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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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的活动安全、健康,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2)7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第13号令)、广东省教育系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合我校在校学生的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指由班级、团学组织、二级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生外出活动,主要包括:学生素质拓展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文艺、体育、科技等各类活动;不包括列入教学计划的实践教学、校

2、外实习、社会实践等。第三条学生进行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规定中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第四条学生进行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保障安全。组织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作出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和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组织严密、责任落实、确保安全”。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二、外出活动的管理与审批程序第五条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区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第六条若遇雨天等恶

3、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严禁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第七条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辅导员、班主任)亲自带队,一般广州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交通工具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营运车辆,不能乘坐无牌无证等非法车辆,乘车时要系好安全带,注意人身安全。第八条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组织爬山活动,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将严肃处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第九条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

4、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第十条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班主任)提出申请,辅导员审查签署意见,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备案;(二)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或学生跨班组织的活动,由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发展部审查后报校领导审批(需占用学习时间的另须经教学科研部审查),并报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备案;(三)上级部门通知或外单位发函邀请学生参加的相关活动,由牵头部门领导审阅,经批示同意后,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四)除前面三项以外的多人活动,均须征得辅导员及各二级

5、学院领导同意,并由活动负责人向学生发展部申请,学生发展部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备案;(五)以上活动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向审批者递交书面申请,填写学生集体活动申请表,陈述活动的内容、参加人数、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三、违纪与责任第十一条违纪与责任(一)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相关意见签署和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凡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的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或学院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加重处理。(三)未按申请中

6、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的,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活动负责人相应的责任。(四)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五)对组织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四、考核与处理第十二条活动安全纳入对各部门的考核内容,按二级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教学部门年度目标任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行政教辅部门年度目标任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执行。第十三条凡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学校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制度,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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