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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危险物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打造“互联网+监管”格局,提升全省危险物品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危险物品全流程、无缝隙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危险物品信息,是指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等相关的数据、视频、资料等。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依法负有危险物品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赋
2、予危险物品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本办法所称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是指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X政2016)7号)确定的七类危险物品的相应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第四条危险物品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安全。第五条XX省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统称“一体化”平台)是省内危险物品信息归集、管理、应用的统一平台。“一体化”平台是如实登记各类危险物品品种、数量、流向信息的计算机系统。第六条“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包含所有监管部门和省内从事危
3、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七条省公安厅是“一体化”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一体化”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指导、监督全省危险物品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省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含市、县、乡级)开展“一体化”平台应用,向“一体化”平台交互本级及下级产生的危险物品信息数据;指导、监督管理对象普及应用平台。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同级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平台的应用和信息维护。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向“一体化”平台归集危险物品信息,指导管理对象普及应用平台。第二章数据归集第八条所有危险物品信息应统一归集到“一体化”平台。第九条危险物品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归集目录由省公
4、安厅XX省级监管部门制定、更新。省公安厅负责明确归集方式,制定数据交互标准规范。危险物品信息提供单位应按照归集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归集工作。第十条危险物品信息按照“谁拥有、谁提供”的原则,开展归集工作,落实归集责任。“一体化”平台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梳理已有的危险物品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接口、链接网络,按照数据规范将本级及下级所有危险物品数据实时交互到“一体化”平台。第十一条危险物品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开展信息录入工作,落实采集责任。监管部门应及时上传日常检查、预警核查等监管工作中产生的信息数据,依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实时上传从业
5、单位、人员、仓库及物品流向等信息数据。第十二条信息归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信息核实确认工作。危险物品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所提供数据的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第三章平台应用第十三条“一体化”平台是危险物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和全体从业单位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统一应用平台。第十四条按照“应用尽用”原则,全面推广应用“一体化”平台,构建全省危险物品“互联网+监管”格局,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第十五条按照“谁职责,谁应用”“谁应用,谁确认”的原则,逐项核实确认平台功能,落实推广应用责任。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涉及的危险物品相
6、关环节的管理,具体任务有:L核实确认平台功能是否完善;2.制定、修改、上传各类危险物品本部门检查清单;3.采集、确认本级监管人员信息;4.通过平台功能开展安全监管;5.处置平台异常预警信息,核查举报线索;6.接受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并按要求反馈;7.实时录入上传检查结果、隐患整改确认等信息;8.督促管理对象普及应用平台。牵头单位平台应用的具体任务有:L组织核实确认牵头项目的平台功能是否完善;2.制定、修改、上传牵头项目协同检查清单;3.通过平台发起协同检查,并通知参与单位;4.实时录入上传检查结果,对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隐患通报给相应部门;跟踪检查结果反馈情况。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平台应用的具体任务有
7、:L确认平台上涉及本企业相关信息是否齐全、准确;2.通过平台开展隐患自查、资质核对、预警处置等应用;3.及时上传从业单位、人员、仓库及物品流向等信息数据。第十六条各监管部门应调配人员,指定专人上网签收平台预警、部门通报信息、群众举报等待办事项,并按规定办理处置。从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天上网查阅、处置平台预警、信息接收等,检查督促企业相关信息上传情况。第十七条监管部门与从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平台得以顺利应用。监管部门对平台预警的异常信息和举报线索,应在签收后依法组织核查、处置。情况紧急的,应视情适时予以处置。监管部门对牵头单位发出的检查请求,应及时签收,并在5日内完成呈批程序
8、并反馈。监管部门对牵头单位通报的隐患问题,应及时签收,并在依法处置后5日内反馈上传结果。企业应在当天上传物品进出库流向、隐患自查信息,危险物品仓库、使用点应在投入使用前5日上传仓库信息。第十八条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县级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置危险物品(除放射性物品外)异常信息预警。放射性物品异常信息预警由设区市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置。举报线索按照“首接负责”原则,属职责范围的,由首接单位落实核查,反馈结果;不属职责范围的,移交同级相应部门核查、反馈。第四章信息安全第十九条“一体化”平台信息提供、使用单位和研发、服务单位应建立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机制,防止越
9、权使用数据,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第二十条“一体化”平台主管部门和危险物品信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对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披露。第二十一条“一体化”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物品信息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危险物品信息录入、删除、更改、查询等日志信息,并长期保存。“一体化”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危险物品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数据汇聚、共享、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所有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危险物品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10、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认定和测评工作,确保危险物品信息的安全和“一体化”平台的稳定运行。第五章维护监督第二十三条省公安厅根据省级监管部门收集汇总的需求,协调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落实运维经费保障。第二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规定使用“一体化”平台,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办。第二十五条按照“谁应用,谁维护”的原则,由省级监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涉及本系统的平台功能完善意见,协调研发单位解决。新修订的协同检查清单由各牵头单位负责上传平台;部门检查清单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上传平台。第二十六条按照“谁管理,谁监督”的原则,各监管部门对管辖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用“一体化”平台情况开展监督。第二十七条省公安厅定期对平台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将问题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落实整改。属于从业单位问题的,由所属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