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635540 上传时间:2023-11-2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构建消防安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失信行为的界定及信息归集、公开、应用等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级、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各

2、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积极联合相关行业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做好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第四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行为信息归集第五条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的对象(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为:(一)社会单位(场所)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六)工程建设、设

3、计、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七)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信息是指信用主体符合消防救援机构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一)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五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且无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经专业机构评定消防安全风险等级低的;(二)因消防工作,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表彰或通报表扬的;(三)消防工作经验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四)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4、五)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第七条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消防工作中出现的不良信息,按程度不同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以依法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通报或核准的信息为准。第八条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书面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

5、诺或承诺失实的;(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的;(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情节较轻的;(五)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六)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伪造文件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七)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八)社会单位(场所)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九)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场所、部位,情节较轻的;(十)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或者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导致其从事

6、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火灾或者火灾危害扩大的。第九条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二)公众聚集场所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后,拒不改正的;(五)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

7、防救援机构查封场所、部位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虚假、严重失实文件的;(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九)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十)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十一)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十二)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

8、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图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七)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停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八)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经消防救援机构指出仍不整改的;(十九)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情节严重的;(二十)故意破

9、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情节严重的;(二十一)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二十二)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或者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导致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第十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行为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守信/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XX期、有效期)、信息来源机构和退出信息等。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消

10、防监督执法系统数据,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第三章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行为信息应用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汇总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行为信息,积极与当地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将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行为信息推送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单位(场所)以及相关人员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行为,适时开展集中公示、集中公布曝光、集中专项检查等工作。第十四条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对象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主体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管理对象为自

11、然人的,信用主体为自然人本人。第十五条列入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消防安全风险等级依法减少抽查频次,在消防政务服务中开辟“绿色通道”,符合有关守信联合激励规定的,按规定实施联合激励。第十六条对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信用提醒。将失信行为通过短信、微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二)诚信约谈。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在此基础上,消防救援机构积极推动相关部门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

12、依据。第十七条对存在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根据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二)失信行为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三)将其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十八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的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意见办法推动实施联合惩戒。第四章信用管理工作程序第十九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本级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开展

13、消防安全信用行为公示和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第二十条消防安全守信行为公示期三年,公示期内信用主体存在本细则规定的任一失信行为,立即撤出守信行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第二十一条符合第六条第一项情形,且符合第六条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社会单位(场所),填写消防安全守信行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列入消防安全守信行为名单,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第二十二条信用主体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前,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应组织履行告知或者公

14、告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信用主体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对象认为公示的失信行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15、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信用主体对消防救援机构公示其失信信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届满自然修复(修复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联合惩戒名单等内容)。失信行为主体在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届满前完成失信情形和违法行为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消防

16、救援机构申请主动修复。第二十七条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2);(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第二十八条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按照三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第二十九条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失信行为主体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答复意见。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不能超过2次。第三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修复的,应在向失信行为主体答复的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记录,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XX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指“工作日”“次数”均包含本数,所称“一年”“两年”为统计年度。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