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633622 上传时间:2023-11-2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和加强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严密防范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暴力等案(事)件发生,着力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和XX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由公共电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方式组成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不包括出租汽车。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政府领导、单位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

2、则。第四条公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政府部门应当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规划设计、验收评估、指导监督、安全检查等职责,统筹协调、着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公安、综治、交通运输、住建等政府部门要积极争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XX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投入。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是防范恐怖袭击的重要行业,城市公共交通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运营车辆、车站、运营控制中心等部位、场所是防范恐怖袭击和治安保卫的重要目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3、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是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人,负责落实完善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配置必要的人力防范力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形势和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科学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重点场站、线路和时段,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有重点地配备乘务管理人员,跟车加强安全防范。(三)公共电汽车暂时不具备配备乘务管理人员条件的,应当落实运营车辆驾驶人员安全防范职责,注意发现报告

4、并协助处置疑人疑物。(四)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依法对驾驶员、运营控制中心等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五)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视频监控中心、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站、危险品和重要部件储存库,重点BRT公交车站台,地铁(轻轨)车站、内部加油(气)站等重要部位,应当配备必要安保力量加强安全检查、巡逻防范。对封闭并配有值守人员的有轨电车、BRT公交车站台,应当明确站台值守人员岗位安防职责,加强人员进站上车安防措施。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运营车辆、内部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公共交通车

5、辆内应当安装定位系统,确保车辆行驶轨迹实时可辨,并逐步安装全面覆盖的视频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实现监控图像实时传输。(二)以下位置和区域应当设置全面覆盖的视频监控摄像机,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远程联网监控。1、有轨电车站台,重点BRT公交车站台。2、地铁(轻轨)车站主要通道、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检票口、安检处、售票处、车站控制室,地铁(轻轨)站台屏蔽门、端头门等。3、城市轨道交通单位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站、维修中心,视频监控中心、运营控制中心、危险品和重要部件储存库。4、城市公共电汽车交通单位运营调度中心、内部加油(气)站等重要部位。(三)城市公共交通单位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连

6、续存储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图像回放应当清晰体现所摄人员体貌和物品特征。对图像记录设备应当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新XX市公共交通车辆图像记录存储设备还应当具备防火功能。(四)视频监控图像应当逐步与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视频监控中心联网,有条件的可以与公安机关关联。新(改、扩)建的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应当根据公安部门要求预留相应接入端口。(五)公共电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视频监控中心、运营控制中心,公共电汽车辆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处,应当逐步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与公安机关联动的紧急报警装置,并具备意外触发防范措施。(六)城市轨道交通单位夜间无人值守的主变电站、危险品和重要部件储存库、

7、计算机信息中心等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入侵探测器,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单位监控中心(值班室)或者公安机关相关联。第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实体防护设施和应急防暴用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门应当安装应急控制装置,并在车厢配备必要的安全锤、灭火器。公共电汽车应当逐步配备必要数量的自动灭火装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自动感应灭火等装置,有条件的公共电汽车应当配备气味监测预警、自动感应灭火等装置。采用全封闭玻璃窗户的公共电汽车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安全锤或者破玻器。安全锤、自动灭火装置、破玻器等技术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二)城市公共交通单位根据应对暴恐袭击实际需

8、要,在新增公共电汽车车厢中至少设置2扇无明显实物阻碍的窗口作为突发事件发生后乘客逃生救援的应急出口。(三)城市轨道交通单位运营控制中心、视频监控中心等重要部位应当设置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或者防盗安全门、可视对讲门禁装置、防盗安全窗等实体防护设施;主变电站、危险品和重要部件储存库、设备机房、计算机信息中心应当设置防盗安全门或者防火门,实体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四)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配置必要的反恐防暴、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显著标明相关安全标识,并定期检测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有效。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门卫、值班、巡查制度,重要部位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内部消防、交通、网络安

9、全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治安防范设施维护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和奖惩等制度。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检设施,配备安检人员,建立落实地铁(轻轨)全网常态安检制度。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保障治安防范工作专项经费。第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当将本规范所列技术防范、实体防护等安防设施要求,统一纳入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结论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内容。住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报公安机关参

10、与验收评审,确保安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已建或者暂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应当明确具体防范措施。第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消防管理、安全生产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家、省有关规范。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内部财会室等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设置要求,遵循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加强治安防范宣传发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单位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应急处置技能。配合开展群防群治建设,增强乘客群众自觉接受安检的意识,掌握防范恐怖活动、个人极端事件的常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处置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突发事件,城市公共

11、交通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指导。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合作,提高合成应急、协调应急能力。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省市提出特别安保要求的时段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发布恐怖袭击事件预警的情况,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防范标准要求,及时调整防范等级和安保措施,综合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点线安全防范与社会面治安防控联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正常运营和安全稳定。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对履职尽责、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疏于防范、敷衍了事的进行教育惩戒;综治、公安、交通运输、住建部门应当对贯彻落实本规范较好的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贯彻落实本规范情况纳入本地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年度考核范畴,并作为开展平安创建活动选拔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违反治安防范工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和XX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