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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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1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第4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6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规范“个转企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场

2、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转企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行为。第三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个转企登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个转企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在自愿基础上加以引导和培育,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个转企登记便利服务。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方式实现转型为企业。第五条“个转企登记机关为原个体工商户所在辖区的企业登记机关。第六条“个转企登记机关应设立“个转企登记综合窗口,提供“个转企登记咨询、指导和业务办理服务,推行“个转企登记、公章刻制、

3、银行预约开户、涉税服务、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等事项集成化办理。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供一表申报、信息预填、数据共享等登记管理服务。第七条“个转企登记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至少包含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第八条“个转企登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登记前已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二)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三)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公安或检察机关

4、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第九条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延续性,“个转企企业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第十条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办理“个转企登记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登记注册系

5、统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二条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的,申请人应按照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办理,并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登记,制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个转企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存档,公众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个转企企业登记事项。第十五条支持“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账户、权属等事项登记。第十六条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第十七条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转企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第十八条各设区市登记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明确“个转企登记的操作流程。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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