后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经登记的经营场所可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登记机关要按照指引,及时把经营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各辖区管辖部门,各级管辖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对“一照多址”的经

4、营主体进行监管。建立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事前预警机制,加强对使用违法、禁用或不符合规范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行预警管理。(四)探索证照互通联动。各地可结合实际,推行“一照多址”营业执照与许可审批事项互通互认,推广经营主体凭“一照多址”营业执照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无需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推动营业执照“一照多址”与许可证“一证多址”同步办理,探索“一市一照一证”改革,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准入准营的制度性成本。四、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革落地生效,推进改革稳步开展。(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单

5、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相关政策规定、操作流程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总结推广。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的探索和应用,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收集、分析社会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文件传达至同级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原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4)290号)有关“一照多址”登记规范不再执行。请各级

6、登记机关做好登记指导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联系人:刘泽霖,电话:07715531253o附件: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操作指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10月31日附件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操作指引一、改革定义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是指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可允许跨区域、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分支机构登记。二、适用情形1.经营主体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设区市(含县、市、区)范围内;2 .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3 .经营场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7、要求;4不涉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的。三、登记规范(一)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时,可一并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增加经营场所登记的,除提交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2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在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二)经营主体成立后,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增加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 .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4 .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在换发后的营业执照“住所

8、”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登记:1 .已不在原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2 .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属同一设区市范围的;3 .其他应当变更或取消的情形。符合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取消所有经营场所登记。(四)“一照多址”经营主体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 .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 .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五)“一照多址”经营主体申请取消经营

9、场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 .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 .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在换发后的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中取消“一照多址”标识。(六)登记流程。经营主体申请登记经营场所信息的,应向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机关提出。经营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增设经营场所,也可在设立登记完成后申请;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增设、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经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取消登记的决定,出具经营场所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

10、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七)“一照多址”登记标注。增设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换发营业执照时,选择“一照多址”营业执照模板进行打印,实现在换发后的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取消全部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业务系统中换发营业执照时,选择非“一照多址”营业执照模板进行打印,实现换发营业执照取消“一照多址”标识。上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经营主体,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广西)白山贸易试验IX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应提交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无需提交经营

11、场所登记申请书;实行住所或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的经营主体可免于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四、登管衔接(一)管辖部门的信息分派和认领经营主体完成经营场所登记后,业务系统将根据经营场所的行政区划,自动分配至该地址所属的县级登记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在业务系统的“一照多址”认领模块查看其县级辖区范围内所有的“一照多址”经营主体,由主管部门按照经营场所管辖范围,将有关经营主体分派至其所管辖的市场监管所或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管辖部门);也可由管辖部门在业务系统的“一照多址”认领模块自行认领。以此完成“一照多址”经营主体管辖部门的精准匹配。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系统自动根

12、据其经营场所对应的县级区划,重新分派至新的县级主管部门,原县级主管部门或管辖部门无法再查询相关经营主体信息,新的主管部门或管辖部门按上款所述程序重新进行分派认领。(二)亮照经营“一照多址”经营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登记的经营场所可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模式,加强对“一照多址”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管。经营场所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对于经营场所分属不同县级区域的经营主体,各管辖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切实履行好对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如属地经营主体监管职责明确由

13、其他部门负责的,以属地“三定规定”职责为准。建立住所(经营场所)事前预警机制。登记机关可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或不宜办照的地址信息录入地址黑名单库,对列入黑名单的地址进行数据共享。对有预警提示的地址,登记机关在办理相关登记时,可启动实质性审查,依法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因目前系统尚未完善,登记机关可通过业务系统的警示信息录入相关地址黑名单,实现全区黑名单地址警示提醒,待系统完善后,再行录入地址黑名单库。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联系电话增设经营场所变更原经营场所变更后经营场所取消经营场所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1 .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

14、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申请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查处或者取消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3 .申请人对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4 .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

15、起的一切法律责任。5 .申请人承诺新增、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的,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6 .中请人承诺申请经营场所的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7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田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

16、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签署:年月日填写说明:1、申请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签字;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口,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3、经营场所地址应当按产权证的地址填写,没有产权证的按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的格式填写,做到规范、清晰准确。经营场所登记通知书()登字()第号(市场主体名称):你单位提交的经营场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记。经营场所地址信息:1.2.3.(登记机关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适用于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中的经营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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